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唐律疏议》 | 《罗马民法大全》 |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 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
名例律首列为“十恶”,谋反罪居首。 | “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
犯罪之人,皆有条例。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 | 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避惩罚。 |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 | 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等八类人),犯死罪,皆圣所生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 | 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
——摘编自《唐律疏议》《罗马民法大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疏议》与《罗马民法大全》的不同,并分析其原因。
相似题推荐
思考:子产临终前舍宽取猛的态度转变和梁惠王接见孟子说明了什么问题?
材料一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
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材料二 魏晋时期,门阀大族颇重家风、家训,强调“雅有家风,政事规为”。唐代士人阶层编撰家训的风气日盛,如王方庆《王氏训诫》,柳玭《诫子孙》,唐太宗作《帝范》也可视为帝王之家的家训。家训内容多以“忠孝”教育为主,“名门右族,莫不由祖考忠孝勤俭以成立之”。唐代家训开启中国古代“诗书传家”的文化传统,富贵、财产不再恒久,“读书便是随身宝,高官卿相在朝廷”成为人们的最高追求。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与共同的历史价值。
(2)根据材料二、概括唐代家训哪些特点?分析成因有哪些?
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制在法的规范中也体现礼教价值观,“依法断案”也是“合礼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违法而合礼教或不违法而违背礼教的行为,即“法外之情”和“法外之非”。“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八议”,是指亲(皇亲国戚)、故(皇帝的故旧)、功(功劳卓著的人)等八种人的犯罪,司法机关不自行处理,要先交大臣“议罪”,再奏请皇帝最终裁决,古代的诉讼虽然也收集使用物证人证,但更重视口供,以口供作为定案的主要根据。在通常情况下,没有认罪的口供是不能定案的,这就导致刑讯逼供。在中央,秦汉的廷尉、唐宋明清的刑部,一般都要受制于丞相、内阁等中央行政中枢;在地方,秦以后由郡守、县令等各级地方行政机关掌握司法审判。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1649年1月,英国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审判即将举行。克伦威尔等下议院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国王查理一世,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律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律师约翰·库克在公诉书中开门见山地宣告查理·斯图亚特“受托行使的有限统治权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此外并无其他来源。从他接受托付时起,他就应实践为人民谋利益的誓言、履行维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职责”。随后,公诉书列举了国王的暴政,指出被告“是导致这个国家的无数自由人民被杀的罪魁祸首”。在公诉词的最后一段,检察官宣告:“本人约翰·库克代表英国人民控告查理·斯图亚特的叛国阴谋和其他罪行构成暴君、叛国贼、杀人犯和英国人民公敌,并且请求法庭责令英国国王查理·斯图亚特对上述各点一一进行回答。由此所引发的一切程序、检验、审讯、刑罚以及判决都应当是符合正义的。”1月27日,特别法庭做出判决:本法庭宣判查理·斯图亚特,作为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应被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
——摘编自【英】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审判查理一世的背景,指出该公诉书在法制史和思想史上的重大价值。
材料一:西周以“明德慎罚”为立法指导思想;春秋时期,管仲提出立法必须“令顺民心”;子产“铸刑书”是对“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变革;《韩非子》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荀子》说,治之经,礼与刑;汉代主张德主刑辅;唐代倡导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等等。
——摘编自祝晓光、杜海《先秦法律思想谈片》
材料二:西周建立以后,周公旦在周人原有的礼仪文化的基础之上,积极吸收整合了夏商的礼仪文化,改造出有利于巩固周王朝统治的礼乐文化。它既是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加以系统化反映,也是周人具体实践的总结。《周礼》《仪礼》《礼记》等是反映先秦时期礼乐文化的典籍,尽管对于其成书时间等诸多问题有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典籍主要反映了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西周时期的礼乐文化内容十分广泛,上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各级贵族的权利义务,下至衣食住行、婚嫁丧葬、迎来送往,几乎无所不包。进入春秋时期,王室衰落,礼崩乐坏,礼乐文化由此衰落。但它被孔子、孟子等诸子加以改造后,纳入儒家文化体系中,从而融入到中华文化血脉之中,在此后的两千五百多年里,对中华文化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摘编自马庆伟《礼乐文化对中华文化的影响及其对新时代意义》
材料三:先秦儒法之争并非“人治”与“法治”的对立。汉代新儒学融合百家,也终结了儒法之争。中华法系是礼法体制、礼法法系,并形成了帝制中国“礼法之治”的治理模式和志士仁人对“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礼法仍存活在中国人的法文化血液深层之处,其中不乏有益于建构现代法治中国的元素和智慧。在法制和法文化领域,建立文化自信和接续、转化、弘扬传统,应从礼法传统入手,一味地从法家“法治”、儒家“德治”去分头寻找,可能本身就已陷于路径选择之误。
——摘编自俞荣根《超越儒法之争——礼法传统中的现代法治价值》
主题二 秦汉至隋唐德法律与教化
