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制定《吕刑》。秦朝制定《秦律》,这是一部十分严苛的法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死刑多达十几种。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它集成了古代立法传统,将各种法规融为一炉,采取了刑事立法的形式,全部法律都围绕“罪”和“刑”分别加以规定解释,唐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还规定如果赃证已经明确,“理不可疑”,犯人即使不招,也可根据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唐律疏议》成为以后历代刑律蓝本,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的代表。
材料二 古希腊有多次著名立法活动,但大都限于城邦内部,从未出现过统一而体系化的法典。古希腊的法律中没有发达的专业术语,成文法对后世影响不大,但其关于城邦民主政制的立法,即对于国家政体的思考对以后欧洲国家的公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摘编自王加卫《古希腊与古罗马法律制度的差异及其成因》等
材料三 罗马法广泛借鉴外邦人法规,着重调解贸易及财产等经济和民事纠纷,适应了帝国时期社会发展要求。在古罗马社会经常使用的“债权”“继承权”“契约”“借贷”“租赁”等法律术语,注重协调经济和社会关系,在今天仍被广泛使用。3世纪以后形成了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内容包括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人与人关系、财产关系和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不同时期法学家对罗马法提出的各种学说和解释。它标志着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制的先声,19世纪以来,欧洲大多数国家皆以罗马法为法律基础制定本国法律制度。
(1)根据材料一,概括古代中国法制的基本特点。
(2)阅读材料二和材料三,结合所学知识,比较古希腊法律与古罗马法律的不同。
(3)根据材料和所学知识,分析古代中国与古代罗马帝国在公法与私法方面侧重点不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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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西周时期,天子是最高统治者,也是最高司法官。中央设大司寇,并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另设司马专管军事。司寇掌管国都刑狱,维持京都治安,复审地方上交的案件,并主持刑事法令的制定和公布等事宜。司寇以下设“士师”“青史”“司刑”“司刺”“司圜”等官职,协助司寇处理具体刑事案件;又设“市师”“贾市”,处理具体货物交易中的民事纠纷案;设“夏官”“地官”,处理土地、婚姻案件。在地方,国都以外百里以内,称为“国中”,设司法官“乡士”;国都100里以外300里以内,称为“郊”,设司法官“遂士”。乡士和遂士负责审理所辖范围的刑事案件。
——摘编自李用兵《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材料二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还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大理寺对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加以“驳正”,“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都察院对刑部的审理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皇帝还会派遣巡按御史巡察各地。地方上,省级专设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有权审理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无权擅决。在州县的里设有“申明亭”,调处民事纠纷。在普通司法机关以外,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其被皇帝特命兼管刑狱,直接听命于皇帝。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西周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相对于西周,明代司法制度的不同。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 西周时代,统治者推崇“天命”和“敬德”的观念,所谓“天命”,就是天的命令和旨意,而“敬德”,就是敬天;提倡“以德配天”的观念,故统治者须“敬德”才能获得天命。春秋时代,老子用“道”来代替“上帝”,孔子怀疑鬼神的存在,对于“怪、力、乱、神”等轻易不加言论。不少人把“天”与“民”联系起来,如《左传》中有记载,“民受天地之中而生,所谓命也”“天生民而立之君”“夫民,神之主也”“国将兴,听于民;将亡,听于神”,等等。
——摘编自王玉哲等著《中国断代史系列:先秦史》
材料二 董仲舒认为,“天”是宇宙万物之主,“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在他看来,“天之不可不畏敬,犹主上之不可不谨事。不谨事主,其祸来至显;不畏敬天,其殃来至暗,暗者不见其.端,若自然也。故曰:堂堂如天,殃言不必立校”。君王能否得到上天降之符瑞,是由天命决定的,不是人力所能决定的。但人君又不能被动等待,唯有德行自备,方能感动于天。汉化,天常降灾祸,求雨水、止雨水已形成一套成热的祭祀礼仪。后来,时任江都相的董仲舒还亲自撰写止雨文书,并将“除民所苦”明确写进其中。
——摘编自肖雁《西汉天命神学和儒学的选择及融合》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春秋时期天命观的变化及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天命观的特点,并说明其影响。
