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侧重保护平民的私有财产 | B.掺杂着习惯法的残余 |
C.注重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 D.惩处犯罪的效果不佳 |
A.动摇了保护私产的观念 | B.旨在保护奴隶主特权地位 |
C.适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 D.表明罗马法形成完整体系 |
A.注重维护平民的利益 |
B.法律开始沦为加强统治的工具 |
C.注重以法律形式维护专制统治 |
D.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秩序 |
材料一 中国古代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将之置于与行政机构并列的位置。在历史演进中,监察机构的体系越来越严密,相对于行政机构的独立性也越来越强。历代政府重视监察法规建设,坚持依法监察,监察法规逐步完善。监察机构职权涉及察德、察政、察能。同时,为防止地方分离,整肃吏治,历代统治者都重视中央对地方的监察。监察以常驻为主要形式,并辅以不定期的或定期的巡按制。此外,监察御史作为风纪之官,品秩虽低,权势却十分显赫,甚至享有“便宜从事”和“风闻奏事”的特权。但是,监察机关的独立是相对的,其监察功能的发挥受到皇权的极大制约。
——摘编自林志强、张旭日《中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特征研究》
材料二 监察官是罗马共和国时期比较特殊的官职,其产生、职权伴随着平民和贵族的长期斗争。随着共和国历史的发展,监察官基于实践的需要,其权力不断扩大,从最初的人口和财产调查权,到后来的公民道德监督权,再发展到元老遴选权,监察官的地位日益神圣和显赫。由此看出,监察官的权力扩张恰好对其他官员起着很大的制衡作用,从而推动着古罗马共和宪政的平衡与发展。
——摘编自连佳《浅议古罗马共和宪政下监察官制度及其启示》
(1)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的不同特点。(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指出古代中国与古罗马监察制度特点形成的原因。
A.利于稳定罗马帝国秩序 | B.意在保护贵族阶层利益 |
C.以《十二铜表法》为其成熟的标志 | D.调节个人财产关系的私法已见端倪 |
A.反映万民法保护弱小的取向 | B.平衡了个人权力与家族利益 |
C.反映罗马世风日下道德败坏 | D.削弱了罗马公民财产处置权 |
A.古雅典更重视法律建设 | B.古罗马更重视平民利益 |
C.执政官数量不同 | D.民主政治与贵族政治的不同 |
材料一 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都是源远流长的。在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源流传统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夏变夷”(编者注:以诸夏文化影响中原地区以外的僻远部族)的模式,其结果是导致了一种文化上的超稳定结构,形成了一种协调的现实精神;另一种则恰恰相反,它呈现为一种融合更新的模式,其特点就是通过不同文化的“杂交”和相互否定而产生出新的文化性状,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了整个社会和历史文化的不断变迁和自我超越,形成了一种超越的浪漫精神。
——《赵林谈文明冲突与文化演进》
材料二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享誉世界,对当今法律的影响是任何其它古代法都难以比拟的。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承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法国人真诚地坦言:“我们毫不犹豫的宣称,就我们的立法完善性而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他们的知识使我们富有,他们的法学格言使我们坚强”。
——摘编自《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
(1)根据材料―,指出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在源流传统上的差异,结合所学,以唐朝民族关系的融合和古罗马的建筑特色为例说明这种差异。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马法的“精华”之处,结合所知识,概括罗马法在人类政治文明中的价值,并指出近代法国人在借鉴罗马法的精华上所取得的最重要立法成果。
A.旨在维护罗马现存的社会制度 | B.适应了帝国对外扩张的需要 |
C.确立了罗马法不可动摇的地位 | D.有利于推动法律的公平正义 |
A.吸收外邦的法律条文 | B.自然法观念为人认可 |
C.罗马帝国的继续扩张 | D.提升外邦人政治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