材料四:董仲舒认为,汉朝建立后“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主要原因是政治指导思想不统一,“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因而统一法度必先统一政治指导思想,只有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才能使“统纪可一而法度可明”。这一主张的具体含意是要求汉武帝用儒术,特别是“公羊”家所阐释的“《春秋》之义”去改造法律,将儒家衡量是非之尺度纳入汉朝律令之中,从而将承秦而来的汉朝法律改造成推行道德教化的工具。
——摘编自袁行霈、严文明等《中华文明史(第二卷)》
材料五:唐律继承了汉晋以礼入律的传统,《唐律疏议》明确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的法律形式也已经相当完备,“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在法律的实施上,唐代统治者强调慎狱恤刑,特别是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唐太宗就曾说:“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简宽。”这样,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止了刑罚的滥用。
——摘编自张岂之《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六 伸装辞故里,谋策赴边庭。壮志吞鸿鹏,遥心伴鹅鸽。
——孟浩然《送莫切兼诸昆弟从韩司马人西军》
汉家兵马乘北风,鼓行而西破火戎。尔随汉将出门头,剪虏若草收奇功。
——李白《送族弟绾从军安西》
世承清白遗,躬服古人言。从官俱守道,归来共闭门。
——书应物《送端东行》
兄弟须和顺,叔侄莫轻欺。财物同箱柜,房中莫蓄私。
——王梵志(僧人)《兄弟须和顺》
得声名年尚少,寻常志气出风尘。文场继续成三代,家族辉华在一身。
——张籍《哭胡十八遇》
秦云蜀浪两堪愁,尔养晨昏我远游。千里客心难寄梦,两行乡泪为君流。
——杨牢《赠舍弟》
小子读书不用心,不知书中有黄金。早知书中黄金贵,高照明灯念五更。
——坎曼尔(回鹘诗人)《教子诗》
仰摘枝上果,俯折畦中葵。足以充饥渴,何必慕甘肥。
——白居易《新构亭台示诸弟侄》
常怀稻梁惠,岂惮江山永。小大每相从,羽毛当自整。
——张九龄《二弟宰邑南海,见群雁南飞,因成咏以寄》
主题三 宋元至明清德法律与教化
材料七:夫自轩辕以来,代有刑官,而五刑之法渐著,其详弗可复知。逮魏文侯师于李悝,始采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汉萧何加以三篇,通号《九章》。曹魏刘劭又衍汉律为十八篇。晋贾充又参魏律为二十篇。唐长孙无忌等又取汉魏晋三家,择可而行,定位十二篇,大概皆以《九章》为宗。历代之律,至于唐亦可谓厥大成矣。
——摘编自明代刘惟谦等:《进大明律表》
材料八: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材料九:宋太宗曾说:“法律之书,甚资致理。”他在科举中设置明法科来改变文人的知识结构,宋神宗时期进一步对已及第士人增设官试以选拔法律素养较高者。宋代司法独具特色的是“鞠谳分司”,即“审”与“判”两分,终审机构承唐制为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审判中分差官录问、法司检断制。在传统人证外,物证和书证普遍使用,凸显了浓厚的集体参与、集体负责的色彩。宋代主张慎刑,因此将财产继承、商事纠纷等与刑事加以区分处理,针对重大犯罪事件和普通且频发的地产纠纷、交易契约纠纷等划归不同的处理机构,后者仍遵循传统的“欲合情,欲息讼,必当酌其法之中者而行之”的理念。
——摘编自张俊杰《人文主义理念下宋代司法中的理性与经验》
材料十:明代最为成熟且在乡村治理过程中收到显著成效的乡约制度是王阳明编制的《南赣乡约》……官倡民办的组织模式成熟,约规内容具体详尽,如其中明确规定了乡约职务的设置要求,“乡落居民各自会推家道殷实、行止端庄一人,充为约长,二人副之,将各人户编定排甲,自相巡警保守”。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就明确规定,“通约之人”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都有救助相恤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大家的基本生活保障无忧。可以说,通过朝野上下特别是王阳明等人的努力,除突遭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外,明代乡约的道德教化成效日益显著,在乡村社会营造出了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乡风民风,颇具儒家理想的小康社会之意境。
——摘编自王蕾《刍论明代乡约的历史嬗变及其现代价值》
材料十一:中国传统家训是中国古代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家训使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核心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家庭化、民间化,它经历了自上而下的模仿、沿袭、借鉴的传播推演过程,其核心思想内容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传统家训教育以血缘亲情为前提,以言传与身教相结合,采用以小见大、化抽象为具体的理论转化路径实现社会核心价值观和国家主流意识形态教育路径,这对现代的家庭教育乃至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仍有很重要的启发借鉴意义。
——摘编自杨运庚《中国传统家训的现实文化价值与传承创新研究》
材料十二:从一定角度看,古代中国社会史就是一部“社会教化史”。中国传统教化思想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多元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整合行为。在国家层面重视对教化的弘扬、表彰和政治推崇。所谓“建国君民,教学为先”,同时辅之“仁政”,从制度上保障教化的推行,故有“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对精英统治阶层要求做到率先垂范。正如季康子问政于孔子,子曰:“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历史上,宗族、乡绅、士子在社会教化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德性高尚之人成为人们推崇和学习的对象,他们可以利用自身声望和社会地位支持着家族、家乡的发展。
——摘编自雷月荣、程红艳《论中国传统教化及其当代德育价值》
✱基础测评✱
(1)根据材料一,概括先秦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西周时期礼乐文化的历史意义。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礼法传统”与“现代法治”展开论述。(要求: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4)根据材料四并结合所学,概括董仲舒的主要思想主张,并简析这些思想主张所产生的重要历史影响。
(5)根据材料五,归纳“唐律”所具有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唐律疏议》的重要历史地位。
(6)根据材料六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家训诗呈现出哪些主要特点?
