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材料一 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都是源远流长的。在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源流传统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一种是“以夏变夷”(编者注:以诸夏文化影响中原地区以外的僻远部族)的模式,其结果是导致了一种文化上的超稳定结构,形成了一种协调的现实精神;另一种则恰恰相反,它呈现为一种融合更新的模式,其特点就是通过不同文化的“杂交”和相互否定而产生出新的文化性状,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了整个社会和历史文化的不断变迁和自我超越,形成了一种超越的浪漫精神。
——《赵林谈文明冲突与文化演进》
材料二 罗马法以其法理精深、体系完备享誉世界,对当今法律的影响是任何其它古代法都难以比拟的。现代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在不同程度上继承借鉴和吸收罗马法的精华。法国人真诚地坦言:“我们毫不犹豫的宣称,就我们的立法完善性而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他们的知识使我们富有,他们的法学格言使我们坚强”。
——摘编自《管中窥豹——以法国民法典为视角谈罗马法的影响》
(1)根据材料―,指出中国文化和西方文化在源流传统上的差异,结合所学,以唐朝民族关系的融合和古罗马的建筑特色为例说明这种差异。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马法的“精华”之处,结合所知识,概括罗马法在人类政治文明中的价值,并指出近代法国人在借鉴罗马法的精华上所取得的最重要立法成果。
A.追求司法的实效性 | B.注重外在形式 |
C.体系已经逐步形成 | D.保护平民利益 |
类型 | 有名契约 | 无名契约 | ||
要式契约 | 要物契约 | 诺成契约 | ||
内容 | 要式买卖、现金借贷等 | 消费借货、使用借贷、寄托、质权等 | 买卖、租赁、合伙、委托、永租等 | 物与物的交换、物与劳务的交换、劳务与物的交换等 |
A.社会矛盾日益激化 | B.公平正义得到法律的保障 |
C.商品经济比较发达 | D.经济发展的环境自由开放 |
A.重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 |
B.具有形式主义特征 |
C.注重司法程序的完整性 |
D.立法来源的多元化 |
A.审判的程序严密 |
B.人道主义 |
C.判决以证据为准 |
D.轻罪重罚 |
A.严重损害公民个人权益 |
B.注重维护公众利益 |
C.法律制度有待继续完善 |
D.保护奴隶主的特权 |
A.两者法治思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
B.中国古代法律更多的重视了私人法律权益 |
C.中华法系曾受益于罗马法系 |
D.商品经济发展是二者共同的经济基础 |
A.罗马的征服得到了普遍欢迎 | B.公民权适合所有罗马居民 |
C.罗马帝国统治基础逐步扩大 | D.罗马居民实现了权利平等 |
A.诉讼双方存在不平等 |
B.司法审判具有随意性 |
C.注重维护法庭的权威 |
D.审判程序有待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