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文艺复兴与宗教分裂活动引发了大规模的宗教战争。海外扩张开拓了欧洲人的地理视野,也带来了国际法领域的问题。冉冉兴起的民族国家逐渐开始以最高形式的政治组织出现,改变了原有的西欧社会结构。日益明朗的“国界”意识、对土地性质的重新认识以及新君主们对世俗利益的强调,促使诸多学者不再偏执于世界国家的理想建构,而开始在“万民法”之外寻求一种适用于国家关系的“国际法”,通过建构相关规则制度,协调新兴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特别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学者的构筑下,近代国际法应运而生已是理所当然的了。
——摘编自何佳馨、李明倩《法律文明史》
材料二 (19世纪末)欧洲秩序崩始,战争依然是地位平等的主权国家的交战。与“正当敌人”进行的战争仍被视为合法的。传统欧洲国际法的战争罪仅仅是列入在战争过程中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的行为。但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从《凡尔赛条约》开始,为了进一步约束德国式侵略战争,各国都想将侵略战争定为刑事犯罪,战争罪行化逐渐起步。战争罪作为国际罪行,法律必须精准定义其概念,并且对战争的合法性以及战争责任问题予以回应。
——摘自吕思嘉《战争的形与实:重思战争与国际法秩序》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概括近代国际法产生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指出20世纪国际法对战争的态度变化,并结合所学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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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格劳秀斯(1583~1645),荷兰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代表作《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凝聚着他的法学思想。他在《海洋自由论》中主张荷兰拥有本国的海事权利,葡萄牙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没有独占东印度群岛航行、渔业和贸易的权利。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认为,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他国不得干涉;战争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不可避免,但应当受到限制,其目的道德与否非常关键;国家间应有共同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来约束各国行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贸易法产生深远影响。
——摘编自卢玮《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等
材料二 20世纪50年代后,英国学派则更看重国家主权的存在,认为国际法并非每时每刻都能得到运用的秩序手段;1999年,剑桥学派塔克则认为格劳秀斯为东印度公司和荷兰发动战争的权利进行辩护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并非出于“正义战争”的理由;2006年,神学派系杰弗里提出了颠覆性的解读,她认为格劳秀斯在关键时刻表现出虔诚基督徒惯有的和平主义倾向,包括反对正义战争。
——摘编自张云雷《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传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学说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其作用。(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格劳秀斯国际法学说的学术争论进行评析。
材料一 秦朝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妥善划分地方行政层级,有效分配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并对地方官员权力实施监督。
第二,处理好郡县与分封的关系。
第三,中央权威、政令畅通是必备条件。
(1)依据材料结合所学,说明秦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材料二 14—16世纪的文艺复兴、新大陆的发现和宗教改革,使欧洲出现了主权国家并存的局面。之后,各国的交往也日益增多。所有这些都为近代国际法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新大陆的发现,对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起了直接推动作用。地理大发现在国际法中提出了新的课题。许多国家对殖民地的争夺、所谓无主地的取得及其相关联问题,引起了一系列的争执。同时,新大陆的发现也促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逐渐形成,世界商业联系不断扩大,商品货币关系不断加强。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密切,从而为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奠定了经济基础。
(2)依据材料结合所学,概括国际法产生的背景。
材料三 宋朝和明朝的乡约
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文化的发展,儒家开始向基层渗透,并发展出理学,这一时期,理学家们深入族规,家训之中,投身基层教化,吕大钧兄弟四人在家乡蓝田创立的《吕氏乡约》,成为乡约教化乡里的范本。该乡约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总纲。并规定:“年高有德、堪身体力行之人是可能被推举为乡约正副的基本条件,即声望和学识是乡约凝聚力之形成的基本要求,其主要任务是扬善惩恶,对乡里社会实行教化,在乡里社会提倡互敬互爱、患难与共的淳朴社会风气。”
各州县做竖牌十面:凡不养父母时常忤逆者,牌书“不孝某人”。尊长无礼,牌书“不义某人”。偷鸡摸狗,牌书“做贼某人”。生事殴人,牌书“凶徒某人”……各用大字钉于本犯门左,每会跪约听讲,街民不与往来。约长等劝令同约完成纳粮的任务,劝戒同约维护地方安定。
——山西巡抚吕坤《乡甲约》
(3)依据材料,结合所学概括宋朝和明朝乡约的特点,并说明乡约发展的趋势。
材料四 新中国主要法律制定表:
时间 | 主要法律文件 |
20世纪50年代 |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
改革开放后 |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
20世纪90年代到 21世纪初 | 1999年和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先后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
中共十八大以后 |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 202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过,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材料一
朝贡体系的雏形是古代中国的畿服制度,秦汉以后推广运用到处理与域外关系上,中原政权和其他诸国以“册封”关系为主。南北朝时期原有的体系崩贵,至隋唐时期,羁縻制度逐步取代册封制度。
