A.削弱了诸侯王的实力 | B.维护了思想上的统一 |
C.确保了地方长治久安 | D.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 |
A.皇权专制遭遇前所未有挑战 | B.刺史监察地方的职能被弱化 |
C.君主监察百官的制度被强化 | D.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得到加强 |
A.扩大给事中的监察职能 |
B.提高中央政府行政效率 |
C.防止给事中的权势过重 |
D.以小驭大强化君主权力 |
4 . 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洪武年间,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永乐始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置按察司,设按察使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洪武六年(1373)设立“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司,永乐时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对地方的监察机关同时并行,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武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成书的《大明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明时期(上册)》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
A.扩大了刺史监察职权 | B.取决于惩处贪官需要 |
C.废止了郡国并存制度 | D.有利于提高监察效率 |
A.减轻老百姓沉重的赋役负担 |
B.防止诸侯王势力危害朝廷统治 |
C.确保君主能够实现大权独揽 |
D.实现依法治国以减少权力滥用 |
A.司法性质 | B.分割相权 |
C.抑制腐败 | D.职广位重 |
材料一 法律是国家之重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是国家政治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课题之一。秦朝御史大夫府设有侍御史若干,分别掌管奏章、律令、文书、档案等,掌刑辟的廷尉每年须到御史府核对法令文本。汉代刺史巡察郡国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省察治状”“断理冤狱”,还须监督郡太守是否有“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等行为。
唐朝御史有奉诏复按囚徒或复勘旧狱的职责,一些大狱、重案由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一起鞫审。宋朝御史台设“检法官”一职,负责检详法律,另设“推直官”专治狱事,在地方上设提点刑狱司,所辖州府十日上报一次“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不得迎送、聚会”。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赋予组织刑部、大理寺参与会审的职权,监察御史奉敕巡按地方,第一职权即为“雪冤狱”,“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清朝规定:“官民果有冤枉,许赴院(都察院)辩明,除大事奏请闻外,小事立予裁断或行令该督抚复审昭雪。”
——摘编自戴军《中国古代监察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材料二 杨乃武案能得到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朝廷要通过复查该案敲打地方督抚,重振渐衰的皇权,改变内轻外重的权力格局。杨乃武是个有功名的举人,作为士绅,他的平反得到了同学的大力帮助,得到了胡雪岩的巨额资助,而18名浙江籍京官的联名呈诉也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民营报纸《申报》对该案长达三年多全程跟踪式报道,从最初猎奇,进而敢于揭露司法黑幕,仗义执言,为民请命,形成巨大社会舆论。而杨乃武的姐姐和妻子这两位不屈的女性,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利用制度允许的伸冤之路坚持不懈,最终使该案峰回路转,慈禧太后亲自督促下,刑部重新开棺验尸,推翻地方裁决,制造冤案的众多官员受到惩办。
——摘编自陆永棣《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监察司法的特点以及百姓蒙冤的基本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杨乃武冤案得以昭雪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