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目录 | 1982年宪法目录 |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国家机构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
与1954年宪法目录相比较,1982年宪法目录的调整
A.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 B.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 |
C.凸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D.保障了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
时间 | 内容 |
1988年 | (增加)“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割经济的补充 |
1993年 | 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稳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比例的协调发展。”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
1999年 | (修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
A.改革开放逐渐背离了初衷 | 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 |
C.法治保障了社会稳定发展 | D.法制建设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
A.1949年《共同纲领》规定中国的社会性质为新民主主义社会 |
B.1954年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 |
C.1982年宪法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
D.三部宪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行 |
1954年宪法目录 | 1982年宪法目录 |
序言 | 序言 |
第一章 总纲 | 第一章 总纲 |
第二章 国家机构 |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 国家机构 |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 第四章 国旗、国徽、首都 |
A.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B.体现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思想 |
C.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原则 | D.凸显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
材料一 从明中叶开始,位于江南三角洲低地地区的小农从事养蚕和制丝业,位于微高地地区的小农则从事棉花种植和棉织业。他们通过为该地区城市繁荣的纺织业(丝织业、棉织业)供给原料和中间产品,得以贴补家计中的不足部分。随着人口的骤增和无数中小城市的形成,江南三角洲地区开始出现严重的粮食短缺现象,不得不从外部输入稻米。从此江南将粮仓地位让给了新开发的湖广地区,自己则继续发展为商业和手工业(尤其是纺织业)的中心。
——摘编自吴金成《从社会变迁视角对明中期史的再认识》
材料二 工业革命以来,英国的粮食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解决粮食供应问题,英国掀起了开凿运河和修建铁路的高潮,到19世纪中期曼彻斯特成为著名的运河、铁路枢纽。1839年反谷物法同盟在曼彻斯特建泣,同盟人员进行了大量宣传鼓动工作,创办刊物,要求自由贸易,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在全英进行反谷物法的演讲、游行示威。1846年皮尔政府废除《谷物法》后,英国从国外市场大量进口小麦。当粮食歉收、谷物价格上涨发生骚乱时,政府便会发出命令严禁囤积居奇,采取措施规范谷物交易。粮食问题的基本解决,不仅推动了英国城市化,而且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工业革命的深入推进。
——摘编自贾情《第一次工业革命时期英国城市粮食供应问题研究》
材料三 202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专题调研,旨在加快建立法治化长效机制,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物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编自央视新闻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明中叶江南三角洲地区粮食出现严重短缺的原因,并简析该地区产业结构变化产生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为解决粮食供应问题采取的措施。
(3)结合上述材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颁布的现实意义。
A.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已经初步奠定 | B.民法典取代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完善 | D.中国的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正式确立 |
A.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 | B.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C.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 | D.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
A.摒弃了原有的法律规范 | B.建构了全新的法制体系 |
C.推动了法治文明的发展 | D.使中国进入成文法时代 |
通过年份 | 文件名称 |
19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199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200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2005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
2005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20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A.加强政治制度建设 | B.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C.探索民主管理机制 | D.完善相关法制体系 |
材料一 1912年初,孙中山颁布的《内务部通妨保护人民财产令》提出:“凡在民国范围之内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临时约法》规定:“人民自由保有财产”“人民营业自由”。临时政府实业部还宣布商人呈诸开办厂矿,“只要资本实在”“无有纠葛”,符合注册条例章程,政府皆视为“当务之急”,“于民生主义,国计前途,均大有裨益”,即予照准,并“力为保护”,以便“注重公司财产,保卫债主权利,上以裕国课之支艰,下以顺商户之吁恳”。据统计,辛亥革命前后历年设厂数,1910年为986家,1911年为787家,1912年猛增为1504家,1913年仍有1378家,1914年为1123家。
——摘编自贾孔会《论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立法实践》
材料二 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中国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91年9月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摘编自《中国经济发展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南京临时政府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颁布经济法律法规的背景,并说明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