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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38 道试题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1 . 公元前106年,汉武帝设十三州刺史监察地方,刺史的职能范围以六条为标准,第一条是针对地方强宗豪右,其余五条皆是针对地方二千石官吏。汉武帝的这一措施
A.削弱了诸侯王的实力B.维护了思想上的统一
C.确保了地方长治久安D.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
单选题-单题 | 容易(0.94) |
名校
2 . 汉武帝元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代表中央以监察各州,到了东汉末年汉灵帝改为州牧,州募集所在州行政权、军权、财权于一身。由此可见东汉末年(        )
A.皇权专制遭遇前所未有挑战B.刺史监察地方的职能被弱化
C.君主监察百官的制度被强化D.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能力得到加强
2018-09-29更新 | 156次组卷 | 19卷引用: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仿真卷 文综历史试题
单选题-单题 | 较易(0.85) |
3 . 胡惟庸案后,明太祖加强给事中以监察六部和百官,同时赋予其封驳之权,此后给事中的人员不断增加,位阶有所提升,但其品秩降低,然给事中仍可以七品之卑,退上封事,指斥大臣。据此可知明代君主这一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
A.扩大给事中的监察职能
B.提高中央政府行政效率
C.防止给事中的权势过重
D.以小驭大强化君主权力
2018-06-05更新 | 115次组卷 | 1卷引用:【全国省级联考】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前猜题卷文综历史试题1
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4 . 历史重大改革回眸

材料明朝时期,监察制度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洪武年间,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永乐始定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共110人,置按察司,设按察使分别掌管地方监察事务。洪武六年(1373)设立“六科给事中”监察六部百司,永乐时六科给事中作为对朝中六部的监察机构,和十三道监察御史作为对地方的监察机关同时并行,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

明朝还建立了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洪武十年(1377)明太祖诏遣监察御史巡按州县,名为巡按御史。洪武时派遣亲信、重臣带宪衔出巡,谓之巡抚。正统四年(1439)正式制定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察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察对象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万历十五年(1587)成书的《大明会典》所载都察院法规和六科给事中法规,不仅对监察职能、履行职务的效益等方面规定得极为详尽,而且制定了具体的部门监察法规及施行细则。

——摘编自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明时期(上册)》

(1)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概括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明朝监察制度的作用。

2018-05-21更新 | 102次组卷 | 1卷引用:2018年最后30天高考冲刺卷(六)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5 . 汉武帝元封五年,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由使臣性的监察官,变为常住性的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机构。这一变化
A.扩大了刺史监察职权B.取决于惩处贪官需要
C.废止了郡国并存制度D.有利于提高监察效率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名校
6 . 汉朝自景帝起即规定诸侯不得擅自选任官吏,凡仕于诸侯的官吏为左官,不经中央派任而私仕于诸侯会构成“左官”罪,受以严厉惩处。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
A.减轻老百姓沉重的赋役负担
B.防止诸侯王势力危害朝廷统治
C.确保君主能够实现大权独揽
D.实现依法治国以减少权力滥用
2018-12-27更新 | 32次组卷 | 1卷引用:【全国百强校】湖南省长郡中学2019届高三高考小题训练15天(第八天)历史试题
单选题-单题 | 较难(0.4) |
7 . 唐朝设御史台“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所属机构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掌纠举百僚、推鞫(审判)狱讼、弹劾违法”,“纠察朝仪”,“巡按州县、纠视刑狱”等。材料表明唐朝御史台
A.司法性质B.分割相权
C.抑制腐败D.职广位重
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8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法律是国家之重器,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制约,是国家政治制度必须解决的基本课题之一。秦朝御史大夫府设有侍御史若干,分别掌管奏章、律令、文书、档案等,掌刑辟的廷尉每年须到御史府核对法令文本。汉代刺史巡察郡国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省察治状”“断理冤狱”,还须监督郡太守是否有“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等行为。

唐朝御史有奉诏复按囚徒或复勘旧狱的职责,一些大狱、重案由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一起鞫审。宋朝御史台设“检法官”一职,负责检详法律,另设“推直官”专治狱事,在地方上设提点刑狱司,所辖州府十日上报一次“囚账”,“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州县不得迎送、聚会”。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赋予组织刑部、大理寺参与会审的职权,监察御史奉敕巡按地方,第一职权即为“雪冤狱”,“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清朝规定:“官民果有冤枉,许赴院(都察院)辩明,除大事奏请闻外,小事立予裁断或行令该督抚复审昭雪。”

——摘编自戴军《中国古代监察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材料二   杨乃武案能得到纠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朝廷要通过复查该案敲打地方督抚,重振渐衰的皇权,改变内轻外重的权力格局。杨乃武是个有功名的举人,作为士绅,他的平反得到了同学的大力帮助,得到了胡雪岩的巨额资助,而18名浙江籍京官的联名呈诉也起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民营报纸《申报》对该案长达三年多全程跟踪式报道,从最初猎奇,进而敢于揭露司法黑幕,仗义执言,为民请命,形成巨大社会舆论。而杨乃武的姐姐和妻子这两位不屈的女性,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利用制度允许的伸冤之路坚持不懈,最终使该案峰回路转,慈禧太后亲自督促下,刑部重新开棺验尸,推翻地方裁决,制造冤案的众多官员受到惩办。

——摘编自陆永棣《落日残照——晚清杨乃武案昭雪的历史、社会与制度因素》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监察机构监察司法的特点以及百姓蒙冤的基本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杨乃武冤案得以昭雪的原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