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董仲舒认为,汉朝建立后“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主要原因是政治指导思想不统一,“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因而统一法度必先统一政治指导思想,只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才能使“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这一主张的具体含意是要求汉武帝用儒术,特别是“公羊”家所阐释的“《春秋》之义”去改造法律,将儒家衡量是非之尺度纳入汉朝律令之中,从而将承秦而来的汉朝法律改造成推行道德教化的工具。
——摘编自袁行霈、严文明等《中华文明史(第二卷)》
材料二 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唐律疏议》明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唐太宗就曾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简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
——改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三 《大明律》草创之初,律令总裁李善长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所以《明律》的大体,是沿于《唐律》的。其诸律的总纲,谓之名例律,冠于篇首,多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清朝的法律,全以《明律》为蓝本,编纂于顺治三年。康熙十八年,命刑部:“律外条例,有应存者,详加酌定,刊刻通行。”至乾隆五年,篡入定例一千条,公布施行。自此,合律和条例为一书,遂称为《大清律例》。
——摘编自吕思勉《白话中国史(近世卷,明清流变)》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概括董仲舒的主要思想主张,简析这些思想主张所产生的重要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二,归纳“唐律”所具有的特点。结合所学,简要说明《唐律疏议》的重要历史地位。
(3)根据材料三,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在明清时期得以传承和完善的表现。结合所学,概述明清时期在乡约教化方面出现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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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汉初推行无为而治。在县以下设乡里什伍等组织,“以相检察,以告监官”。随着经济恢复,人口和郡县逐步增加,国家治理面临巨大的成本压力和成效考验。董仲舒发展了儒学,适时提出“国者,德也”,认为“天道之常,一阴一阳”,“德”是“阳”,“刑”是“阴”,应德主刑辅,相辅相成。汉武帝采纳礼治理念并渗透到律法,儒家在汉代被确定为治国思想,并传承至后代。在基层治理中,礼治发挥了其巨大的渗透作用……通过道德构建和宗法整合,使基层社会实现“自治”的同时保持相对稳定,国家的行政管理资源在县以下逐渐淡化,出现“皇权不下县”的局面。
——摘编自陈忠海《中国古代的治国智慧》
材料二 唐太宗主张礼法并用,提出“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一面修“贞观修礼”,制定了一套封建道德体系,另一方面又制定法律,形成了我国历史上最完整、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唐律,其目的是“制礼以崇敬,立刑以助威”。唐律继承和发展了礼法一体思想,突出礼的核心地位。唐律将三纲五常作为立法依据,在一些主要罪名的判决中,都以礼义作为重要参考,如“十恶”中的不睦罪。在量刑方面,礼义也是确定刑罚的主要依据,凡违背礼义规定的,都要严惩。如“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者”,列为“十恶”的“不孝”重罪……唐律对后世的封建法典法律影响极大,甚至对亚洲多国封建法典也产生过深刻影响。
——摘编自张西恒《浅析〈唐律疏议〉“礼法结合”完成的原因及其历史影响》
请回答:(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分析汉朝治国思想变化的社会条件。
(2)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概括汉唐治国理念的相似之处,并指出其对当今法治建设的借鉴作用。
材料一 中国法律思想的形成、演变和发展,与时代社会的发展相同步。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礼治”思想不被统治者重视,法家思想成为战国后期和秦朝治国的基本思想。法家的思想学说伴随着秦的灭亡而式微,汉代儒家又重新举起孔孟的大旗,沿着荀子的路径,采取阴阳五行、天人感应的论证方式,奉儒学为正宗,将“礼”与“法”合为“礼法”,将“礼治”与“法治”融为“礼法合治”。后经魏晋、隋唐“律学”的阐释和立法、司法的实践,纲常伦理最终成功地融入法制之中。
——摘编自王保民等《“礼法合治”:中国古典法治的常规形态》
材料二 在中世纪西方,基督教对法律的长期渗透和影响,使法律以神圣的名义被信仰。以英国世俗法律为例,基督教的平等观是其人权理念的基石;基督教原罪说使得其法律至上理念成为可能与现实;教会法与世俗法长期并存与互相争斗的事实催生了其宪政的分权理念;早期教会法重视程序的思想对彰显程序的法律原则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摘编自柴英等《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给养——以基督教对英国法律的影响为例》
(1)根据材料一、分别概括春秋至秦朝、两汉、魏晋隋唐以来中国法律思想的演进。
(2)根据材料二、分析基督教对中世纪西方法律的影响。
材料一 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主持铸刑书,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子产因此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写道:“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随着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摘编自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材料二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 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但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曾在《唐明律合编》中对两部法典进行了研究后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处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铸刑书的政治背景。子产和叔向之争反映了哪两种思想的斗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概要指出《拿破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简要比较中国《唐律》与《拿破仑法典》的本质上的差异。
材料一 下表是宋朝以来鄙分重要乡约摘要。
朝代 | 制定者 | 名称 | 主要内容 |
宋朝 | 吕大钧 | 《吕氏乡约》 | 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宗旨,规定了乡人在日常生活与交往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
明朝 | 王阳明 | 《南赣乡约》 | 规定乡民共同遵守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如规定不参加乡约者将罚银1两;设有约长、约副、约正等,职责明确 |
明朝 | 吕坤 | 《乡甲约》 | 将乡约、保甲纳入同一个综合治理体系中,以“约”为一个组织单元;官府在各约之上设监督管理机制来监管各约 |
清朝 | 陈秉直 | 《上谕合律乡约全书》 | 举行乡约的程序是:讲解完圣谕“敦孝悌以重人伦”等后,紧接着“读律”(讲解律法) |
——摘编自陈忠海《乡约与乡村治理》
材料二 宗教与法律作为调控社会的两种基本手段,具有某种共同属性并且紧密联系。法律在文化上的独立性,可以说是宗教文化长期培养的结果。法律最初的绝大多数祭条几乎都反映着宗教伦理方面的禁忌;最初的执法活动几乎全部被祭司所垄断,而法律观念则纯粹是一种宗教意识形态。“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被广泛传播,后来影响法律制度,产生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公元9世纪开始,大洋彼岸基督教的势力迅速扩张,以《圣经》为法律总源的教会法不仅牢牢掌控着整个宗教世界,同时也伸向了世俗社会。《圣经》对西方自然法理论产生了深刻影响。而《圣经》中诚实、公正的观念对形成西方衡平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自由、人权的理念,社会契约和自然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与宗教的新潮文化有着密切关系。宗教方面的共识深刻地影响着近代法律的面貌,甚至法律的通用语言、惯常程式,以及汇集而成的传统都是在宗教文化的氛围中发育成长的。———摘编自王景斌周伟科《从关联性视角看宗教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乡约发展的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宗教对近代西方法律的影响。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法律与教化关系的认识。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唐律疏议》 | 《罗马民法大全》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
名例律首列为“十恶”,谋反罪居首。 |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
犯罪之人,皆有条例。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 | 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避惩罚。 |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等八类人),犯死罪,皆圣所生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 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
——摘编自《唐律疏议》《罗马民法大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疏议》与《罗马民法大全》的不同,并分析其原因。
材料一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据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材料二 大明律的许多条文直接来自《唐律》……由于明代社会各阶层的分化和各种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以及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使得新生的《大明律》必须以“法”的本来面目出现,以规范各种社会势力激烈斗争的政治局面……清末薛允升曾在《唐明律合编》中对两部法典进行了研究后说:“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又较《唐律》为重。”
——摘编自徐晓庄《〈大明律〉之特点琐谈》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唐朝相比,明朝立律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分析原因。
(3)根据以上三则材料,简析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