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实现君主立宪目标 | B.限制袁世凯专权 |
C.结束清朝封建帝制 | D.确立总统共和制 |
材料一: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法院以临时大总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材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城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性质是什么?它的颁布在中国民主化进程中有何重要意义?(2)根据材料二,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什么?1954年宪法体现哪两大原则?
(1)背景:资产阶级共和制度的诞生,其标志是1912年1月1日,南京
(2)目的:防止
(3)内容
①以主权在民、平等自由为原则。
②确立行政、立法、司法
③规定实行
(4)作用: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重要文件,具有反对
材料 在总统之外复设总理,是为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的标志。但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并不完备,其要害在于改制之后,未能确定总统府与国务院孰为最高行政中枢。由于总统府和国务院都被赋予了相当的行政权,而《临时约法》又“并未说明内阁是对总统或是对议会承担责任”,于是导致了一国之内同时具有两个行政中枢的二元化政体格局。……从民初政治的实践上看,斯时真可谓政争不断。
——杨天宏《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
材料一 秦朝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为以后各朝代继承。两汉时期,经过改造的儒家礼教逐渐成为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因素。魏晋时期,立法频繁,礼教被确认为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一过程在唐代发展到鼎盛,是为中国法律制度传统的确立。宋元明清时期中国的法律制度在总体上不再有重大的发展,唐律先是被宋朝沿用,又被明朝当作立法的蓝本。明律本身被清朝沿用。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再次发生巨变,而法律的变化却相当滞后。直到20世纪初,才开始了根本改革法律制度的尝试,但是这种尝试与空前的民族、政治、社会危机交织在一起,实际影响力是微不足道的。中华民国时期迅速制定并颁布了一批与当时最先进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接轨的法典,其实际施行的情况相当有限,很大程度上只是“书面法”而已。
——均摘编自叶孝信《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演变的特点,并说明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近代法律的特色及其效果。
①两者都没有真正实施 ②都体现“主权在民”的理念
③都具有一定的民主色彩 ④两者实行不同的政治体制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③④ | D.①②④ |
材料一 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是平等的。……除了法律之外,不依赖任何别的东西,这就是自由人。
——伏尔泰
绝对的权力将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孟德斯鸠
“社会契约就是共同意志的体现,代表所有人的权利与自由。这是至高无上的人民主权,不可侵犯……必须使人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卢梭《社会契约论》
材料二 西洋人因为拥护德、赛两先生,闹了多少事,流了多少血,德、赛两位先生才渐渐从黑暗中把他们救出来,引到光明世界。我们现在认定,只有这两位先生可以救治中国政治上、道德上、学术上、思想上一切的黑暗。
——陈独秀
材料三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二章“人民”,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得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
第三章“参议院”,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
第四章“临时大总统”,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五章“国务员”,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摘自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别概括三位思想家的主张。
(2)根据材料二指出“两位先生”所代指的两面旗帜,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两位先生”引领了近代中国的哪次思想解放运动。
(3)根据材料三,指出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了哪些原则,并指出这些原则借鉴了启蒙运动时期的哪些思想家的思想。
材料一 1912年2月13日,孙中山请辞临时大总统,并在他任职的最后一段时间里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用意,"一以表示我党国民革命真意义之所在,一以杜防盗憎主人者,与国民共弃之"......尽管后来袁世凯践踏了这个约法,但它规定了"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不再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不再是任何人所得而私,这便是它的意义和价值所在。
——摘编自陈旭麓《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和其他各项民主改革胜利完成,国民经济得到全面恢复。新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日益巩固,《共同纲领》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国家新形势的需要。根据1953年选举法的规定,通过普选产生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就为制宪权的行使提供了政权基础和组织条件。在此基础之上,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摘编自刘兰兰《我国六十年宪法修改的反思与前瞻》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的目的及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我国1954年宪法通过的历史背景及其先进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