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秦始皇和李斯是秦帝国造者,他们的治国思想秉承了法家传统,是以“法”治国主张的信奉者、实践者。秦帝国的立法指导思想以“争强”、“治民”和“帝王之具”为指南。秦始皇之“法”:“诽谚者,族诛”,“以古非今者,族诛”,“偶语诗书者,弃市”。秦始皇二十年,“荆轲为燕太子丹刺秦王,后诛轲九族,其后志恨不已,复夷轲之一里,一里皆灭”。
——摘编自《也谈先秦政治思想中的“法”》
材料二 罗马帝国经由罗马共和国蜕变而来,凭借的不仅是“使罗马四邻畏服的精兵”更有“使罗马内部安定的良法”。罗马统治者也时常表现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的倾向,但统治者的名分与统治的理论却依旧在很大程度上以自然法思想为归依,而人性平等、个人权利保障、权力的合法性及对权力的约定则构成了这种思想的心。在法治实践方面,如,在涉及基督徒基于信仰而反对皇帝崇拜事件时,图拉真指示其部下:只要抓获罪证确凿的基督徒即可惩办,但有悔改表现则可宽忽,同时要防止诬告株逹,否则便有违于时代精神。罗马帝国法治实践的一件大事是罗马公民权在帝国范围内的实现。
——摘编自《论法律价值取向与政治稳定》
请回答:
(1)据材料一、二及结合所学,分析古代秦帝国和罗马帝国重视法律治国的历史背景。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分析法治实践对秦帝国和罗马帝国统治的延续所起不同作用及原因。
材料一:如果说,罗马法……能有所创制,那是因为罗马共和国以及之后的帝国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种族”的大国的缘故。法规应该设立起来以作为分属于各个种族的个体之间的社会纽带,并使得原先在属于相同种族的各个小城邦的范围之内盛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能在帝国范围内得以奉行。体制上各类灵活的机制使新的规章得以形成、受到检验并获得确认,它属于“再试验再犯错”这一漫长的过程,最终选择出了受所有人真正理解的规章,并可有效地避免冲突及改善社会的合作状态。
——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
材料二:历史上各个王朝都有一整套典章制度……但人们如果稍稍翻阅一下史书不能不对一种现象感到困惑不解,正史中可以用《舆服志》《礼仪志》等大量篇幅来记载什么身份的人戴什么帽子,穿什么衣服,衣服用什么料子、什么颜色、多大尺寸、用什么装饰,仪仗队有多少人,排什么队伍,手里拿什么东西,每件东西什么尺寸这一类近于无聊的内容,甚至连演滑稽戏一样的“禅让”也要照录那三劝三让的表文和诏书,可是真要查什么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却往往非常简略,或者前后矛盾,语言不详,有的竟毫无踪影可见。其实这倒并不是史官们的疏忽,而是由于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基本上都存在着两个系统:由皇帝和官员们制定的正式制度,由官吏们执行着的实际制度。前者是官方的、法定的、成文的,见于记载,却不一定起实际作用;后者是实际通用的、得到法律认可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但从来未被正式记载,却真正得到了执行。
——葛剑雄《统一与分裂》
(1)依据材料一,概述古代罗马规章产生的社会背景。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成文规章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3)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成文规章对罗马和中国分别产生了哪些影响。
材料一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材料二 《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最为成熟、也最具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也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的古代刑律。《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在修改唐初《武德德》《贞观律》的基础上完成的,共12篇,502条,于永徽四年颁行,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在结构上采用律疏结合的形式,把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高度发达的立法水平。在内容上,《唐律疏议》“礼法结合”,进一步把儒家的伦理教条与法律规范融合起来,全面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各种特征。同时,它科条简要,刑罚适中,其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也为后世各封建王朝所承袭,并对东南亚各封建国家的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被认为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
材料三 “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任何重大的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只有用法治思维来推动改革,用法律制度来保障改革,用法律权威来推动改革,才能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我国改革开放的顺利推进,就在于改革与我国法治建设相向而行,互相彰显。改革为法治提出新要求和新目标,而法律则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因此可以说,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用法律保卫改革,才能使改革不受任何干扰或变形,保证改革的成功,按照原定既有路线前进,最终奏响改革与法治和谐共鸣的新乐章。
——郭富民陈玲《用法律保卫改革开放》中国法院2020年3月
(1)根据材料一,归纳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
(2)根据材料二,归纳《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加强法制建设的背景。
(4)综合上述三则材料,谈谈法律在人类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价值。
A.背景 |
B.内容 |
C.性质 |
D.影响 |
5 .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随着商业和帝国的发展,生活愈益复杂,原先的法律不再能满足需要。外国人在罗马可能遭到关押,他的财产可能被没收,就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即国际法。……《万国法》较好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而巩固了罗马政权,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境内各民族的共同发展。
——据《全球通史》等整理
(1)结合材料一与所学知识,分析《万国法》出现的历史背景及其影响。
材料二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偏》《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赦》的合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中明确界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享有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
(2)根据材料二概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体现了哪些原则?结合所学指出《民法大全》在罗马法历程中的地位。
6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了“判例法”的作用,故该书获得了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风气。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当儒生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随着居住在罗马的外来自由民数量的增多,罗马市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居民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设置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其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
——摘编自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法律演变的背景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和罗马法律发展的异同。
A.罗马法制定的制度因素 |
B.平民与贵族实现权力制衡 |
C.贵族丧失立法主导地位 |
D.平民利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
材料一 因为诸事不是依少数人意见而定,而是取决于多数人,所以就叫做民主政治。这是不是说是属于每个人的东西呢?法律是为所有的人制定的,对于有私人纠纷的人来说,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至于职街,如果一个人在某一方面优于他人,这并非由于他的出身,而是由于他的才能和功绩,使他获得重要地位。反之,贫穷并不能使一个有才能为国效力的人,因为地位卑微而被埋没。
——摘编自(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
材料二 在罗马共和国早期,权利主体只能是罗马市民。公元212年,卡里卡拉帝授予殖民地臣民市民资格,罗马帝国境内的所有外来人都获得罗马市民权之后,才逐渐取消了对罗马市民法主体的限制。罗马法的主体之所以如此狭隘有限,是与罗马早期落后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罗马市民资格的普遍授予不仅使帝国内所有的臣民都成为罗马市民,而且确认了所有人(除奴隶外)在法律上的平等,从而带来了私法权利的统一。
——摘编自谭建华《试论罗马法形式主义的演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及其积极意义。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马法主体发生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叠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公法是以保护调整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强调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与古代中国侧重公法不同,罗马帝国时期立法以私法为主要侧重点。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治的基本特点。
(2)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罗马帝国侧重私法的原因。
(3)结合材料,谈谈你对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
A.与时俱进并且为现实社会服务 |
B.适用于协调帝国民族区域矛盾的需要 |
C.原则与内容的不断更新与完善 |
D.最大限度扩大公民权以维护民主政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