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先秦时期的德治与法治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48 题号:21463606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唐律疏议》《罗马民法大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
名例律首列为“十恶”,谋反罪居首。“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力。
犯罪之人,皆有条例。断狱之法,须凭正文。若不具引,或致乖谬。违而不具引者,笞三十。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避惩罚。
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杖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
诸八议者(注:八议指亲、故、贤、能、功等八类人),犯死罪,皆圣所生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流罪以下,减一等。法律保护除奴隶以外的自由民的权利,自由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享有国家全面保护的公权和私权。

——摘编自《唐律疏议》《罗马民法大全》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唐律疏议》与《罗马民法大全》的不同,并分析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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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与共同的历史价值。
(2)根据材料二、概括唐代家训哪些特点?分析成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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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审判查理一世的背景,指出该公诉书在法制史和思想史上的重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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