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存在着日益严重的体制弊端 | B.践行了启蒙运动的核心内容 |
C.适应了维护稳定的现实需要 | D.创建了西方的民主共和政体 |
A.建立最高法院 | B.变邦联为联邦制 | C.实行三权分立 | D.总统否决权制度 |
材料一 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在三个重大问题上有严重分歧:宪法应建立民主共和国还是贵族共和国;如何划分联邦和州的权力范围;如何对待奴隶制的问题。让人钦佩的是,经过艰苦的谈判,他们在这些问题上达成了众多历史性的妥协。甚至可以说“在每一个问题.上,妥协都成了必要的”。为解决大小州在联邦国会中代表权问题争议的康涅狄格妥协案,被后人尊称为“大妥协”。关于众议院席位分配的妥协,即所谓“五分之三条款”,更是一项妥协的力作,它是南北双方在奴隶制问题上达成的第一个重要妥协。正是“五分之三条款”的妥协,奠定了其他后来妥协的基础。所以美国的制宪过程是一个讨价还价的妥协的过程,由此确立了强大的现代宪政国家,美国学者房龙在介绍美国制宪会议时甚至称“妥协拯救了一个民族并建立了一个帝国”。
——摘编自胡丽娟《民初宪政危机中的政治调和思潮》
材料二 经过多年军阀割据、混战之苦,孙中山在中国实行联邦制的思想主张发生了重大转变。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宣言中,他提出“关于中央及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的主张。他认为,只有把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加以划分,行政始可着手。而欲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必须明确中央政府为全国行政主体,地方政府为一区域行政主体。在地方,除作为地方官治行政主体的地方政府外,还有作为地方自治行政主体的自治团体。孙中山还提出了划分“中央与地方行政”的“三要义”:一是中央行政消极的多,地方行政积极的多;二是中央行政对外的多,地方行政对内的多;三是中央行政政务的多,地方行政业务的多。1922年,孙中山曾在《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一书中提出,权力的分配,不应当以中央与地方为对象,而应以权力的性质为对象。宜属中央之权,则属中央;宜属地方之权,则属地方。在体制上,孙中山主张突出县的地位,以县为自治单位,县长民选,县民意机关制定地方法规;省立于中央与县之间,收联络之效。在一省内,县自治达一定范围和程度,省亦可自定宪法,但不能与国宪相抵触;省长由省民选举,但省长在处理属于官治行政事项时,受中央指挥;另一方面,他是本省自治的监督。但是由于多种原因,孙中山先生关于均权制的设计在他生前的政治实践中并没有实施,因此,所谓均权制,仅只是一种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想化的设计而已。
——摘编自郭宝平《孙中山均权制思想述略》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列举美国1787年宪法运用妥协方式解决分歧的表现,并分析这种妥协方式对美国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孙中山均权制思想对美国联邦制的新发展,并简要评价这种思想。
A.建立了中央集权制 | B.加强中央政府权力 |
C.打上种族歧视烙印 | D.解决了南北方矛盾 |
材料一 在古代雅典政治运作中,一个公民是一个士兵、一个法官并且还是政府会议中的一分子,他所有的公共职务要亲自去做。伯里克利说:“当优先推举某人去担任公共职务的时候推举他的原因不是由于他是特定阶级的成员,而是由于他所具有的真实才能。只要具有为国家服务的能力,没有人会由于贫穷在政治上一文不名。”雅典还构建了一套预防权力集中的机制。如议事会的常设机构采取的是50个部落轮流当政的办法,议事会的负责人也由抽签决定,每天更换,任何人不得在一年中两次担任负责人。
——摘编自张港、张文伟《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特性分析》
材料二 光荣革命后英国实行的是君主立宪制度,这在当时的世界是最为开放的政治制度,其他国家不可望其项背。但国家政权掌握在贵族手中,在选举上存在着议席分配不合理、选举权狭小及选举手段腐败现象,而工业革命孕育的两个新的阶级(工厂主阶级和工人阶级)却完全没有政治权利,这不能适应变化的社会现实,因而被当时的人称为“旧制度”。
——钱乘旦主编《世界现代化历程·总论卷》
材料三 他(托马斯﹒杰斐逊)的一生都是为确保人民的自由、民主而奋斗。为了保障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他设计了一套缜密的措施。其中对政府的公共权力,进行分立且使权力的相互制衡构成一个立体的构架便是措施之一。这表现为不仅横向上各级政府实行三权分立与制衡,纵向上联邦与地方层层分权,两者纵横交错构成立体的防护体系。
——施德军《论杰斐逊“立体制衡”分权思想的实践来源》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雅典民主政治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材料中“当时的人”所称为的“旧制度”存在的问题。
(3)根据材料三,指出“一套缜密的措施”的设计原则。结合所学,概述“立体的构架”的主要内容。
(4)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谈谈你对各国政治制度的认识。
A.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 B.缓和南北之间的矛盾 |
C.避免大小州之间的纷争 | D.落实三权分立的原则 |
材料一 罗马法上下千余年,期间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很大,法律也由产生、发展而逐步趋于完善,它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帝政前期、帝政后期四个阶段。罗马法主要分为人法、物权法、继承法、债法、诉讼法等方面。人法包括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名誉、婚姻、夫妻财产、儿童监护等;物权法包括动产、不动产等;继承法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赠予等;诉讼法包括法定诉讼、程式诉讼、诉讼程序、诉讼非常程序等。
——摘编自周相《罗马法原论》
材料二 西方文明的一个显著特征便是它的法制文明。它是自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来西方社会得以稳定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而西方法制文明的渊源和基石便是由古代罗马人所创造的法律制度。罗马还开创了一个先例和原则:政治或政府的内部权力必须受到制衡。罗马首创的这一权力制衡原则成为日后西方政治的普遍原则,其意义和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在当今的西方政治体制中,无论是采取哪种政体的国家,权力制衡原则均是其政治发展的首义和灵魂。
——摘编自兰奇光《罗马文明历史地位的重新评价》
(1)根据材料一,概括罗马法的主要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对罗马帝国的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权力制衡机制下的近代英美政体模式,并归纳哪些罗马法的原则影响了近代欧美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范。
A.总统与国会矛盾不可调和 | B.南北方斗争日趋激烈 |
C.天赋人权观念遭到了质疑 | D.权力制衡机制的运行 |
A.完善联邦政府运行机制 | B.捍卫中央政府的权威 |
C.争夺各州政府的征税权 | D.强化最高法院的地位 |
A.行政机构权力逐渐弱化 | B.政党内斗争日趋白热化 |
C.阶级矛盾激化影响稳定 | D.政权运行机制正常运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