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为保证赋役制度的实行,汉武帝时期开始推行编户齐民制度。“编户”即按户登录人口,强调基层人民通过户籍接受国家的统治与管理:“齐民”则意味着他们是受国君统治的平等人民。其内容涉及户籍、军队、地方行政、族群聚落、土地、法律和身份七个方面。
——摘编自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
材料二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均田制下按丁计征的租庸调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由于国家对农民的压迫严重,不堪重负的农民宁愿依托地主也不愿重回自己的家园。逃户现象成为唐代中叶时国家极为头痛的问题,故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实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国家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承认了乡村社会的土地租佃和土地买卖。
——摘编自曹端波《唐代土地制度的转型与农民身份地位的变化》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编户齐民制度的主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唐代实行的均田制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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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盖口分、世业之田坏而为兼并,租庸调之法坏而为两税。
——《新唐书·食货志》
材料二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在所郡县税三十之一、度所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元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旧唐书·杨炎传》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说明唐朝赋税制度改革的背景。(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说明两税法的进步性。
材料一 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税三十之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
——《资治通鉴》卷226
国家定两税,本意在忧人(爱人)。……奈何岁月久,贪吏得因循(违反规定);浚(掠夺)我以求宠(加官进爵),敛索无冬春。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里胥(官吏)迫我纳,不许暂逡巡(延缓)。……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买来了朝廷的恩宠)。
——《白居易集》卷2《重赋》
材料二 今介甫(王安石)为政……士、吏、兵、农、工、商、僧、道无一人得袭故而守常者,纷纷扰扰,莫安其居……
——司马光《家传集》
材料三 今之散青苗钱(农作物青黄不接时,官府提供的贷款)者,无问民之贫富,愿与不愿,强抑与之,岁收其什四(十分之四)之息。
——司马光《司马光集》卷60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税法的基本特点,并概括其历史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举出王安石针对“兵农”的改革措施各一项。
(3)据材料一、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朝赋税改革与王安石变法存在的相同弊端。
材料一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税制度。它规定:“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调则随乡土所产,绫绢纯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凡丁,岁役二旬。若不役,则收其庸,每日三尺。”……但自高宗、武周以后,土地兼并愈演愈烈,均田制到玄宗朝已全面废坏,广大均田民户的土地被吞并,丧失了基本的生产资料,纷纷逃亡或者成为贵族、官僚、地主的隐户,在籍丁口大幅减少,租庸调征收日益困难。
——摘编自刘玉峰《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代赋税制度的主要变化》
材料二 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至德宗相杨炎,遂作两税法,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置两税使以总之,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居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敢有加敛,以枉法论……岁敛钱九百五十余万缗,米千六百余万斛,以供京师。
——摘编自《新唐书·食货志》
材料三 一条鞭法将原有的徭役,如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合并,摊派于田亩,编征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并入田赋的夏、秋两税一并征收。除少数地方仍收实物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各地都将税赋折算成银两来缴纳,差役中的力差也全改为缴纳代役银。为了避免中间人对税银的侵占,朝廷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征银的办法,所有税银一律由官府统一征收、解运,提高了税收效率。
