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中国古代法律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倚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
——摘编自李正财《罗马法和中国古代法律的比较》
材料二 古代罗马人相信,法律的目的是保证“正直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人生而平等,都享有为任何人不能剥夺的一些基本权利……法是最高的理性……法是一种最高权利,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正义和非正义的人的标准。古代罗马法是古典社会基于私有财产之上的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形式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私有等重要原则,对欧洲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法律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
——摘编自周枂《罗马法原论》
(1)根据材料一和二、分别概括中国古代法律和古代罗马法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古代罗马法呈现特点的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西古代法制建设共同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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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在历史进程中,法制与社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唐律疏议》卷一“十恶”条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穰);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二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伪)……“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材料二(明初)市场管理立法初具规才莫,包括对商品价格的估定、度量衡的规范、牙商(中间人)的管理、不正当经商行为的处置都有专门的法律条文。洪武二十年(1397年)中禁人民无得私自出海与外国互市。
一一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
材料三民国(国)初颁布了《商人通例》《公司条例》《证券交易所法》等法规,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和政府管理等领域。在全国工商会议上,工商界代表对公司注册章程、商标法、商会法等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要求,工(农)商部在制订相关法规,时均有所采纳,并在参考西方有关法规的基础上,较多地注意了本国状况。
——摘编自《民国初期的经济法制建设》
材料四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1978年12月13日)
(1)概括材料一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中国封建时代法律的本质特征。
(2)材料二反映了明初法律的哪些内容?这些法律对当时的社会经济有何影响?
(3)归纳材料三所反映的民国初期经济立法的特点,指出其历史作用。
(4)材料四主要阐述了什么思想观点?是在吸取什么历史教训"情况下提出的?综上,谈谈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材料一中国历史上,“法”实质上是帝王权力的延伸。而西方法律文化体系的构造其公式可以表现为法—人——法,制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用来限制君权,同时,西之的价值取向总括起来可以说是财产决定身份和等级,进而再影响权利的分配和享受。因此,在欧洲历史上屡屡可以看到卑下的资产者成为高贵的王公贵族的债权人,而这在中国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在中国长幼亲疏被认为是永恒的秩序,法律常常只是附加了刑罚的伦常。中国古代社会民众一直就是谈“法”色变,视讼事为畏途,避之不及。而西方的法律自始就包含了很大一部分的“权利”和“正义”内容,其民事功能不可忽视。西方人认为“自然法”基于人类的自然状态而自生,无须人们制定。而在传统中国的法理观念中,“伦理”即“自然”,所以西方的法文化更注重一种顺应自然的核心,中国更注重“定分止争”的需要。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材料二中国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促使了熟人社会的形成,依靠伦理道德或是风俗习惯就可以调整日常的行为规范,因而不会产生较强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而在古希腊时期,在商品经济下人们因其对外贸易的发达形成了较强的权利意识。一个国家法律文化必然带有其民族性,并为人民认可而扎根于内心所形成。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国与国之间的部分法律文化不易被其他国家的人们所理解。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潮流趋势不可逆转,经济的全球化带动了文化的全球化,而法律文化因其所产生依附的物质生产方式的不同,加之文化全球化加速了法律文化的交流与传播,使得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碰撞不断。
——摘编自郭婧《浅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的差别。(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发生碰撞的原因。
材料一 我国传统礼仪制度蕴含着丰富的劳动教育内容。《礼记》中的很多篇自对人们起床以及入睡时间、从早到晚不同阶段所应该从事的劳作类型及承担的职责等进行了明示和阐述。自周代起,学校中的学生到了农忙季节就要离开学校回乡从事农业生产,只有在每年冬天的农闲阶段才是进入学校学习的主要时间段。在我国古代社会,一般家庭都具有耕读传家的优良传统,提倡重视脑力以及体力劳动,并且通过家训家风的形式将这种优秀传统传承和发扬下去。
