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人们注重法的形式胜于其实质内容 |
B.平民和贵族在法律解释上并不平等 |
C.成文法更加重视对人们财产的保护 |
D.法律条文中仍保留着较原始的制度 |
材料一: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摘编自《浅谈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材料二:中西方的法律观念都认同法律不可侵犯的尊严,但在中国人的观念中,人们看重法律威严,是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服从,传统的中国人认为,法律有执政者行使权柄的巨大威势,因此必须重视法律义务的严格遵守,人们畏惧法律而遵守法律,但并非尊重法律。而在西方的法律观念中,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和敬重,是基于普遍认识上的法律的功能。西方法律形成初期,国家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确定社会各阶层的权利与义务,这就有助于西方人在文明之初形成对法律的信任,并继而发展为对法律的信仰。
——摘编自《从法的形成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古代中西方法律的差异。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代中西方法律对各自历史产生的影响及共同历史价值。
A.大法官掌握了司法权和立法权 | B.司法审判具有高度的灵活性 |
C.司法审判注重保障公民的权利 | D.司法程序中形式主义较严重 |
A.其产生顺应了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需求 |
B.其体系已经非常完备不须做任何实质性修改 |
C.其核心是保护个人财产私有制度的不可侵犯 |
D.其体系包含有利于商品经济发展的法权关系 |
A.自然法精神重新得到确立 | B.内容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需求 |
C.注重形式的传统得以延续 | D.法制精神被后世欧美国家继承 |
A.法律体系日趋完备 | B.立法过程主观随意性强 | C.司法范围不断拓展 | D.法律在实践中不断发展 |
A.拜占庭帝国统治者重视 |
B.西欧封建国家适应罗马法 |
C.当时的西欧只有罗马法 |
D.罗马法内容丰富应用性强 |
材料一 “我们的制度被称作民主政治,那是千真万确的,因为政权不是在少数人手中。而 是在多数人手里。就人的价值而言,无论任何人以何种方式显露出优于他人担任一些荣耀的 公职,那不是因为他们属于特殊的阶级,而是由于他们个人才能。”
——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
公元前 5 世纪雅典民主鼎盛时期,雅典总人口 40 万人中,奴隶 20 万,公民 16.8万,外邦侨民 3.2 万。
——吴于廑、齐世荣《世界通史·古代史》
材料二 对债权的规定和解释是罗马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制定了解决各类债务纠纷时适应 的条款,而且特别明晰地规定了契约的各种形式,以及契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材料三 “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 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 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即使在英国,为了私法(特别是其 中关于动产的那一部分)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得不参照罗马法的诸原则。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 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谈谈你对雅典民主制的认识。
(2)根据材料二、三及所学知识,简要分析罗马法的历史作用及其影响。
A.能维护和巩固各国的统治 |
B.法律观念具有普适性 |
C.能有效震慑被统治阶级 |
D.代表资产阶级维护私有制 |
A.人性本恶是西方立法依据 |
B.司法定罪依赖法学家解释 |
C.罗马法法理蕴含理性精神 |
D.罗马公民法注重司法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