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 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61 题号:226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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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格劳秀斯(1583~1645),荷兰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代表作《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凝聚着他的法学思想。他在《海洋自由论》中主张荷兰拥有本国的海事权利,葡萄牙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没有独占东印度群岛航行、渔业和贸易的权利。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认为,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他国不得干涉;战争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不可避免,但应当受到限制,其目的道德与否非常关键;国家间应有共同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来约束各国行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贸易法产生深远影响。

——摘编自卢玮《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等

材料二   20世纪50年代后,英国学派则更看重国家主权的存在,认为国际法并非每时每刻都能得到运用的秩序手段;1999年,剑桥学派塔克则认为格劳秀斯为东印度公司和荷兰发动战争的权利进行辩护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并非出于“正义战争”的理由;2006年,神学派系杰弗里提出了颠覆性的解读,她认为格劳秀斯在关键时刻表现出虔诚基督徒惯有的和平主义倾向,包括反对正义战争。

——摘编自张云雷《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传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学说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格劳秀斯国际法学说的学术争论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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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1】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神圣罗马帝国内各诸侯邦国有外交自主权,唯不得对帝国皇帝及皇室宣战。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10月24日)

材料二: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力量,确定了“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1946年国际法院也在荷兰海牙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1947年11月联合国大会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许多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最初草案都通过联合国召开的特别会议而转变为多边公约。在此期间,国际法的领域也大大扩展,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人权、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的背景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40年代以来国际法的发展,并谈谈你对这一时期国际法发展的认识。
2022-11-26更新 | 94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维也纳体系是继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关际体系。该体系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它在欧洲大陆恢复了旧的专制制度,并通过战胜国财产的瓜分不仅满足了列强的领土野心,而且初步建立起一个新的欧洲大陆的均势。第二,它是一个五极均势结构,依靠英国、法国、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的实力均衡、共同维持着欧洲的稳定。第三,它开始用“会议外交”的方法,通过上述五大国定行国际会议,对列强各自的利益和矛盾进行协商解决,从而维护大国的利益。

——摘编自《国际关系史上四大体系的演变》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宣告了凡尔赛_华盛顿体系的终结。以欧洲大国均势为中心的传统的国际政治格局完全被战火所摧毁,取而代之的是美苏对峙的两极格局。这个新的两极格局的基石,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后期由反法西斯大同盟的主要领导人通过多次会谈所签订的一系列协定而确立的雅尔塔体系。作为雅尔塔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联合国对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干涉,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援助,对教育文化事业的关注,反映了历经战乱的人类理性正在作出正确的选择:较量与敌对将趋于缓和,竞争与交流将日居主导。这一切正是人类社会进步走向文明和成熟的标志。

——摘编自《国际关系史上四大体系的演变》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维也纳体系的特点并简析其积极意义。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与雅尔塔体系在影响方面的主要区别。
2021-11-14更新 | 199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名校
【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1864年,《万国公法》汉译本面世,国际法开始系统、正式地传入中国。此后在丁韪良等传教士的引领下,江南制造总局、湖北官书局等机构翻译了大批西方国际法著作。尽管意识到“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恃”,清政府依然有意识地将国际法规范运用到中外关系的处理中。1874年,台湾琉球漂民案中,以总理衙门为代表的权力中枢保守地要求日本遵守修好条约,而不少知识分子和闽台官员却明确提出要以国际法处理中日在台湾问题上的冲突,申明中国在台湾全境的主权,要求日本退兵。此后的马嘉理案、曾纪泽伊犁谈判、中法战争等涉外交涉中,均援用了国际法。这些公法外交实践涉及领海、最惠国待遇、使领制度、局外中立、宣战等,大都取得一定的效果。

——摘编自张卫民《晚清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

材料二   新中国自成立到1977年底,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总共不过31个。从1978年到2004年底,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已多达236个,仅1978年到1988年就签署、生效了122个。1978年以后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超出了外交、人道主义法、海事、航运、少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章程等狭小范围。据统计,中国至今参加的多边条约既涉及联合国及其所有专门机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一般国际法,还涉及国际刑法、反对恐怖主义行为、毒品管制,以及某些建立国际组织的章程等。这标志着中国全面融入国际法律秩序。

——饶戈平《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清政府对国际法运用的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差异并分析原因。
2022-08-25更新 | 316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