(7)根据材料六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唐代家训诗反映出怎样的价值取向?对当代社会有何指导意义?
✱能力提升✱
(8)根据材料七概括中国古代自先秦到唐初法典编纂的历史,结合所学,概述唐代在律法方面的突出成就及其历史意义。
(9)根据材料八概括其核心思想,结合所学,概述其在宋代社会教化方面的实践。
(10)根据材料九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宋代司法实践中“理性”的表现及其原因。
(11)根据材料十,概括明代乡约制度的特点。
✱历史纵横✱
(12)根据材料十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古代社会教化的现实价值。
(13)根据材料十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中国古代教化的不同主体及其主要作用。
材料一 在汉初的几十年,虽然废除了秦王朝个别过于残忍的法律条文,但就司法体系和司法实践而言,几乎完全因袭秦王朝。当时以贾谊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几乎一致建议汉王朝约法省刑,以安定民心。董仲舒认为,要克服汉承秦制的弊病,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小修小补,而关键在于改变汉王朝的指导思想,换言之,就是以《春秋》作为汉王朝最高法典,以《春秋》决狱,以《春秋》作为现实生活的价值取向。
——摘编自马勇著《帝国设计师:董仲舒传》
材料二 如果说古代中世纪的法学家们经过他们的努力使罗马法为人类民法的系统化法典化铺垫了良好的历史基础,成为孕育《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摇篮,那么,近代法国资产阶级则将这种努力直接变成了成功的果实。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成为人类民法史上一位备受瞩目的时代“骄子",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传承罗马法的一部辉煌的经典,也使法国成为大陆法系的创始国和重要代表。人们盛赞法国人对世界法制的贡献,而法国人却真诚地担言“我们毫不犹豫地宣称,就我们的立法完善性而言,我们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
——摘编自叶秋华《论〈法国民法典>承上启下的历史地位》
(1)根据材料一,归纳西汉时期治国理政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回答法国人为什么“在很大程度上要感谢罗马人”。
材料一:汉初,革秦之弊,废弃了秦代法律的严酷繁杂成分,由萧何制定了崇尚宽简的《九章律》,约法省刑,简易疏阔。……其法制的指导思想则为礼法并用,以礼入法,儒家经义成为法理的基础,坚持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奠定了此后法制体系“礼刑一体”的基本框架。
——摘自张岂之主编《中国历史十五讲》
材料二: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适,则所有都无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摘自古罗马《民法大全》
(1)依据材料一,概括汉朝制定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
(2)材料二体现了罗马法中的哪些法律原则?依据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对欧洲近代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材料一 ……中国法的界定十分模糊,倒是皇帝圣旨、朝廷法令、祖宗遗训更具威力。因为法自君出,皇帝钦定法律,皇权置于法律之上,法律对皇权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法律遇到开明皇帝有些用,一遇到昏庸暴君,无法无天,所谓“人亡政息”。……这遗风流传至今即权大于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情枉法。
——史仲文《中国人走出死胡同》
材料二 1954年宪法既确认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又在原则实现的具体方法和步骤上,不拘泥于某种固定的模式。它记载了我国人民一百多年来英勇奋斗的胜利成果,又总结了建国五年来革命和建设的经验,丰富和发展了《共同纲领》。1982年宪法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中国在历史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曹建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问题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举例说明近代中国资产阶级以法制取代专制的实践。
(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1954年宪法”的特征。
某学习小组在进行“宋代社会的世俗化、平民化”主题学习时,搜集到如下史料:材料→“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
“近来世俗多颠倒,只重衣衫不重人”
——宋代潘彦
材料二 (宋)张择端《清明上河图》(局部)
材料三一、德业相劝:德谓见善必行,闻过必改……业谓居家则事父兄,教子弟,待要妾,在外则事长上,接明友,教后生,御僮仆。
二、过失相规: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
……
四、患难相恤:凡有当救恤者,其家告于约正 ……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则不必借。
——摘自 (宋)吕大钧《吕氏乡约》
据材料并结合所学,指出该小组搜集史料的不同类型,并分别说明三则材料与主题之间的逻辑关系。
材料一 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家族统治,是中国古代国家赖以存在和巩固的基础。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从汉代开始,随着儒家思想的确立和汉儒倡行说经解律,大开引礼入法的途径。汉代以后,统治者大都以“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作为指导立法与司法的既定政策。《唐律疏议》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者不可偏废。”
