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168 题号:17746809
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喜(前262—前217年),秦朝书吏。1975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十一号秦墓被发掘,出土1155枚秦简,墓主即喜。


喜墓中竹简的分类与内容简表
分类内容
《端年记》记述公元前306~前217年秦统一全国的战争过程,以及喜的生平事迹
《语书》公元前227年南郡长官整理律令后发给本郡各县的文告
《秦律十八种》详记《泰律》的内容
《效律》关于核验官府物资财产要求的法律条文
《秦律杂抄》是抄者根据需要摘录的《秦律》条文
《法律答问》用问答形式解释《秦律》的条文和术语
《封诊式》对官员审理案件的要求以及案例的记录
《为吏之道》供官员学习的关于处世做官规矩的书
《日书》可占卜吉日的书籍

材料二   喜墓中竹简记录的一些案例

原文参考译文
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甲偷钱并买了丝线,寄存在乙处,乙接受了丝线,但不知道甲偷钱的事情,乙应该怎么处置?答:不应论罪
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何以论妻?妻智(知)夫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不智(知)为收如果丈夫偷钱一千,妻子藏匿三百,妻子应该怎样定罪?答:如果妻子知道丈夫偷钱而藏匿,当以偷钱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就不予追究

——以上材料整理自鲁西奇《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等


(1)分别说明两则材料对研究秦朝法律制度的价值和局限。
(2)概括材料中体现的秦朝“法治”的特点。
(3)除上述材料外,研究秦朝历史还可以借助哪些类型的史料,请至少列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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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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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中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但其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即对于国家政体的思考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摘编自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等

材料三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特点。
(2)阅读材料二和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古希腊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不同。
(3)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帝国在公法与私法方面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2019-04-11更新 | 150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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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中国古代法制史,积累了具有中华民族独特内容和形式的法律系统,即中华法系。它以历史沿革完整,内在联系紧密,发展顺序清晰,文献资料丰富,民族特色鲜明而著称于世。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古代中国是专制君主制国家,国王或皇帝是国家的代称,王(皇)权至高无上。国王或皇帝握有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皇帝发布的“敕”“令”“诏”“谕”,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可以废除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国王或皇帝也握有最高司法权,是全国最大的审判官,狱由君断。中央司法机关听命于专制王权,不能独立审判。另外,行政和司法不分,由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并须对国王或皇帝负责。

古代中国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民事法律关系不发达,没有产生独立的成文的民法典。历代的成文法典以刑法典为主体,兼有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方面的内容,形成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成文法结构形式。

西汉中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儒家学说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南和司法审判的依据。所谓“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以礼率法”等等,使中国古代法制和中华法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大量的道德规范被直接纳入法典,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执行。“三纲五常”“忠孝节义”,直接成为定罪量刑的基本准则。这些都与欧洲中世纪教会法、阿拉伯法系以《古兰经》为主要法典的传统迥然不同。

材料二   中国古代法制史的发展线索是很清晰的。李悝的《法经》集春秋战国各诸侯国立法之大成,为封建成文法的始祖。秦律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篇章、内容都有增减。汉律仍以《法经》为基础,吸取秦律成果编纂而成。唐律直接承继隋朝《开皇律》,它上集秦、汉、三国、魏、晋、南北朝,下垂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以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名扬海外,影响扩及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

——以上材料摘引自李用兵著《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华法系的地位和影响。
2022-10-11更新 | 137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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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隋唐时期,国家建立了以律、令、格、式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唐朝的“律”基 本是刑法,“令”是有关国家各项制度的规定,“格”是将皇帝诏敕整理为具有永久法律效力的法规,“式”是政府机关的施政细则,四者分工协作、相辅相成。唐高宗永微四年还颁布了对律进行解释的《唐律疏议》,与律条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维护等级制和家族制,将对官员及其亲属的优待公开清楚地写在法律上;同时,唐律也要求官吏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违反者要处罚。唐玄宗以后,不再大规模修订律、令、格,式,而是采取颁行《格后敕》的简便 立法形式,来应付日益复杂且多变的社会问题。《格后敕》与律、令、格、式并行,地位逐渐重要,最终发展为五代及北宋的《编敕》。

—摘编自卜宪群《简明中国历史读本》

材料二   11世纪起,西欧的日耳受法和宗教法面对日益复杂的经济纠纷和众多的社会问题,已显得无能为力,罗马法体系便在这种情况下复兴起来,罗马法的复兴以注释法学派的形成为开端,该学派采用神学家们的“经院方法”来研究罗马法,对古代罗马法文献进行考证、注 释、解说、概括和阐述。13世纪后半叶起还产生了评论法学派,把罗马法的原则运用到现实 各种社会关系之中,转化为现实的法律。他们还把罗马法与教会法,日耳受习惯法、封建法和城市法等结合起来,形成了欧洲大陆通用的法律。来自欧洲各地的法律学子汇集于注释法学派 和评论法学派所在的波伦那大学,这些学生回国后从事罗马法的研究和传授,使罗马法复兴运 动扩展到整个西欧,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

——摘编自庄锡昌《西方文化史》


(1)根据材料一,归纳唐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罗马法得以在西欧复兴的原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唐律与罗马法在中古东西方社会中的共同作用。
2022-11-11更新 | 206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