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英国君主立宪制确立之初,只有那些拥有一定地产的成年男性才有资格当选为议员。
1830年,只有不到百分之十的成年男性拥有选举权,而拥有被选举权的人则更少。后来,英国进行了多次议会改革,逐渐完善了议会制度。直到1969年,英国才规定,不论男女,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参加下院的选举。
恩格斯认为,美国1787年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到179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0条修正案,才规定了人民有言论自由等权利。
——摘编自人民教育出版社《历史①·必修》
材料二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的自由,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劳动、休息、社会保险、接受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和从事各种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公民对于任何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控告的权利,等等。这些规定,使中国人民的基本人权自近代以来第一次获得宪法的保障。同时,宪法相应地规定了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依照法律纳税,依照法律服兵役等基本义务,体现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新中国成立后的几部宪法的结构都是四章。1982年以前宪法的结构顺序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982年宪法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
——摘编自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英、美法律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及其实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新中国1982年宪法结构调整的意义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设计。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演进轨迹有自己的特色。宗法家族社会的发展,是“礼治”的坚实基础;而集权官僚政体的巩固与壮大,则继续呼唤着“法治”。秦律规定:“父盗子不为盗”,“子告父母,告者罪”。西汉以后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法家化表现为确立族权本位(礼治)与皇权本位(法治)的双向法统。《唐 律疏议》开宗明义在“名例”篇的序言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中国古代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凡涉及民事纠纷、经济权益,国家均视为“细故”,尽量用调解而非法律解决。
——摘编自武树臣《法家法律化通论》
材料二 1902年沈家本被清廷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他力主“变法图强”,近可以收回治外法权,远可以跻身于世界强国之林。他确定了以“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为修律指导思想,起草新式法律《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商律草案》 《国籍条例》 等,基本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由他制定的《破产律》完全抄自日本破产法,但与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机制产生严重抵捂而流于具文。他还亲自编译教材,创设法律学堂,造就司法.人才。晚清政治改良的最终失败,使修律与司法改革未能达到预期结果,但却推动了近代法律的转型发展。
——摘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法律转型》
材料三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1982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出“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摘编 自李正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1949~2019)》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法律建设的新变化并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法律建设的意义。
1954年宪法目录 | 1982年宪法目录 |
序言 | 序言 |
第一章总纲 | 第一章总纲 |
第二章国家机构 |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国家机构 |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
A.适应了改革开放的时代需要 | B.传承了建国初期的全部制度 |
C.首次认可国家权力源于人民 | D.明确了依法治国的最新理念 |
材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到1978年,我国主要产品产量是:粮食6095.3亿斤,棉花4334担,布330.9亿尺,钢3178万吨,原煤6.18亿吨,原油10405吨,铁路5.17万公里,各类轻重工业产品的生产能力和交通运输能力都有显增长。1978年,我国基本普及小学教育,在改革开放前,中国按人均收入在世界最贫穷国家之列,而我国的教育发展接近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摘编自李文《新中国改革开放前打下的坚实基础》
材料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事立法最具标志性意义的是以下四部法律:一是1986年《民法通则》,确立了民事行为和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规则;二是1999年《合同法》,实现了我国合同立法的统一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构建了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三是2007年《物权法》,构建了我国产权制度的基本框架,有力地维护了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为市场的正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四是2009年《侵权责任法》,构建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科学合理的侵权法体系和规则。最高立法机关还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不论是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人格权法等基本民事制度,还是民法方法论,相关基础理论研究都进步迅速,民法著述更是汗牛充栋,蔚为壮观。在短短的四十年内,我国民事立法走过了西方数百年的法治发展道路,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摘编自王利明《中国民法学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1)根据材料一概括新中国在改革开放前打下的坚实基础。
(2)根据材料二,概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法学发展的特征,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意义。
A.开始成为一项行政区划制度 | B.在全国开始全面推行 |
C.提高了少数民族的政治地位 | D.进入法制化建设轨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