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1901年夏天,邹容为了寻找救国救民的真理,自费进入东京同文书院学习,由于参加留日学生的反清宣传,1903年被迫离开日本,回到上海,1903年5月出版《革命军》,鼓动国民“驱逐住居中国中之满洲人,或杀以报仇。”同时,《革命军》说“革命之前,须有教育,革命之后,须有教育。”应该教育国人知“中国者,中国人之中国也”、知“平等自由之大义”、有“政治法律之观念”。中国若想“扫除数千年种种之专制政体,洗尽二百六十年残惨虐酷之大耻辱”而“竖独立之旗,撞自由之钟”,就“不可不革命”,革命是“天演之公例”“去腐败而存良善者”,邹容急呼“请执卢梭请大哲之宝旌,以招展于我神州上”,建立“自由独立”的“中华共和国”,“一国之政治机关,一国之人共司之”,“所有国家权利与各大国平等”,仿行美国,参照中国性质立定宪法和其他法律, “于各省中投票公举一总议员,由各省总议员中投票公举一人为暂行大总统,为全国之代表人,又举一人为副总统,各府州县,又举议员若干。”全国无论男女,皆为国民。均有“军国民”“承担国税”“效忠新国家”的义务,国人的“权利均由天授”,国家不得“侵人自由”,必须保护“各人权利”,如果政府“干犯人民权利”,人民“即可革命”“更立新政府”。
——(摘编自邹容《革命军》)
(1)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邹容民主思想产生的背景。
(2)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邹容的主要主张,并简要评价。
材料一:在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每个人都有不可割让的天赋权利,都是自己思想的主人,因此,如果强迫有不同思想的人只能按照最高当局的命令说话,就必然造成可悲的结果。没有人把他的天赋之权绝对转付于人,以致对事物再不能表示意见,他只把天赋之权按大多数人的意志交付某个机构,这个机构将能确保大多数人的自然权不受侵犯。在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与个人自由最结合的政体。
——摘编自斯宾诺莎(荷兰)《神学政治论》(1670年)
材料二:总之,共和国体即在欧美诸邦,亦成于不得已,必因无地求君,乃行此制,而行之亦乱弱其常……至于中国,地大民众,尤所不宜,现在一线生机,存于复辟,然其事又极危险,使此失败,后来只有内讧瓜分为必至之结果。
——《严复集》
材料三:吾以为开明专制者,绝非新经破坏之后所能行也。惟中央政府固有之权力,循序渐进以实行之,其庶可致。若新经破坏之后,则欲专制者,势不可不假借强大之武力,以拥护其未定之地位,故舍立君主之外,实无可以得之之理由。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
(1)概括材料一中斯宾诺莎的思想主张。
(2)概括材料三中梁启超的主要主张及其依据,并分析他与材料二中严复主张的共同之处。
A.营造维新变法氛围 | B.重新解释传统文化 |
C.构筑近代公民意识 | D.突出法律的重要性 |
材料:自格致学日明,而天予神授为皇帝之邪说可灭。自世界文明日开,而专制政体一人奄有天下之制可倒。自人智日聪明,而人人皆得有天赋之权利可享。今日,今日,我皇汉人民,永脱满洲之羁绊,尽复所失之权利,而介于地球强国之间,盖欲全我天赋平等自由之位置,不得不革命而保我独立之权。嗟予小子无学,顽陋不足以言革命独立之大义。兢兢业业,谨模拟美国革命独立之义,约为数事,再拜顿首,献于我最敬最亲爱之皇汉人种四万万同胞前,以备采行焉如左:
一、中国为中国人之中国。我同胞皆须自认自己的汉种,中国人之中国。
一、不许异种人沾染我中国丝毫权利。
……
一、先推倒满洲人所立之北京野蛮政府。
一、驱逐住居中国中之满洲人,或杀以报仇。
一、诛杀满洲人所立之皇帝,以儆万世不复有专制之君主。
一、对敌干预我中国革命独立之外国及本国人。
一、建立中国政府,为全国办事之总机关。
……
一、全国无论男女,皆为国民。
一、全国男子,有军国民之义务。
一、人人有承担国税之义务。
一、全国当致忠于此所新建国家之义务。
一、凡为国人,男女一律平等,无上下贵贱之分。
一、各人不可夺之权利,皆由天授。
一、生命自由及一切利益之事,皆属天赋之权利。
一、不得侵人自由,如言论、思想、出版等事。
……
一、定名中华共和国(清为一朝名号,支那为外人呼我之词)。
一、中华共和国,为自由独立之国。
一、自由独立国中,所有宣战、议和、订盟、通商,及独立国一切应为之事,俱有十分权利与各大国平等。
一、立宪法,悉照美国宪法,参照中国性质立定。
一、自治之法律,悉照美国自治法律。
一、凡关全体个人之事,及交涉之事,及设官分职,国家上之事,悉准美国办理。皇天后土,实共鉴之。
——摘自邹容《革命军》第六章《革命独立之大义》
(1)你是否同意邹容所言“自格致学日明,而天予神授为皇帝之邪说可灭。”的观点?简要说明你的理由。
(2)邹容提出“驱逐住居中国中之满洲人,或杀以报仇。”、“诛杀满洲人所立之皇帝,以儆万世不复有专制之君主。”中国历史的现实演变与该构想有何差异?
