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极端民主政治催生出了雅典某些特殊的美德-“自由、平等、友爱”,这些美德最直接地表现了对弱者的同情。与奴隶均为国家所有的斯巴达不同,雅典除少数国有制外,绝大部分奴隶属于家庭个人所有,奴隶主与奴隶并肩工作、共同生活,他们的关系甚至要比夫妻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还要亲密。古代雅典法律规定“如果有人杀死了一名并没有犯罪的奴隶,倘若他的杀人动机只是由于担心那名奴隶会揭发自己的可耻丑行,或出于其他类似的动力,那么这个人要被当作杀人犯受审,就好像死者是公民一样”。法律还规定奴隶可以在主人和具有雅典公民身份的第三方陪同下,向施虐者提起控诉。当奴隶受到暴力虐待而忍无可忍时,奴隶有摆脱现任主人并寻求新主人的权利。
——摘编自周芸《论古代雅典“温和”的奴隶制》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末期,部分聪明的奴隶主为避免奴隶逃亡或吸引逃亡的奴隶,逐步改变对奴隶的剥削方式,他们把大范围的土地划分成许多小块,交给赎身的奴隶耕种,由此就变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隶农。进入帝国时代,隶农制获得较大发展,遍布于意大利本土和地中海沿岸各行省。许多贫困农民因不堪政府重税的盘剥和官吏的欺压,也被迫将自己的小块土地“献给”大土地占有者,以求获得“保护”,充当其隶农。恩格斯认为“隶农制是罗马奴隶制占有制生产危机的产物”“是孕育于奴隶社会中的一种新的封建因素”。
——摘编自任宪宝主编《全球通史:人类共同体的历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雅典“温和”奴隶制在法律上的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古罗马隶农制形成与发展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古罗马隶农制对生产关系的影响。
材料一 公元212年,罗马统治者授予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以罗马公民权,自此拉丁人、异邦人与罗马人的身份差别不复存在,除奴隶外,在自由民之间已经实现了平等。罗马外事裁判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从罗马法与外国法中寻找共同规则,当没有这种共同规则时,“则尽可能地从各种不同的规范和制度中提取比较简单的内容,去掉各民族特有的成分”,两者共同构成了万民法的内容。受希腊哲学和自然法思想影响,罗马法不仅在微观上为未成年人、妇女、被收养人等提供了具体保护,而且在宏观上形成了一些影响后世的法律制度,比如监护制度、优先权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等,彰显了法律对实质正义的追求。
——摘编自吕岩峰等《罗马法之国际私法论纲:“适当——和谐论”的维度》
材料二 11~13世纪被称为中世纪盛期,其典型特征是因人口的增长和商业的复苏而带来城市生活的繁华。在此基础之上,国家政权也开始逐渐从封建化的过程中摆脱出来,朝着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方向发展。面对这一新形势,欧洲各地此前一直都在使用的适应农业社会需要的地方习惯法,逐渐不敷使用。与习惯法不同,罗马法原本就是一部城市法典,是适应城市生活而指定的,里面包含了大量的有关商业的立法,因而可以直接为欧洲各地新兴的城市所借鉴和使用。而且,对于新发展起来的王权来说,罗马法中所具备的皇帝谕令也有助于推动中央集权的发展,因而罗马法的推广也得到了他们的积极鼓励。
——摘编自陈勇《查士丁尼法典评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古罗马立法所体现出的基本原则。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罗马法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得到推广的原因。
材料 希腊斯多葛学派(斯多亚学派)关于普遍人性和普世性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产生巨大影响。罗马的法律体系里普遍包含着当地的习惯法,即便在公元212年所有罗马帝国统治下的自由民都被赋予公民权之后,也依然如此。帝国境内的法官除了援引成文法,还享有遵循并建立判例的权力。通过几个世纪的实践,他们创造出一套浩瀚无边、既系统又灵活的法典,架构出大多数我们今天所使用的现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与分支。
——引自【美】乔纳森·戴利《现代西方的兴起》
根据材料,写出罗马第一部有章可循的成文法名称。结合所学,概述斯多亚学派对罗马法的贡献。
材料 公元前449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公开诉讼的程序、债务、家庭关系、财产继承、宗教以及犯罪和刑罚等方面规定。到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产生的法律统称为公民法,内容侧重于国家事务和法律程序等方面。由共和国到帝国的过程中,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法规,注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以自然法观念指导,认为人人生而平等,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形成了适应帝国时期境内各族人民社会要求的万民法体系,逐步取代了公民法。在帝国时期,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规范了行政行为,调节了大量商业纠纷和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较好地理顺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罗马帝国灭亡后,对罗马法的研究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后来,罗马法又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
