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谟拉比法典》是刻在石柱上的,石柱的上端刻有汉谟拉比王在太阳神夏马西座前接受权柄的浮雕,象征着国王是受命丁”古巴比伦的太阳”,这已经是古代原始宗教思想的映示。《十二铜表法》的第九表是《神圣法》,其中一些法规是按神圣的宗教条规来制定的,以宗教法规来规范民重民案。《汉谟拉比法典》的制定者,即古巴比伦的统治者采取兼容并蓄的办法,对某些氏族制残余的现实予以认可并在法律上加以规范。《十二铜表法·第七表》第8条规定:“假如经公共土地的溪水涧或道使私人领地遭受损失……在这里,可以看到古罗马存在“公共土地”与“私人领地”两种土地占有形式。《汉谟拉比法典》第6条规定:“自由民窃取神或宫廷之财产者应处死,而收受其赃物者亦处死刑。”同时,将奴隶视为奴隶主财产的一部分,侵犯了这部分财产权亦受法律的严惩。《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3条规定:“如用手或棒子打断自由人的头骨,则应缴纳300阿司,如奴隶,则为150阿司。”
——摘编自夏祖恩《<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比较论略》
材料二 在对“私犯”的规定中,它彰显出了作为一部“成文法”所具有的进步性:它“不分贵族和平民,所有受害人依法受到同一的保护,所有加害人按法律受相同的制裁”,是有“平等性”;它在条文中明确“禁止无限制的自由报复”,在很多情形中用“罚金和赔偿”替换“同态复仇”和“死刑”,体现了对个人“生命权”的尊重和对司法执法机制灵活性和审慎性的考虑,是一个开始走向人性与理性的、由“同态复仇”向“罚金和赔偿”的有利过渡;它在定罪量刑的过程中开始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责任”,这比只顾“客观责任”的法律要更显合理;它“重视对有关农业的保护”,这对于仍处在农业社会的罗马共和国来说是必要可行的。从它对“田地”“划界”“奴隶”等事情的规定中可以得知,罗马人对农业以及同农业生活相关的各项事宜是比较关心的,这又一次显示了罗马人“务实”的精神。
——摘编自刘招静《<十二铜表法>——罗马法的起点》
材料三 《罗马民法大全》规定:“蒙受各种不法侵害的人,可以刑事方式或以民事方式起诉。如果他确实以民事方式起诉,根据已说过的作出估价,将会课加罚金;而如果他以刑事方式起诉,根据承审员的职责,被告被要求非常的罚金。”
——谭建华《略论<罗马民法大全>的人文精神》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汉谟拉比法典》与《十二铜表法》的共同点。
(2)根据材料二,概述《十二铜表法》的特征。
(3)根据材料三及所学知识,概括《罗马民法大全》的历史影响。
A.社会矛盾尖锐 | B.法律制度残缺 | C.坚持以农为本 | D.奴隶地位低下 |
A.罗马法推动了西欧王权的复兴 |
B.《罗马民法大全》含有限制君权的内容 |
C.拜占庭帝国实行君主专制制度 |
D.《罗马民法大全》蕴含着君权至上理念 |
A.罗马帝国注重监督体制完善 | B.罗马共和国注重法制建设 |
C.行省总督拥有税收和司法权 | D.罗马注重分权与制衡发展 |
A.重大判决需征求皇帝意见 | B.审判机制存在缺陷 |
C.重视境内公民基本权利 | D.体现了人权观念已经得到普及 |
材料一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树枝越界的,应修剪至离地十五尺,使树阴不至影响邻地;如树木因风吹倾斜于邻地,邻地所有人亦可诉诸处理”;“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是罗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制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时适应的条款,而且特别明晰地规定了契约的各种形式,以及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二 “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十二铜表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在罗马的历史上《十二铜表法》有什么地位?
(2)综合材料及所学知识,简要分析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及其影响。
A.适应了民主政治的需要 | B.有利于社会阶层的流动 |
C.强化了传统贵族的特权 | D.推动了罗马帝国的扩张 |
A.巩固了罗马共和国统治 | B.体现了罗马平民利益要求 |
C.激发了公民参政积极性 | D.具有超越时空的借鉴价值 |
材料一 在罗马法的发展史上,万民法成长和法学家活跃时期是罗马法律和法学空前繁荣昌盛时期。这一时期,内战停止,国土继续扩张,各地交通发展起来,人口流动加剧,民族、人民之间联系加强,罗马的商业和手工业极兴盛,出现了许多新兴的大城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使各族人民的平等权利得到充分表现。所有这些,不仅在客观上提供了建立统一法律体系的要求,而且也为法律的发展和法学的繁荣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基础。同时,希腊哲学中的自然法思想也在罗马境内流行起来,它提出的理性、正义、诚实等理念为法律找到了一个更加高尚和神圣的目标。
——摘编自郭守兰《西方法文化史纲》
材料二 在罗马法方面,不仅有举世公认的罗马私法,也有与私法相比毫不逊色的罗马公法制度。例如现代宪政制度中分权与制衡原则就是以罗马宪法为滥觞,在罗马共和宪法中,不仅存在同僚之间的分权(双执政官制),也存在执政官和其他行使积极权力的长官与行使消极权力的保民官之间的分权和制衡,最后还有五大宪制机关:人民大会、元老院、长官、保民官、祭司团彼此之间的分权与制衡,罗马的这些制衡机关也在后世逐渐发展成为议会、参议院、监察机关等政权机构。
——摘编自蒋安杰《正确认识希腊法与罗马法的历史贡献》
(1)根据材料一,概括影响罗马法律发展的因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的历史意义。
A.公民法已不适应新统治区形势 | B.日耳曼民族法律渊源于法兰克 |
C.西塞罗的自然法理念遭到抵制 | D.罗马法与传统意识的矛盾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