(3)你如何看待邹容对中华共和国的构想?
在中外政治发展中,君与民的关系曾是东西方思想家们共同探索的课题。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孟子认为君权的获得依赖于天命和民心两方面;董仲舒主张“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
材料二 洛克(1632—1704)认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因此人们缔结契约,组建国家,将政治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权。人民推选代表组成拥有最高权力的立法机关,并选定国家的形式;其他两种权力由君主掌握。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借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
材料三 康有为在一份代拟奏折中说:东西各国之强,皆以立宪法开国会之故。国会者,君与国民共议一国之政法也。仁君与千百万之国民合为一体,国安得不强?吾国行专制政体,一君与大臣数人共治其国,国安得强?盖千百万之胜于数人者,自然之数矣。他在《日本变政记》按语中又说:吾今于此,尚非其时也。
(1)材料一中两位思想家的观点有何异同?
(2)概括材料二中洛克的思想(不得照抄原文),其与孟德斯鸠主张主要差异是什么?
(3)英国在走向近代民主国家过程中是如何体现洛克的基本思想的?
(4)材料三中奏折的主旨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尚非其时”的社会原因。
(5)概括说明康有为的思想与材料一所反映的中国传统思想、材料二所反映的西方近代思想的关系。
①《驳康有为论革命书》
②《变法通议》
③《康有为与觉罗君之关系》
④《革命军》
A.①③ |
B.②④ |
C.①②④ |
D.①③④ |
A.天赋人权 | B.主权在民 | C.君民共主 | D.民贵君轻 |
A.传播民主革命思想,振奋国民精神 |
B.再举斗争旗帜,掀起“二次革命” |
C.呼呼以革命方式唤起“亚洲觉醒” |
D.说明以上书请愿办法改革政治行不通 |
材料一 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立法权力的四重界限: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摘编自《政府论》
材料二 孙中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他一再强调国无法则不立,国家治乱一系于法。并提出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他认为,民国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适应时代,又要符合国情;在内容上要体现民权主义立国精神,在方法上要行国民创制、复决法律之制;要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务必根据大法,会议法律当与根本大法不相抵触。不管任何人,包括百官在内,凡违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治理国家,建官分职,任贤选能至为重要,他们要尽保护人民之责,为人民谋享受法律保护之幸福。官吏是国民的公仆,要接受主人的监督,除国会代表国民行使监督政府的职权外,还需设立监察机关,专司监察,对官吏的失职违法行为进行弹劾。他说,民国即为人人共有之国家,则国家之权利,人人当共享,国家之义务,人人亦当共当。中华民国既以人民为主体,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首当守法,从舆论。凡百官吏就职,必发誓奉公守法,不取贿赂;以后有违誓者,必尽法惩治之。
——摘编自《孙中山法治思想谈》
(1)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概括洛克与孙中山思想的共同点。
(2)根据材料二,指出孙中山力图实现其法治思想的途径,并分析其现实意义。
材料一 梁启超主张在中国实行宪政,他在其著述中将宪政解释为立宪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两种:一曰有宪法之政(亦名立宪政体);二曰无宪法之政(亦名专制之政)。立宪政体,亦名有限权之政体。专制政体,亦名无限权之政体。有限权者云者,君有君之权,权有限;官有官之权,权有限;民有民之权,权有限。”……清末预备立宪启动后,宪政一词的使用渐渐增多。
——张一兵主编《政治哲学关键词》
材料二 1915年8月,帝制热甚嚣尘上,梁启超发表《异哉所谓国体问题者》说,“且吾欲问论者,挟何券约,敢保证国体一变之后,而宪政即可实行而无障?如其不然,则仍是单纯之君主论,非君主立宪论也。既非君主立宪,则其为君主专制,自无待言。不忍于共和之敝,而欲以君主专制代之,谓为良图,实所未解。”……“假定今大总统肯为君主,而谓君主立宪即可实现,其说亦不能成立也。”……“公等主张君主国体,其心目中之将来君主为谁氏,不能不求公等质言之。……此四万万人所宜共诛也。”
——摘编自《饮冰室文集》等
(1)依据材料一,概括梁启超的宪政思想及其实践。
(2)对比材料一、二,指出梁启超的思想有何变化?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变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