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注重维护程序正义 | B.平民权利得到了保障 |
C.法官掌握了司法权 | D.司法审判具有随意性 |
A.成文法的影响范围有限 | B.贵族垄断法律解释权 |
C.法律内容宗教色彩浓厚 | D.法治建设渐进式发展 |
A.强调保护私有财产 | B.极力维护贵族的特权 |
C.有利于调解贸易纠纷 | D.体现了注重形式和程序化的特征 |
条款 | 内容 |
第八表第二条 | 故意伤人肢体而未能取得和解的,伤人者也应受到同样的伤害 |
第八表第二十一条 | 恩主许骗被保护人的,应作祭神的牺牲品 |
第八表第二十三条 | 伪证被揭穿者,投于塔贝斯山崖下摔死 |
第八表第二十四条 | 杀人者处死刑;过失致人于死的,应以公羊一只祭神,以代本人 |
A.具有原始色彩 |
B.体系比较完备 |
C.民刑不分 |
D.具有理性色彩 |
A.皇帝的权威至高无上 | B.法律是治国的重要手段之一 |
C.法律可消除社会矛盾 | D.皇帝敕令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
A.创立者是早期资产阶级 |
B.主要针对封建势力 |
C.与欧洲中世纪格格不入 |
D.后来成为反封建的武器 |
7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而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却有碍伦常时,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有关事例及其体现的道德原则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在当时,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起了“判例法”的作用,故该书获得了立法意义,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风气。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但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他的儒家经典断狱,称之为“引经决狱”。引经决狱之风的盛行,又开启了引经注律的风气。当儒生的法律解释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而具有法律效力的时候,法律也就儒家化了。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材料二
随着居住在罗马的外来自由民数量的增多,罗马市民法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了。为了解决异邦人和被征服地区居民内部以及他们同罗马居民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公元前242年,罗马国家设置外事最高裁判官,专职处理此类案件,逐渐形成一套“万民法”。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其主要来源是:清除了形式主义的罗马固有的“私法”规范;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规范;地中海商人通用的商业习惯与法规等。其内容绝大部分属于财产关系。罗马帝国前期,法学家的活动日益加强,其著述和一系列的司法实践活动,使罗马法律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的不断发展。
——摘编自何勤华《外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汉代法律演变的背景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国和罗马法律发展的异同。
A.强调契约关系对双方的约束 | B.体现程序烦琐且缺少灵活变通 |
C.强调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 | D.反映公民范围扩大的利益需求 |
A.重视证据 |
B.公平公正 |
C.契约至上 |
D.注重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