宋元时期整个朝贡体系一再次陷入混乱之中,至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规定把15国列为“不征诸夷”,写入《祖训》,并确定了“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由此朝贡体系成为东方世界通行的国际关系体制。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朝贡体系的基础遭到了不可挽回的动摇。
(1)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对朝贡体系给予点评。材料二 根据一般原则:本人是处理自己事务的最佳裁断者,因而拥有发动战争之权力的人,乃是唯一拥有缔结和约之权力的人。由此推导,公战能够由各方主权者单独发动,在王权政制下这种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君主。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
(2)综合以上两个文件,说出它们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的作用。材料一:国际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确立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核心地位。随着欧洲列强的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观被带到了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的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二:20世纪下半叶、非洲国家开始在国际舞台上自由表达主张、开展法律实践。1960年,22个非洲国家联同部分亚洲国家向联合国提案,并一致投票支持通过《关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的宣言》,民族自决的原则得到落实。1964 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了《关于非洲国家之间边界争端的决议》,首次在国际法律文件中提出成员国保证尊重国家独立时业已存在的边界。经非洲国家广泛实践,该项内容被奉为国际社会处理边界问题的准则,并由国际法院确立为一项国际惯例。1972年,塞内加尔首任最高法院院长凯巴·姆巴耶首次将发展权定义为人权。发展权自此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被1979 年联合国《关于发展权的决议》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
——摘自洪永红《试论非洲国家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概括非洲国家推动国际法发展的贡献,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其历史意义。
材料一:1995年,尼雅遗址考古对发现了一件“五星出东方利中国”织锦护臂。织锦绚丽的色彩、激扬的文字和祥瑞的意蕴,无不令人叹为观止。因此,它被誉为20世纪中国考古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出土五星织锦的尼雅遗址,是汉晋时期西域三十六国之一精绝国所在地,也是丝绸之路的必经之地。……五星织锦护臂由皇家官府(织室)专门织造的,最终却出现在西域地区的汉代墓葬中,表明古代精绝国和中原王朝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摘编自《多元一体的生动见证“五星出东方利中国”织锦护臂小记》
材料二:中世纪末期,由于王权的加强、较为统一的国家的形成,西欧一些民族在文化层面上取得了民族的共同认同,这主要表现在每个民族都在执著地追求使用自己的民族语言。培养和形成自己的风俗习惯和行为方式,增进整个民族的共同情感。这种民族意识与民族情感均还属于文化和心理层面上的。……资产阶级便在推翻王朝国家、构建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把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相结合,形成了具有政治意义的民族主义。这样,这种新型民族国家的基础不仅是民族的共同心理和文化,更重要的是民族的共同政治认同,同民主、自由、人权等政治原则和观念。与王朝国家相比,这种近代民族国家更加统一与完整。
——李宏图《论近代西欧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
材料三:国际法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之上,作为欧洲区域法诞生,且与其他非欧洲文明的国际法律规则并存。随着欧洲国家的武力和殖民扩展,欧洲的国际法扩展到全世界,其他文明的国际法律规则随之消亡。20世纪后国际法的主权及平等原则在全球得到真正体现,普适性要素不断增加,成为全世界都能接受的唯一国际法律规则,国际法共同体也成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何力《人类命运共同体视角下的国际法史与文明互融》
(1)根据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指出汉代蜀锦织造的劳作方式、工具与地位。并以民族关系视野下的政治、军事、经济三个角度阐述汉朝“西域精绝国和中原王朝之间存在着紧密关系”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概括“西欧一些民族在文化层面上取得了民族的共同认同”的原因和表现。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种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路径和表现。
(3)阅读材料三,概括国际法的发展阶段。并结合所学,阐述二战后“国际法的主权及平等原则在全球得到真正体现”的重要成果。
材料一 1928年,英、法、美、德等15个国家的代表共同签署了《非战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以各自人民的名义郑重宣布,它们斥责为解决国际争端而诉诸战争,并放弃将战争作为彼此关系中的国家政策工具。各缔约国同意,除非通过和平手段,否则不得寻求解决或解决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性质或起因的一切争端或冲突。”
——摘编自吴于廑等《世界史·现代史编》
材料二 《非战公约》并未给各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安全,整个20年代各国之间的摩擦不断,法国一直苦于寻求自身的安全保障,首倡非战公约。美国也是非战公约签订的实际主导者,其真实用意则是“体面的孤立”。公约中各缔约国同意放弃将战争作为彼此关系中的国家政策工具。但公约没有规定集体执行该公约义务的办法,更为严重的是,当时主要大国甚至那些倡导国都对公约做了有利于自己的变通和保留。二战的事实也构成了对非战的巨大讽刺。而从二战后纽伦堡审判的整个过程来看,正是由于《非战公约》的事先存在以及战胜国的引用,才使得审判有法可依,有理为据。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建立和对战犯的审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地对国际战争罪犯进行的审判,对国际法发展和维护世界和平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摘编自王立桩《非战公约历史定位的转变》
(1)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概括《非战公约》出台的背景。(2)据材料二结合所学,分析《非战公约》“并未给各国带来安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