—摘编自杨玲《论优秀传统文化在劳动教育中的影响》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马列主义成为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受此影响,教育与轻视劳动人民的“旧时代”、剥削阶级垄断的“旧教育”相揖别。劳动、劳动人民、劳动教育成为“关键词”。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党和政府一方面大力普及各级各类教育,另一方面充分联系生产建设的实际需要,引导未升学的学生参加劳动生产。当时主流的教育论述、讲话和研讨都指向劳动教育,并使其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鉴于学校课程学术性高于实用性,升学性先于就业性,国家将生产劳动列为正式课程,把“勤工俭学”作为教劳结合的手段,并大力发展“半工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
—摘编自陈南《劳动教育:思想演变与地位流变—兼论开展劳动教育的时空背景》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劳动教育的特点及其成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历来重视劳动教育的意义。
材料一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源。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诸如德治、人治、法治、礼治、德刑关系等法律思想都在这一时期确立。经过争鸣和辩驳,各学派相互借鉴与吸收。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逐渐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董仲舒神化皇权、改造新儒学,契合了统治者加强统治、维护大一统的需要。《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历朝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摘编自付银《中国近代法律观念的转型》
材料二 鸦片战争加速了中国传统法律的转型。龚自珍、魏源等从自救的角度对清朝的律例与司法制度展开了批判。林则徐首倡“睁眼看世界”,主持编译了《各国律例》。1902年,英美等国表示,如清政府改变司法现状“皆臻完善”,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参酌各国法律”,修订现行律例。1905年,清政府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典为立法模式,大规模移植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开始法典编纂工作。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宪法。
——摘编自石田琢智(日本)《中日法律的近代转型的比较分析》
材料三 罗马法学家区分了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国家和公共权力,私法则调整个人权利义务。罗马法给予私权完备的保护。而中国思想家则倡导家国一体、公权至上。这种对法律属性的分类和对公私权关系的认识,导致了中西法律进化之路开始循着不同方向发展,即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到家族再到国家的集团本位道路,公权始终优于私权;西方法律则走的是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到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逐渐形成尊重私权的传统。
——摘编自张锐智、田大川《罗马法学家关于公法私法划分的意义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归纳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特点,并分析产生这些特点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析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向近代法律制度转型的原因。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分析中西法律走上不同道路对历史发展产生的积极影响。
材料一 汉初,以贾谊为代表的有识之士几乎一致建议汉王朝约法省刑以安定民心。董仲舒认为,要克服汉承秦制的弊病,不在于法律制度的小修小补,而在于改变汉王朝的指导思想,换言之,就是以《春秋》作为汉王朝最高法典,以《春秋》决狱,以《春秋》作为现实生活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案子是这样的: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而误伤乙。按当时法律,杀人者死,甲殴父当枭首。董仲舒认为,按照《春秋》“原心”(根据动机)诛罪原则分析,甲的本意是保护自己的父亲,属于正当防卫,其本意也不是伤害自己的父亲,故只能属于误伤,而不能算犯罪。由于这种司法原则合乎以血缘、伦理、宗法、地缘关系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需要,因而在当时和后世都有很大影响。
——摘编自马勇《帝国设计师:董仲舒传》
材料二 西方法治是作为人治的对立面而产生的,中国古代法治是为了维护王权统治而产生,法只是君王治天下和强国的工具,而治天下和强国的最终目的是巩固君王统治,实现君王政治抱负。西方法治观中关于法治精神的诠释相对具体,不仅提出了自然法、永恒法等概念,最终还将自由、民主、平等、人权、分权制衡等基本精神注入其中,使其成为良法的标准和法治的实质要件。中西法治观都具有法律可循、权威、公开、明确、稳定、平等等基本要件,区别在于西方自古希腊、古罗马至资产阶级革命以来严格实施了这些法治要件并基本实现了法治,而中国古代从来没认真实施过这些法治要件,皇权至高无上,法治在与人治的博弈中一直处于绝对劣势。
——摘编自李天昊《西方法治观与中国古代法治观的梳理与比较》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法治观的特点,并分析其法治观对后世法治建设的影响。(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西方与中国古代在法治观念上的差别。
材料 春秋时期,贵族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利于贵族随意处置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郑国子产根据已有刑法重新编订了三种刑法,在公元前536年“铸刑鼎”,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社会公布;让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法会得到怎样的处罚。结果,社会治理透明度增加,犯罪案件减少了。公元前452—前450年,在平民保民官的强烈要求下,古罗马先后编订出十二个法表,镌刻在青铜牌上,公布于罗马广场,即《十二铜表法》。该法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过去未成文的习惯法的汇编。在后世的岁月中,它虽经多次修订,但始终是古罗马的基本法。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郑国子产“铸刑鼎”与古代罗马编订《十二铜表法》相似的社会背景与共同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