——摘编自丁晓燕《一条鞭法对当前税制改革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从租庸调制到两税法,唐朝赋税制度发生的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原因。(2)根据材料三、指出明朝一条鞭法与唐朝两税法相比有何新变化,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变化的历史作用。
材料一 我国户籍制度源远流长,最早的户籍制度起源于古代赋税制度和征兵制度。据甲骨文记载,商王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春秋战国时期,为了敛收田赋和征集兵员,各诸侯国采用“编户”和“定籍”等办法进行人口控制,秦国创建了“士农工商”四民体系,不迁不移,恒业不变,确立了以“立户分户”、“什伍连坐”和“使民无得擅徙”为内容的户籍管理制度。汉代实行“编户齐民”制度, 并且在中央地方设置户籍管理的专职官员。 隋唐时期,统治者为防止民户逃亡,在继续推行北魏时期 “三长制”的基础上,实施“大索貌阅”,大量隐漏户口被查出,增加了政府控制的人口和赋税收入。到了宋朝中叶,运用保甲法来管理户籍,目的是加强人口控制,增加税收和改革兵制。元朝的户籍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它将居民按职业划分为若干种户,不同类别的种户具有不同特权。明清的黄册登记制度同样强调不同人的不同特权。随着雍正王朝“摊丁入亩”税收政策的实施,国家税收由人头税转向财产税和土地税。
材料二 到了近代,巡警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以巡警体制主管的户口登记非常严密,户口登记内容包括户数、口数以及户内成员的姓名、年龄、职业、籍贯等。1911年,晚清政府在考察欧美各国之后,认识到“宪政之进行无不以户籍为依据,而户籍法编订又必由民法与习俗而成”,出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户籍法》单行法规,但晚清政府的灭亡,《户籍法》随之搁浅。
北洋时期,政府将保甲制度与近代警察制度相结合,制定并颁布了《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1915年)、《县治户口编查规则》(1915年)、《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细则》(1916年)等条例。
南京国民政府参照英、美、德、日等国户籍及人事登记的法律制度,于1931年正式颁布了《户籍法》。但由于国民党发动了内战,《户籍法》在国统区被《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1932年)、《保甲条例》(1937年)、《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1941年)所代替。《户籍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
——以上摘编自《我国户籍制度及其历史变迁》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我国古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功能,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功能形成的历史因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我国近代户籍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原因
材料 开皇五年(585年),隋文帝下令州县官吏“大索貌阅”,即根据户籍簿上登记的年龄,来核对本人体貌,以防诈老诈小逃避租役。一旦查出户口不实者,里正、党长流配远方,同时,还鼓励百姓互相检举,告发不实之户。又命令堂兄弟以下亲属析户分居,各立户头,以防包容隐庇。这次检括户口的结果是,“计账进四十四万三千丁,新附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口”。隋炀帝大业五年(609年),又一次“貌阅”,结果“诸郡计账,进丁二十四万三千,新附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这两次全国性大规模的检括户口,共检出隐漏人口228万余。唐承隋制,管理更严,户籍三年一造。
——摘编自朱绍侯、齐涛、王育济《中国古代史》
根据材料,概括隋朝“大索貌阅”的主要内容以及作用。
材料一 汉代,《户律》“单独成章,成为封建国家根本法的重要篇章之一”。特殊户籍在秦的基础上,增加了“侯籍”、“博士弟子籍”等。平民户籍第一次被称为“编户齐民”。户籍登记一般为姓名、籍贯、爵级、住址、年龄等,户籍迁移也有一定的程序。还制定了“舍匿(首匿)”法,打击范围从逃亡者扩大到藏匿者。中央仍以上计检查地方的户口等。
——整理自林浩《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个人权利与社会控制》
材料二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 | 廷议:“(康熙)五十年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仍五岁一编审。” |
雍正四年 (1726年) | 直隶总督李绂《改编审行保甲》一疏略云:“编审五年一举,虽意在济户口,不如保甲更为详密。既可稽察游民,且不必另查户口。请自后严饬编排人丁。” |
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 | 停编审造册。时丁银既摊入地粮,而续生人丁又不加赋。五年编审,不过沿袭虚文,无裨实政。 |
——整理自《清史稿·食货志》
材料三 对我国而言,改革开放以来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和少子高龄化、人口高流动性现象等带来了人口结构的深刻变化,也给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设带来诸多重大挑战。有鉴于此,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步入成熟、定型的关键时期,特别需要树立适应人口发展变化的新思维,高度重视从人口变化的视角来谋划其发展方略与具体措施。只有真正全面把握人口变化态势并在适应其变化规律的条件下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真正成为维系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世代福祉的稳定可靠保障。
