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格劳秀斯(1583~1645),荷兰著名的法学家之一。代表作《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凝聚着他的法学思想。他在《海洋自由论》中主张荷兰拥有本国的海事权利,葡萄牙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没有独占东印度群岛航行、渔业和贸易的权利。他在《战争与和平法》中认为,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原则,他国不得干涉;战争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不可避免,但应当受到限制,其目的道德与否非常关键;国家间应有共同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来约束各国行为。格劳秀斯的国际法思想对现代国际法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贸易法产生深远影响。
——摘编自卢玮《战争与和平法:格劳秀斯国际思想的法律表达》等
材料二 20世纪50年代后,英国学派则更看重国家主权的存在,认为国际法并非每时每刻都能得到运用的秩序手段;1999年,剑桥学派塔克则认为格劳秀斯为东印度公司和荷兰发动战争的权利进行辩护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并非出于“正义战争”的理由;2006年,神学派系杰弗里提出了颠覆性的解读,她认为格劳秀斯在关键时刻表现出虔诚基督徒惯有的和平主义倾向,包括反对正义战争。
——摘编自张云雷《国际关系研究中的格劳秀斯与格劳秀斯传统》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格劳秀斯提出国际法学说的时代背景、并简析其作用。(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对20世纪50年代以来关于格劳秀斯国际法学说的学术争论进行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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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神圣罗马帝国内各诸侯邦国有外交自主权,唯不得对帝国皇帝及皇室宣战。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和约的每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10月24日)
材料二:1945年6月联合国成立,联合国宪章确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制裁侵略的机制,并赋予安理会制裁的力量,确定了“大国一致”原则,集体安全体制进一步完善。1946年国际法院也在荷兰海牙成立,发展了国际司法制度。1947年11月联合国大会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许多由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最初草案都通过联合国召开的特别会议而转变为多边公约。在此期间,国际法的领域也大大扩展,在裁军、防止核武器及生化武器扩散、人权、环境、海洋、外层空间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性质的公约或宣言。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的背景及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20世纪40年代以来国际法的发展,并谈谈你对这一时期国际法发展的认识。
材料一 维也纳体系是继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历史上第二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关际体系。该体系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它在欧洲大陆恢复了旧的专制制度,并通过战胜国财产的瓜分不仅满足了列强的领土野心,而且初步建立起一个新的欧洲大陆的均势。第二,它是一个五极均势结构,依靠英国、法国、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的实力均衡、共同维持着欧洲的稳定。第三,它开始用“会议外交”的方法,通过上述五大国定行国际会议,对列强各自的利益和矛盾进行协商解决,从而维护大国的利益。
——摘编自《国际关系史上四大体系的演变》
材料二 第二次世界大战彻底宣告了凡尔赛_华盛顿体系的终结。以欧洲大国均势为中心的传统的国际政治格局完全被战火所摧毁,取而代之的是美苏对峙的两极格局。这个新的两极格局的基石,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后期由反法西斯大同盟的主要领导人通过多次会谈所签订的一系列协定而确立的雅尔塔体系。作为雅尔塔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联合国对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干涉,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援助,对教育文化事业的关注,反映了历经战乱的人类理性正在作出正确的选择:较量与敌对将趋于缓和,竞争与交流将日居主导。这一切正是人类社会进步走向文明和成熟的标志。
——摘编自《国际关系史上四大体系的演变》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维也纳体系的特点并简析其积极意义。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凡尔赛—华盛顿体系与雅尔塔体系在影响方面的主要区别。
材料一 1864年,《万国公法》汉译本面世,国际法开始系统、正式地传入中国。此后在丁韪良等传教士的引领下,江南制造总局、湖北官书局等机构翻译了大批西方国际法著作。尽管意识到“强则可享国际法上的利益,弱则国际法并不可恃”,清政府依然有意识地将国际法规范运用到中外关系的处理中。1874年,台湾琉球漂民案中,以总理衙门为代表的权力中枢保守地要求日本遵守修好条约,而不少知识分子和闽台官员却明确提出要以国际法处理中日在台湾问题上的冲突,申明中国在台湾全境的主权,要求日本退兵。此后的马嘉理案、曾纪泽伊犁谈判、中法战争等涉外交涉中,均援用了国际法。这些公法外交实践涉及领海、最惠国待遇、使领制度、局外中立、宣战等,大都取得一定的效果。
——摘编自张卫民《晚清中国对国际法的运用》
材料二 新中国自成立到1977年底,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总共不过31个。从1978年到2004年底,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多边条约已多达236个,仅1978年到1988年就签署、生效了122个。1978年以后中国参加的多边条约,超出了外交、人道主义法、海事、航运、少数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章程等狭小范围。据统计,中国至今参加的多边条约既涉及联合国及其所有专门机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一般国际法,还涉及国际刑法、反对恐怖主义行为、毒品管制,以及某些建立国际组织的章程等。这标志着中国全面融入国际法律秩序。
——饶戈平《国际法律秩序与中国的和平发展》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清政府对国际法运用的影响。(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改革开放前后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程度差异并分析原因。
材料一 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会议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为数众多的那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对近代国际法及展有重大影响。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民族自决、不干涉内政、战争中贯彻人道主义原则逐步为国际社会接受,成为国际法的原则。从格劳秀斯(国际法的奠基人)开始,几乎所有的国际法学者都把国际法主体锁定在欧洲国家这个范围,与尚处在“野蛮状态”或“半野蛮状态”国家之间的关系不能用国际法来调整。
——摘编自王庆海《国际法》
材料二 二战之后,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一整套国际规则体系,才逐渐成为整个国际社会的行为规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法。国际组织大量出现,使国际法中出现了全新的关于国际组织和机构的法律体系。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修改调整外国投资、开发和其他部分的国际法内容,国际法出现了一个新兴的分支一国际经济法。同时,还产生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比如航空法、外空法、国际环境保护法等。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1)根据材料一,概括近代国际法的主要特征,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近代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当代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对当今世界的影响。
材料一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 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确立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核心地位。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非和拉美的发展中国家不多。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也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同时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 国际社会立法会议。
———摘编自百度百科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概括近代国际法产生的背景及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
材料一 第1条缔约各方应个别或集体地保证按照以下条款的规定,德国和比利时间、德国和法国间边界领土维持现状,按照1919年6月28日凡尔赛和约所规定的上述边界不受侵犯,以及上述条约……关于非武装区的规定得到遵守。
第2条德国和比利时,同样德国和法国相互约定双方彼此不得攻击和侵犯,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彼此不得诉诸战争。
材料二 《非战公约》第1条:缔约各国郑重声明,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法国的“保留条件”第2条:每个国家都应保留有合法的防御权。第3条:如果一国破坏了它的不进行战争的保证,则所有其他国家应自动解除义务。
——《非战公约》及法国的“保留条件”(节选)
(1)指出材料一的内容出自于哪一条约?该条约对法、德两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2)结合材料二指出《非战公约》所确认的核心原则,联系材料和所学知识评价《非战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