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强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B.重视法律的可操作性 |
C.旨在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 D.终审权被法学家掌握 |
A.元首制 | B.罗马法 | C.万神殿 | D.大竞技场 |
A.罗马法完全适应了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 |
B.罗马法因具有资产阶级性质得以在近代推广 |
C.罗马法为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奠定了立法基础 |
D.近代英国非常重视沿用罗马法进行法制建设 |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而古罗马法,私法(保护私人利益有关所有权、债权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发展异常充分,以个人权利为本位,权力服从于法律,公开审判,追求正义,法治精神贯穿于罗马法律体系之中。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中国古代在自然经济和专制统治环境下,不具备产生诸如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近代民法观念的条件。现今中国民法,是清朝末期从外国继受而来。甲午战败和庚子事变后,清廷推行新政,1907年设立修订法律馆,“参酌西洋法制”,起草民刑各法典。1908年民法典起草正式开始,……1910年底,“大清民律草案”完成。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主持起草民刑法典,称为“第二次民律草案”。1930年,国民政府在此前民律基础上修订的《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实施。此前,在清政府、国民政府和列强续签商约时,提出废除领事裁判权,列强均以颁布民商法典、法治完善为放弃该权的条件。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序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和罗马法的差异。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法精神并归纳中国制定民法典的作用。
材料一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它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万民法的发展给契约法律制度带来的影响就是,为了使外邦人的常识和社会实践能够接受契约双方当事人合意成为判断契约效力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原有烦琐的形式上的要求被逐步放弃。万民法契约法律制度最终发展为以契约当事人的合意为归宿,并对其他地域的习惯和法律兼容并包。
——摘编自赵融《西方契约法理论研究》
材料二 公元120—124年,爱建筑、狂热地尊崇希腊文明的哈德良皇帝亲自设计并重建了万神殿。从外面看,万神殿显得非常朴素,而且像堡垒一样笨重,入口的柱廊有16根12.5米高的希腊风格的花岗岩石柱,甚至可以说有些俗气。但是,当你穿过那精美的希腊神殿式的大门,走进内部时就会立刻被它宏伟壮观的气势和精美的装饰而深深折服。
——摘编自金文《极简罗马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万民法相较于公民法的优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万民法的形成对罗马社会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万神殿所体现的古希腊文化。
A.创新进取的精神 | B.开放包容的态度 | C.传承保存的特点 | D.桥梁纽带的作用 |
A.对外扩张促进交通发展 | B.疆域扩大促进文化交流 |
C.道路修建维持帝国繁荣 | D.边疆开发加快道路建设 |
A.具有明显的形式主义特征 | B.将诚信原则融入法律 |
C.保护债务人的财产所有权 | D.包含重罪轻判的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