材料一 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按照儒家思想,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摘编自冯玉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与特点》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资产阶级思想,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规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法律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天赋人权”和人人平等的思想,注意保护个人的各种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为了保证从立案到审理再到判决的每个程序的公正公开,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从普通民众中产生陪审团,参与案件审理和判决,使民众能够直接参与法律事务。
——摘编自《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先秦至汉代“礼”的功能的变化,并简析汉代礼法关系变化的时代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西方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并指出其积极意义。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法律和教化关系的认识。
材料 唐高宗永徽年间,在《贞观律》的基础上修订颁布《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下,唐高宗命人对律文逐条解释,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撰成《永徽律疏》,即《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将法律条文与法律解释完全融合,而且两者之间是有同等效力的。《唐律疏议》以律为主却依然存在大量非刑事方面的法规,包括了大量的诉讼、婚姻、家庭、财产、行政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诸法混合的特征非常明显。《唐律疏议》中的证据原则很明显呈现出较大的缺陷,如表情证据、刑讯逼供取证、反拷原告定罪、众证定罪、疑罪从赎等。《唐律疏议》是在“律学未有定疏”的情况下制定出来,因而要以所制定的法典为断案依据。《旧唐书刑法志》也讲“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说明在实际司法过程中是严格地以法律为准绳的。
——摘编自张志群《<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唐高宗命人撰写《唐律疏议》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材料一 中华法系中刑法规范的发达,直接影响着其它性质的法律规范。尽管社会关系的复杂性要求法律规范各有其不同的调整对象,并采取与调整对象相适应的调整手段。但中华法系重刑的特点,使其它诸如行政性质的法律规范,民事性质的法律规范等,都程度不同地受到刑法规范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中国古代民法方面则形成了“刑事兼容民事”的特点。
——摘编自赵晓耕的《中国古代民法的特点及其鉴别》
中国从战国开始,总能找到人、物、债、婚姻、继承等民法规范的影子,如魏国《法经》中的“杂法”、汉代《九章律》中的《户律》、唐代《唐律疏议》(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中的《户婚律》。到了明清时期,更是出现了“田宅”、“婚姻”、“钱债”、“市厘”等若干篇章,如《大清律例·户律》“盗卖田宅”条:“凡盗卖、换易及冒认,及侵占他人田宅者,田一亩,屋一间以下,杖五十。田五亩,屋三间,加一等,杖八十,徒二年,系官者,各加二等。”
——摘编自项晓基《中国古代民法的再思考》等
材料二 但吸收一些孤立的法学原则并不代表12、13世纪时罗马法研究的主要影响,罗马法学研究最重大的影响,是给予中世纪的人们一种新的观念,告诉他们什么是法学体系,鼓励他们把传统法律编撰成有体系、有条理的法学大全。……罗马法重新在西方思想里面引入国家的观念,政府被认为是拥有立法权的公共权威。根据封建惯例,实施政府的功能已基本成为一种私有特权,一种财产权利,跟采邑中的其他财产一样。古典法学家也许无法肯定公共权力到底来自上帝还是人民,但他们很明确表示它绝不来自庄园土地的拥有者。另一方面,中世纪早期的国王们是完全在条顿或封建惯例的范围内行事的。从13世纪起,国王们开始审慎地制定新的法律,他们很清楚实际上这就是立法,他们丝毫不装腔作势,说什么只是解释或重申古老的惯例。
——摘编自【美】布莱恩·蒂尔尼、【美】西德尼·佩因特著《西欧中世纪史》
材料三 相较于西方两大法系,中华法系也有自己独特的不同于其他法系的法律基础、代表性法律和一定的地域范围。英美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判例法)为基础,以近代资产阶级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以不列颠及北美大陆和前英属殖民地为范围的一大世界性法系。大陆法是以罗马法(法典法)为基础,以资产阶级法国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以欧洲大陆及前法德殖民地为范围的一大世界性法系。中华法系则是以中国古代伦理法(律令格式)为基础,以唐律为代表,以东亚及东南亚为范围的一大世界性法系……中华法系的伦理法传统则是它区别于大陆法系私法传统和英美法系程序法传统的突出特点……各法系历史演变的方式与具体进程不同,形成的特点与阶段的划分也各异……相较于西方两大法系,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中几乎没有武力征服或任何殖民扩张的因素,其特点是其形成与中国法文化优势的形成相一致,是中国封建法的完善和唐律的传播并影响开来的必然结果。
——摘编自饶艾《中华法系新论—兼与西方两大法系比较》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民法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11世纪以后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哪一方面?并结合所学对这一方面的影响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3)根据以上材料及所学,分析与西方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比较,中华法系有哪些特点?