——摘编自张赢方《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适应人口变化新趋势》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汉代户籍管理的举措。结合所学,分析汉代户籍管理在促进社会治理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康乾时期户籍编审的变化及导致这一变化的制度因素。
(3)概述材料三所揭示的人口变化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结合所学,概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所起的作用。
材料一 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夫土者,黄中之色,万物之元也。宜改姓元氏。
——司马光《资治通鉴》
材料二 帝以问宰相陆贽,贽上疏请厘革其甚害者,其一曰:赋役旧法,行之百年,人以为便。……陛下初即位,宜损上益下,啬用节财,而摘郡邑,验簿书,州取大历中一年科率多者为两税定法,此总无名之暴赋而立常规也。夫财之所生,必因人力。两税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税轻,多者税重。
——欧阳修《新唐书》
(1)根据材料一,指出改革的发起者及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唐代赋税制度的变化并分析其影响。
材料 明清时期,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表现为中央的财政控制力不断加强,设立了多个层级的财政管理机构和财政监督机构。尤其是清代的财税制度以高度集权为特征,户部主管中央财政,制定财税征收政策,通过“起运留存”制度调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地方几乎没有自己支配的财权和财力。在中央地方财政关系的处理上,清代在明代的“起运留存”制度的基础上实行“解款协款制”,协调全国财政资源,在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再分配的基础上进行各地财政支出的调剂,具有早期的“财政转移支付”特征。清康熙时期,财税的存留和起运比例发生了变化,中央集权趋势继续增强,确立了“悉数解司”制度:州县不再保有存留,原来的州县存留部分全部上交给省一级布政司。州县所需经费向布政司奏请支用,事后则“奏销”。“悉数解司”与“奏销”制度的共同执行使中央集权特征变得更加明显。针对地方无甚财权从而加重对民众的剥削、加大非正式收入征收这一现象,雍正年间开始实行“火耗归公”政策,推行“官绅一体当差纳粮”,一方面将地方收入合法化,改善了地方私自加派、损害中央财政税源的行为;另一方面将火耗的征集、发放和支用权限从地方收归督抚,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
——摘编自张熹珂、任韵霖《财税制度与古代中国大一统的构建与巩固》
(1)根据材料,概括指出明清时期财税制度的变化趋势。(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明清时期财税制度演变的影响。
材料一 从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开始,控制自耕小农,据以征收赋税、调发力役,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公元780年,唐朝推行“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在此之前,历代的赋税征收,或据田亩,或按人口,或据户头,收取粮食、丝绢等实物,有时亦收取钱币,名目与内容时有变化,税额也各有不同,但无不以个体农户为基础。清查户口、人丁,尽可能抑制豪强兼并土地,防止自耕小农破产,均是历代一以贯之的政策。两税法实施后的一千多年中,按资产收税,收取货币,成为赋税变化的主流。这也是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了入亩”等制度的主要内容。土地占有量是核定资产、征收赋税的首要依据,土地兼并不再是政府关注的主要问题,对土地实际占有状况的清查与登记成为政府经济管理的重要活动。
——据李剑农《中国经济史稿》等
材料二 清朝的田赋和商税统计(1776年-1911年)
阶段 | 时间 | 田赋 | 工商税总额 | 对赋税结构的解读 | ||
数额(单位:元) | % | 数额(单位:元) | % | |||
第一阶段 | 1776 | 422,771,300 | 73 | 15,930,200 | 27 | ______ |
1842 | 42,293,282 | 76 | 53,030,589 | 24 | ||
第二阶段 | 1885 | 49,829,423 | 48 | 53,405,201 | 52 | ______ |
1890 | 51,99,9,194 | 44 | 66,323,100 | 56 | ||
第三阶段 | 1903 | 57,629,194 | 38 | 92,143,422 | 62 | 西方国家资本输出进一步破坏自然经济,清政府放宽对民间设厂的限制,清末推行新政,近代民族工业获得初步发展。工商税收成为政府财政的重要来源。 |
1911 | 74,076,073 | 27 | 202,723,658 | 73 |
——摘编自林满红《银钱:19世纪的世界与中国》
(1)依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税法实施前后中国古代赋税征收特点及变化的原因。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仿照第三阶段对前两个阶段的赋税结构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