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我国古代的家训起源甚早,如《尚书》中记载周公对其侄子成王的告诫之辞。孔子看见经过庭院的儿子孔鲤,问他“学诗乎”“学礼乎”,并告诫他“不学诗无以言”“不学礼无以立”。三国时期政治家诸葛亮晚年的《诫子书》倡导“夫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澹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北齐的颜之推作《颜氏家训》20篇,其训诫以家庭整体为对象,分修身、治家、处世、为学4个部分。家训文本在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并不多,至北宋开始大量增加。家规在唐宋时代已经多见,如唐代韩愈说“能守家规”。宋人很重视家规,强调“为子孙者尤当善守家规,翼翼以诚身,兢兢以保业,进修不已”。明清时代,在统治阶级的倡导和推广下,家训家规的普及达到了新的阶段。
古代家训家规的主要内容是强调尊祖宗、孝父母、和兄弟、严夫妇、训子弟、睦宗族、厚邻里、勉读书、崇勤俭、尚廉洁;以家庭伦理为主体,以勤俭持家为根本,重视齐家善邻和修身成德。
——摘编自陈来《从传统家训家规中汲取优良家风滋养》
(1)根据材料,概括中国古代家训家规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家训家规的作用。
相似题推荐
材料 下图所示为秦汉时期的立法情况:
注:(越宫律)是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左官律》和《附益法》:《汉书》曰“自吴楚诛后,稍夺诸侯权,左官附益何党之法设”。《朝律》主要是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就秦汉时期的立法提出一个观点,并进行论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达清晰。)
材料一 西周《礼记·王制第五》中记载:“五谷不时,果实不熟,不鬻于市。”这是被公认的最早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规定。汉朝时期,为了杜绝不法商家为牟利向市场投放有毒有害食品,国家在法律上明文规定,“诸食脯肉,脯肉毒杀、伤、病人者,亟尽孰燔其余。其县官脯肉也,亦燔之。当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减(赃),与盗同法。”唐朝时,《唐律疏议》规定,“脯肉有毒,曾经病人,有余者速焚之,违者杖九十;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宋代,国家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完全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同时也有所创新,即规定从业者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不能进市贸易,商品的质量也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会长作为担保人,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官商勾结”在宋明尤为兴盛,再加上封建社会人治大于法治的专断独裁思维,使得整个社会拜金逐利风气盛行,个人道德、社会道德面临极大的考验。
——摘编自刘新超等《古代食品安全管控理念、方略及启示》
材料二 19世纪美国联邦政府对食品的卫生标准、纯度指标以及标签的真实性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定,市场上的食品质量非常不可靠。到19世纪末,食品的造假腐败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重大危害事件不断出现使民众逐渐觉醒,对食品改革和制定相关法规的呼声越来越大。新闻记者阿普顿·辛克莱出版了一本题为《丛林》的小说,在这部小说中辛克莱以15页的篇幅对当时美国肉制品污秽不堪的加工过程予以揭露,引起了公众极其强烈的反响。于是西奥多·罗斯福总统下令对肉类加工业进行彻底调查,并将调查报告中揭露的诸多耸人听闻的事实公之于世。与此同时,美国医学会也向国会表明如果参议院不通过纯净食品法案,将促使他们的病人对国会施加压力。在多重压力之下,1906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最终获得国会通过。
——摘编自徐俊才《美国食品安全法案颁布历程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的特点,并分析其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美国联邦食品安全法产生的背景。
(3)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认识。
材料一 在儒家伦理法的内在精神中,儒家思想家总是将天下置于个人和国家之上。他们将夏商周时期以“不孝”为大罪,必须“刑兹无赦”的罪刑观念发展为一种家族伦理主义的伦理法理论,并由此延伸出了赞成“父子相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他们坚持天下统一,反对分裂割据,认为君主在法律之上。……慎刑省刑以重民命、时使薄赋以宽民力的思想成为儒家法律思想的精华。总体来说,儒家伦理法思想是一个正、负两种价值共存的思想体系。一方面,封建社会形成的“三纲五常”对人本身的摧残等,无疑同其有着内在的联系;另一方面,它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宗法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摘编自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
材料二 古代人们把不理解的事物视为神意,法律也披上了神的外衣,如《汉谟拉比法典》中称其条文为太阳神之意。但罗马的法律很早就从宗教中分离出来了,如《十二铜表法》就是“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的,根本未称是神意。……当理论与实际发生矛盾和冲突时,罗马法总是致力于满足后者的需要。世界各国古代的法律都是重刑轻民,把民事问题纳入刑事法规之中。罗马则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扩大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摘编自周相《罗马法原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儒家伦理法内在精神的表现,并加以评价。
(2)根据材料二,指出罗马法的基本特征,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对近代文明产生巨大影响的原因。
材料一 中国不同时期的法律概况与法律指导思想统计表
