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系统完备的罗马法体系形成 | B.法律注重保护公民的利益 |
C.法律事务受到神权严格控制 | D.贵族对法律的解释权扩大 |
A.基于统治需要而进行适时调整 |
B.是平民和贵族间长期斗争的结果 |
C.彰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D.法律内容变更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
A.是罗马帝国商贸活动繁荣的产物 | B.说明了罗马法逐渐淡化司法程序 |
C.使平民私有财产得到了有效保护 | D.反映出贵族与平民矛盾日渐消弭 |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时间 | 女性继承权的规定 |
共和国初期 | 女子一旦缔结了有夫权的婚姻,即丧失对其家父的遗产继承权。 |
共和国后期 | 存在直系血亲关系的出嫁女子依然对原家父的财产享有继承权。 |
帝国时期 | 女儿可将她从交亲处接受的嫁妆并入父亲的遗产,使诸继承人公平分配。 |
A.女性的法律地位全面提高 | B.自然法理念有所发展 |
C.罗马的国家版图不断扩大 | D.万民法日渐发展完善 |
A.古希腊独特的地理环境——雅典民主政治产生的根本原因 |
B.古雅典的民主政治——近代西方代议制产生的根源 |
C.《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使平民的社会地位有所提高 |
D.万民法的形成——确立了罗马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威 |
A.说明罗马建筑风格渐趋奢华 | B.促进民主共和精神广泛传播 |
C.体现罗马城政治地位的提升 | D.利于推动罗马政治体制转变 |
A.罗马法诉讼程序不断优化 | B.私人法学家主导司法裁决 |
C.法官不具备专业司法能力 | D.罗马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
A.是罗马法趋于理性的体现 | B.促进了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 |
C.限制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 D.体现了对生命和财产的尊重 |
历史时期 | 古代中国 | 古代罗马 |
公元前5世纪-前4世纪 | 秦国商鞅变法 | 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
公元前3世纪 | 秦始皇统一中国 | 罗马统一意大利 |
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 | 西汉、东汉王朝强盛时期 | 罗马强盛时期 |
A.秩序与统一 | B.人治与法治 | C.扩张与稳定 | D.平乱与治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