材料一 以下是关于奉律“刑弃灰道”在不同时期的记载
时期 | 内容 | 出处 |
西汉 | 刑弃灰于道者 | 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 |
东汉 | 弃灰于道者黥 | 班固《汉书.五行志》 |
宋 | 弃灰于道则诛 | 《宋文选》卷二十李邦直文 |
备注:(黥【qing】刑,在脸上上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
材料二 出土资料表明秦律的设立主要是为解决现实问题,有非常强的针对性。秦律虽严密,但并非不合理,因此就不能再用残暴来形容秦律,对于已经被符号化的“刑弃灰于道”也要重新考察。
——摘编自朱金才《“刑弃灰于道”新论一秦朝灭亡原因再考察》
材料三
马性畏灰,更畏新出之灰,马驹遇之辄死。 | 张燧《千百年眼》 |
田家之灰是一项肥壅(肥料),商鞅刑及弃灰,秦之农事所以。 | 张履祥:《补农书》卷下 |
“鬼……入人宫……以灰渍之,则不来矣 | 《睡虎地秦简·日书》 |
(2)归纳材料二的观点。结合材料三为材料二的观点寻找依据。
(3)综合上述材料,你认为影响历史解释的因素有哪些?
材料一 美国1787年宪法原文除序言外,共7条组成。第1条规定立法权,比其他各条均为详尽,占全宪的一半;第2条规定行政权;第3条规定司法权。立法、行政、司法三条,占全宪的80%,第4条规定各州相互关系和义务;第5条规定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主要规定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美国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摘编自李昌道《美国宪法200周年——美国法制见闻之四》
材料二 表:美国第十三、十四、十五宪法修正案
内容 | 日期 | 生效日期 | |
第十三修正案 | 废除奴隶制和强迫劳投(英语:involuntaryservitude),除非是作为犯罪的惩罚 | 1865年1月31日 | 1865年12月6日 |
第十四修正案 | 定义公民权利,包含特权或豁免权条款、正当程序条款、平等保护条款,并处理美国内战后的问题 | 1866年6月13日 | 1868年7月9日 |
第十五修正案 | 选举权不能由于种族、肤色或曾服务劳役受剥夺(此时尚不包括性别——只容许男性) | 1869年2月26日 | 1870年2月3日 |
——摘编自[美]埃里克·方纳《第二次建国:内战与重建如何重铸了美国宪法》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美国1787年宪法的特点,并分析其形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上述美国宪法修正案。
材料一 1789年,“八月法令”发布了关于废除封建制度和封建特权的决议,8月,制宪议会颁布了《人权宣言》,宣布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等基本权利。1791年宪法强调“制定在全国通行的民事法典”。1804年,最终通过了《法国民法典》,主要包括“人”,涉及法律主体的地位及其享有的权利;“财产及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分别规定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和居住权,以及役权或地役权等内容;“取得财产的方法”,规定了继承与订立遗嘱的制度,关于债的一般规定,提倡婚姻自由原则等。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拿破仑晚年认为,《法国民法典》“将永垂不朽”。
——摘编自高仰光《法国民法典:搭建起一个前所未有的规范体系》等整理
材料二 1954年,中国开启了民法典的编制工作。1957年编纂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等13个法律文件,与1922年《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有共通之处。196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稿》,体现了防止修正主义复辟等立法宗旨。改革开放初期,市场经济地位开始恢复,民法的制定显得更为急迫。1986年,《民法通则》出台,随后,《技术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等民事单独立法纷纷出台。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摘编自刘凯《(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进程》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法国民法典》的特点,并概括其诞生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民法学发展的特征及其意义。
材料一 :“治民无常,唯以法治……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故法者,王之本也。”
——《韩非子》
材料二:“在罗马人那里,私有制和私法的发展没有在工业和贸易方面引起进一步的后果,因为他们的生产方式没有改变。”但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材料三: 罗马法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参考经验。罗马共和国特设一种审理公职人员贪赃枉法、以权谋私等重大刑事案件的法院,实质上就是陪审法院。罗马实行一种“保护人制度”。保护人可以替被告发言,反驳控告人提出指控。罗马法中有句名言,即“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
材料四: 法律与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互相结合,统一发挥作用。
—— 摘自江泽民《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请回答:
(1)材料一中“法”的职能与材料二中“法”的职能有何区别?
(2)材料三所述内容演变为今天的哪些法律制度和原则?
(3)据材料四概括当前我国的治国方略,并指出其关系。
(4)依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