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罗马法》规定:“死者的财产需按其遗嘱进行处理。……一家之主有权将他的财产遗留给任何他所喜爱的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颁布的《人权宣言》规定:“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由于合法认定的合公共需要的明显要求,并且在事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能被剥夺。”
(1)恩格斯曾说:“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权关系”。请依据材料一论证恩格斯的观点。
材料二:第8条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第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
——《拿破仑法典》
(2)材料二体现了《拿破仑法典》的哪些基本原则?该法典有何影响?
材料三: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3)材料三主要阐述了什么思想观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此观点提出的背景。
材料四:2013年3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凤凰卫视记者提问时讲述了个人心得:“行大道、民为本、利天下”。行大道:即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行大道”还代表着各级政府和官员要依法治国,依法理政,依法办事,自己更要首先做到遵纪守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中国网
(4)综上并结合所学,谈谈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A.罗马统治下不同民族之间矛盾突出 |
B.罗马垄断了地中海区域的商业贸易 |
C.罗马境内奴隶进行激烈的反抗斗争 |
D.罗马贵族和平民间的矛盾日益尖锐 |
在人类走向现代的历程中,世界市场逐渐展露全貌,跨越血缘、地缘,凝聚个体之力的公司随之诞生。
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度的本质特征在于“有限责任”和“法人”。组建公司时,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材料一:用法律保护个人权利,明确所有权归属,这些正是自由贸易和市场形成的前提,也许正是基于此,很多学者才把发明公司的荣耀归于罗马人,真正公司时代的到来,还要在人被进一步解放之后。
材料二:当地理大发现一点点勾勒出世界的全貌,公司率先出发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公司利益与国家意志密不可分。它们曾屡屡调兵遣将,用枪炮去打开潜在的市场。
材料三:英国《1862年公司法》可以被看做是现代公司的出生证。此前的几个世纪,公司一直是执行国家政策的工具,成立公司是少数人的特权。《1862年公司法》则宣告:公司只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组织,成立公司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
材料四:1882年爱迪生启动了美国第一座发电厂,人类由此摆脱了地球自转周期的影响。但是,并非每一项伟大的发明都能变成造福社会的产品。光明源自技术与资本合作创办的电力公司。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尼古拉斯⋅巴特勒曾经说过,有限责任公司是近代最伟大的发明。少了它,就是蒸汽机和电力的重要性也会降低!
材料五:19世纪末,中国驻英、法、意、比四国公使薛福成这样评价公司的威力:“尽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驱驾风电,制御水火,亦可也。……西洋诸国,所以横绝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
材料六:人类97%的财富是在近250年里,也就是在人类诞生以来的0.01%的时间里创造的。创造这些财富的主角就是公司。从17世纪到20世纪70年代的160种主要创新中,80%以上由公司完成。今天,全世界70%的专利和2/3的研发经费出自跨国公司。福特汽车公司创立的自动生产流水线是工厂管理制度的一场革命。1913—1914年,福特公司生产了24.83万辆汽车,平均每36秒生产一辆,10年后达到每15秒生产一辆,这种生产方式在自行车、飞机等制造业领域的广泛应用,成就了美国工业的辉煌。苹果公司通过iphone、iPad和iTunes音乐店,改写了PC、消费电子、音乐这3个产业的游戏规则,引领并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习惯!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CCTV纪录片《公司的力量》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请你说明很多学者把发明公司的荣耀归于罗马人的原因。
(2)材料三中,英国《1862年公司法》的颁布有何重要意义?根据以上材料,概括现代公司在促进世界变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3)基于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你如何看待公司的力量?(要求:围绕材料中的一种或两种观点展开评论;观点明确,史论结合。)
问题:
(1)若你是11世纪末博洛尼亚大学的法律教授,请简要介绍罗马法的发展过程。
(2)分析罗马法在11世纪末以来得以复兴的原因。
(3)你如何看待上述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