——朱汉国主编《历史》(人民出版社)
结合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历程,分析说明材料二中罗马法的思想内容能够影响久远的原因。
材料一 古代希腊不仅有成文法,而且已经培育起了自己的法治观。据亚里士多德所著《雅典政制》记载,雅典的法律写在牌子上,牌子立在巴西勒斯柱廊里,所有雅典公民都要在写有法律条文的牌子前宣誓遵守法律;执政官也要对法律宣誓,说他们如果违反任何一条法律,就得奉献一个金人像。梭伦曾经规定,这些法律要百年不变。在那时,法律就已经不是统治者独自占有和神秘的了,人民不但知道这些法律的具体内容,而且自觉地去遵守它们,把它们当作判定人们的行为是否正确和调整各类社会关系的重要的工具和标准。
——摘编自苗延波《古代希腊法制新探》
材料二 罗马建国初期,平民和氏族贵族的矛盾很尖锐,平民对贵族高级官吏的专横统治的反抗愈演愈烈,并不断提出新的立法要求。因此,罗马初期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成了平民和贵族斗争的产物和记录。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罗马法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就罗马法的本质来说,它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当工业和商业进一步发展了私有制(起初在意大利,随后在其他国家)的时候,详细拟定的罗马私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摘编自于沛霖《马克思恩格斯论罗马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希腊法律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1世纪罗马法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表现及原因。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希腊和罗马法律的历史作用。
材料一 “罗马公民权”的扩展
时间 | 公民权扩展 |
公元前509—公元前367 | 罗马平民获得一定权力 |
公元前367 | 罗马平民获得公民最基本权力(土地等) |
公元前367—公元前287 | 罗马平民获得充分的公民权(担任执政官等) |
公元前338 | 拉丁人开始逐步获得罗马公民权 |
公元前3世纪末 | 西西里、西班牙部分获得罗马公民权 |
公元1世纪中叶 | 罗马海外行省的自由民获得多数公民权 |
公元212年 | 罗马境内所有自由民拥有完整罗马公民权 |
——根据张国辉《试论罗马公民权》整理
材料二 人文主义者对古典文化情有独钟,正是因为古典文化是人类创造的文明,……古罗马法曾经是西欧古典时期“人道的法”,但是中世纪一统天下的基督教神学却遮蔽了罗马法的人性光芒。在“以人为世界中心”的思想引导下,法学家开始对中世纪末以来人类精神的自由化以及社会活动的世俗化作出回应。
——朱晓喆《从中世纪罗马法到近代民法的思想转型》
(1)根据材料一概括享有“罗马公民权”的社会群体的变化。请用一句话概括罗马法对罗马帝国的积极作用。
(2)有学者认为罗马法的征服是最持久的征服,根据材料二简要分析“人文主义者”研究罗马法的原因。
材料 下表所示为某学者对战国时期的中国法治和古罗马国家的法治展开的论述。
战国时期的中国法治 | 古罗马国家的法治 |
战国法家之法治,虽有定分止争、禁恶止乱诸功效,然主要内容为刑主赏辅,轻罪重刑等手段,其实质是君主据法实施专政。韩非子把君主专制统治设计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其所谓的“刑无等级”“法不阿贵”之类,并非在追求法的平等性,而是要求贵族官僚也同样进行严酷的刑法惩治,以进一步加强君主专制。 | 西方古典时代的法治,是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所有人都服从良法统治之概念。西塞罗指出:“官员的职责在于领导和发布正确的、有益的、与法律一致的政令。犹如法律指导官员,官员也这样指导人民,因.此,完全可以说,官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不说话的官员。人类生活听从最高法律的命令。”他有句名言:为了自由的缘故,我们做了法律的臣仆。因为只有当一个人只服从法律而不惧怕任何其他人的时候,他才是自由的,也最能享受到他应得的权利。 |
从材料信息中提取两条战国时期的中国法治与古罗马国家法治方面的不同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解读。(要求:明确写出不同点,并逐点加以解读;写出两条不同点即可,多写不重复给分。)
材料一:如果说,罗马法……能有所创制,那是因为罗马共和国以及之后的帝国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多种族”的大国的缘故。法规应该设立起来以作为分属于各个种族的个体之间的社会纽带,并使得原先在属于相同种族的各个小城邦的范围之内盛行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能在帝国范围内得以奉行。体制上各类灵活的机制使新的规章得以形成、受到检验并获得确认,它属于“再试验再犯错”这一漫长的过程,最终选择出了受所有人真正理解的规章,并可有效地避免冲突及改善社会的合作状态。