——摘编自王继尧《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
材料二 乡约不同于法律以强制性手段和严厉的惩罚措施来进行约束,而是把“礼”作为日常行为的根本准则,用“礼”来规范人们的交往方式,以及由此产生的尊卑长幼意识。运用乡约进行社会整合的独到之处,是扬善为主,惩恶为辅,激发出人的“善”的特征,在自我节制和相互尊重中自然生发出一种社会秩序。在培育礼俗秩序的基础上,乡约也是一种社会保障机制,它在设计之初的“患难相恤”里,就包含了最常遇见的盗贼、婚丧、疾病、诬枉等事,随着国家介入到乡约的推广,这种理念也被制度化,分别与保甲、社仓、社学等形式结合起来,对外抵御侵略和盗贼,对内进行救恤和教化。
——摘编自马馨《明清时期乡约运行机制研究》
(1)根据材料一概托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乡约的在用
材料一 中国法典的缘起与(罗马)查士丁尼法典的组成方式有相同之处……限制《中国法典》之外的出版物的发行(政府除外),罗马亦是如此,两国都各自以公告、律令和诏书等形式立法,还有诸如过继、家庭财产共同占有关系等都有相同之处。
——田涛《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
材料二 罗马帝国时期查士丁尼皇帝敕定的《法学总论》中明确界定:“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任何人都享有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法制史学者将唐高宗时颁行的《唐律疏议》与“罗马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华法系的代表著作。《唐律疏议》首篇开宗明义:“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可见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实质上是“以法制国(therulebylaw)”而不是“法治(theruleoflaw)”,不过是君主用刑罚律令来控制臣民罢了。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与罗马在法治方面,有哪些相似点?
(2)根据材料二,比较罗马法和中国传统法律精神(或原则)的不同。
材料一 罗马向海外扩张过程中,在所征服地区建立行省来统治当地人民……各个行省都派驻总督治理……总督拥有该行省的军事、民政和司法全权……这就为行省总督滥用职权,横行不法,搜钱刮财,提供了便利条件。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古代史编》
材料二 忽必烈即位初期……委派重臣以中书省官“行某处省事”名义,到地方行使中书省职权……随着大规模征服战争的结束,行省由临时派出处理军政事务的机构,逐步过渡为地方最高政府,但仍长期保留着派出机构的性质。
——樊树志《国史概要》
材料三 十二铜表法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起初,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他的法律规范仅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居住在罗马的外邦人受不到法律保护,故称市民法。……随着罗马对外扩张以及国际交往和商业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万民法。万民法实际上是罗马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
——吴于廑、齐世荣主编《世界史•古代史编》
材料四 元朝的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基本仿照汉法,以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地方分裂为前提……地方行政机构是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成吉思汗时代的法令,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典,在实践中,蒙古部落的习惯法还占据着统治地位。直至元朝建立二十八年(1291年),编成《至元新格》,这是元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元世祖时,明令把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这四等人在政治待遇、法律地位、经济负担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上都有种种不平等的规定。
——摘编自朱绍侯、张海鹏、齐涛主编《中国古代史》
请回答:
(1)根据材料一、二,在建立帝国和加强对地方管理方面,罗马帝国与元朝有哪些相似之处?
(2)根据材料三、四回答,分析指出罗马帝国万民法与元朝法律的不同之处?
(3)综合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罗马法和元朝行省制度在当时起到哪些作用?对后世影响如何?
材料一 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倚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
——摘编自李正财《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法律的比较》
材料二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古代罗马法是古典社会基于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周枂《罗马法原论》
(1)根据材料一和二、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古代罗马法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罗马法呈现特点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西古代法制建设共同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