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宣帝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不判死刑),皆上请廷尉以闻。”这表明当时( )
A.亲属间可以隐匿犯罪行为 | B.纲常伦理凌驾于封建法制上 |
C.封建法律程序具有随意性 | D.君主专制与宗族伦理相结合 |
更新时间:2023-02-17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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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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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在《唐六典》与《唐律疏议》中,对各种诏令文书的处理期限,作出了明确严格的规定,超过期限者,按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官吏不同的惩罚;对各种文书还实行严密的签注登记制度,以防拖延和遗失。上述规定有利于( )
A.保障决策科学 | B.减轻皇帝工作压力 |
C.完善司法程序 | D.提高行政事务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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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西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即对九族内亲属之间相互侵害的犯罪行为,根据五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与尊卑关系定罪量刑。这反映了
A.法律公正严明 | B.礼法开始结合 | C.社会关系复杂 | D.法律的儒学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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