——菲利普•内莫《罗马法与帝国的遗产》
材料二:历史上各个王朝都有一整套典章制度……但人们如果稍稍翻阅一下史书不能不对一种现象感到困惑不解,正史中可以用《舆服志》《礼仪志》等大量篇幅来记载什么身份的人戴什么帽子,穿什么衣服,衣服用什么料子、什么颜色、多大尺寸、用什么装饰,仪仗队有多少人,排什么队伍,手里拿什么东西,每件东西什么尺寸这一类近于无聊的内容,甚至连演滑稽戏一样的“禅让”也要照录那三劝三让的表文和诏书,可是真要查什么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却往往非常简略,或者前后矛盾,语言不详,有的竟毫无踪影可见。其实这倒并不是史官们的疏忽,而是由于有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制度基本上都存在着两个系统:由皇帝和官员们制定的正式制度,由官吏们执行着的实际制度。前者是官方的、法定的、成文的,见于记载,却不一定起实际作用;后者是实际通用的、得到法律认可的、不成文的习惯做法,但从来未被正式记载,却真正得到了执行。
——葛剑雄《统一与分裂》
(1)依据材料一,概述古代罗马规章产生的社会背景。
(2)依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中国成文规章的特点,并分析其成因。
(3)依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成文规章对罗马和中国分别产生了哪些影响。
材料一 罗马法历史的重要年代
共和国时期 | |
451—450年 | 颁布《十二铜表法》 |
367年 | 设立城市裁判官职位 |
242年 | 设立外事裁判官职位 |
125年 | 颁布《爱布兹法(LexAebutia)》,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改革 |
元首制时期 | |
27年 | 奥古斯都将自己的权力合法化 |
公元后 | |
14年 | 奥古斯都去世 |
117—138年 | 哈德良统治时期 |
——【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第二版
材料二 希腊古典文明衰落以后,西方古典文明的另一发源地——罗马迅速崛起,成为西方古典文明发展的最高峰。然而,罗马文明并不是罗马民族单独创造的文化。它是在外来的伊达拉利亚文化,希腊文化的影响下,罗马国家各民族共同智慧的结晶。在充分吸收伊达拉利亚和希腊先进文明的基础上,罗马文明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希腊古典文明的直接继承者。因此,古罗马文化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罗马旧传统和希腊的影响两种因素并存。
——《世界文化遗产荟萃》教师教学用书
(1)阅读材料一,结合所学,概括罗马法的发展历程,简述罗马法在世界近现代法制史上地位。
(2)阅读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概括古罗马建筑特色中的“罗马旧传统”和“希腊的影响”分别所指,并指出哈德良皇帝统治时期建造的具有这一风格特征的建筑及其用途。
材料一 尽管罗马奴隶制,社会的商品生产关系不可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生产关系相提并论,但他已经蕴含了现代商品经济的主要元素,可谓之为简单的市场经济。正如拉德布鲁赫在其著述《法学导论》中所言:“贸易的需要,产生了个人主义私法,……它曾对罗马法产生过关键性影响,使之以古典形式,从为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而设立的万民法中产生。”
——吴斌《略论马克思恩格斯的罗马法思想》
材料二 拿破仑没有充分估计到英国资本主义的牢固基础,也不了解它的现代化结构。苦心孤诣经营了十多年的拿破仑也无法阻挡这股强大的现代化潮流。尔后的历史也屡屡证明,在现代工业生产条件下任何壁垒、垄断不仅伤害他者利益,同时也是一种自我摧毁,几乎没有任何国家的经过封锁和垄断强大起来的。
——施京吾《杀死英国:为什么拿砍仑的大陆封锁政策会失败》
材料三 戈尔巴乔夫在上台之初将注意力集中在经济领域的改革上,制定了发展苏联社会经济的“加速发展战略”。以加速科技进步作为工作中心,集中从企业改革入手,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取消对企业的指令性计划。主要目标是从1986—2000年15年国民收入年均增长速度达4.7%,国民收入翻一番。
随着改革政策的失误,经济危机的加深,1990年春,戈尔巴乔夫提出更大范围的经济改革,在所有制形式方面,国家、集体、个人不分主次,缩小国家所有制比重,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形式,计划从目前85%降到30%左右,生产性设施、航天工业、军事设施、国家银行归国家所有。……戈尔巴乔夫改革逐步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最终导致苏联解体的严重恶果。
——摘编自人民版必修二教师用书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概括罗马万民法的特点。结合所学,分析罗马法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价值。
(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指出拿破仑“大陆封锁令”的内容,并分析其带来的结果。结合所学,概括在现代工业生产条件下拿破仑三世时期法国的对外经济政策。
(3)依据材料三概括苏联推行“加速发展战略”的措施。并指出戈尔巴乔夫改革“逐步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在经济上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