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民主共和原则 | B.主权在民原则 | C.分权制衡原则 | D.法律至上原则 |
A.仿照英国的议会制度 | B.体现了政治势力的妥协 |
C.避免了暴力事件发生 | D.遏制了政治的腐败问题 |
A.黑人奴隶制 | B.邦联的缺陷 | C.中央与地方的矛盾 | D.立法与司法的矛盾 |
A.带有明显的妥协精神 | B.致力于实现国家统一 |
C.反思精英治国的理念 | D.肯定奴隶制度的价值 |
材料一 宋代的中央机构,临摹了唐代的框架,虽有三省,但已名存实亡,取而代之的是“二府三司”的中央行政中枢体制,即中书门下掌行政事务,军政归枢密院,财政归“三司”,中枢与枢密院持文武两柄,号“二府”。“二府三司”各有分工、相对独立,惟皇命是从,理论上互不统属。此外还设有台谏系统,“台谏”乃御史台和谏院的合称,谏官事权重大,设立初期可“纠绳天子”,随着台谏系统的不断发展和官制改革,取消了“纠绳天子之权”,台谏转而“规谏宰相违失”。在高度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下,中央机构难以长期保持这种分权制衡的状态,积贫积弱的局面也随之产生。
——摘编自李艳《宋代中枢机构的构成及其制约机制》
材料二 孟德斯鸠最早提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原则,这一思想原则以权力的“制约和平衡”为核心,三权互相独立而又互相监督,美国的政治分权就是这一思想的成功典范。美国国内政治局势已为接受新型的分权思想做好了准备,加之作为曾经被殖民的美洲人,民众渴望更多的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因为可以说分权原则在美国的发展是一种必然。在这种分权原则下,立法、行政、司法三机构无权力中心,不存在最高国家权力机构。该原则是一个国家的权力的划分形式,一个国家的权力在谁手中、如何行使,决定一个国家内部的安定团结与发展,决定一个国家整体的发展方向,这种制约与平衡也为更多国家所认同。
——摘编自吕艳《美国政治中分权原则的再分析》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宋代中枢权力制衡机制的特点及其局限性。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采取三权分立原则的原因,并简要评价这一原则。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代分权和美国中央权力制衡机制的主要不同。
A.确立民主共和政体 | B.保证各州自治地位 |
C.实行分权制衡原则 | D.强化联邦政府权威 |
A.“孤立主义”原则 | B.《人民宪章》原则 |
C.“自由放任”原则 | D.“制约与平衡”原则 |
A.人民的自愿选择 | B.各州(邦)实力不同 |
C.建国路径的差异 | D.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
材料一 《1787年宪法》
材料二 周秦以来,中国形成了自创一格的“中华法系”,成为公认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历史的推移和王朝的更迭中,法制虽代有损益,但“诸法合体”、“政刑不分”的旧法律结构形式到清末却始终未变。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典基本上是刑法典,但又包含有民法、诉讼法及行政法等法律内容,形成了“民刑不分,诸法合体”、民商不分,实体法与程序法无别的法律结构。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
材料三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法官的地位突出,法官可以创立先例,也可以对先例作出新的解释。因此,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也被称为“法官制定的法律”。英美法系主要涵盖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等国家和地区。
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强调宪位的根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比较完整,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效力;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法官的作用不太突出。大陆法系的代表是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
——摘自选择性必修一《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据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上述图示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并简要说明该宪法的局限性。
(2)据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的确立标志,并简要概括中华法系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异同之处。
A.确立联邦政府的权威 | B.防止外部势力威胁国家安全 |
C.保持各州的自治地位 | D.调和南方与北方之间的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