时间 | 概况 | 指导思想 |
春秋战国 | 公布成文法•法律走向公开 | 维护等级秩序;圣贤治国与立法;以法治国;一断于法 |
秦 | 确立了一整套法制体系,较为严苛 | 法令统一;专任刑罚 |
汉 | 汉初承秦制,汉武帝后“引经注律” | 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法家思想仍有一定影响 |
隋唐 | 在吸收前代法律成果基础上,确立了较为完善的封建法典及司法体系 |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宽简,执法严明 |
宋元 | 增加新的法律内容,重法惩治“盗贼”犯罪,注重法律对民事、经济关系的调整 | 强化集权;强调义利,重视经济;严刑为本 |
明清 | 继承前代法律,中央集权控制力加强,制定综合性法典 | 重典治史;立法简约化;以德化民 |
材料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以《共同纲领》为基础,以结合了马克思列宁法制思想的毛泽东法制思想为指导,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婚姻法》等法律条文。1954年,《五四宪法》的颁布使国家的法制正式确立,法制建设步入正轨。第一届全国人大宣布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法律除了与宪法相抵触的一律有效,这就把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过渡时期的法律纳入到新宪法的体制内。1954年到1957年,我国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先后制定和批准了40多个法律、法令。同时,民法、刑法、诉讼法也在起草过程中,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调整的关系更广泛、内容更加完善。《五四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立法权只能由全国人大行使,这种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我们一直沿用至今,是我国法制史.上里程碑性的建设。
——摘编自王欣阳《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古代法制建设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异同点,并简要分析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制建设的背景。
(2)结合材料与所学的中外历史信息(中国史与世界史至少各一条信息),围绕“法制建设与国家治理”自行拟定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就所拟论题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材料一 周代形成了以维护宗法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和相应的典章制度,并使全部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都纳入到礼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刑罚与礼互不相属。法官参照前辈先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反映了这一时期的法律实践以刑统罪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
春秋战国时期,旧的礼治秩序宣告瓦解,国家制定的成文法开始居于法律规范体系的主导地位,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礼被排斥在法之外。
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南北朝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使以礼为核心的儒家道德规范实现了法典化,同时也使以刑为核心的法实现了道德化。
——摘编自谢作《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法文化中公正、法治、自由、平等法治思想输入中国,冲击了中国传统礼法制度……清末预备立宪期间,法律进程正式开启经由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等人的不懈努力,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采用了来自权利能力、债权、所有权等民法概念,引进了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等民法原则。同年颁布的《大清新刑律》采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刑法的总则与分则两编的体例,并仿照西方刑事法制建立了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缓刑、假释及主刑和从刑相协调的刑种体制等刑法制度。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和制度最终建立起来。
——摘编自张晋藩《综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
(1)根据材料一,归纳古代中国不同时期的礼法关系。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清末法治的发展趋势及其原因。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材料一 罗马法思想则以自然法为核心理论。……正如西塞罗所言:“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适用于所有人且不变而永恒,……对于真正的法律,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低,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古罗马法学家将自然法称作自然的理性、普遍适用和永恒不变的正义,各国成文法的准则和依据。
(1)据材料一指出罗马法的特点,并分析该特点有何积极进步的意义?
材料二 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礼治具有以下特点: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依靠礼的实施,耐心细致地教化,以理服人;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触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胜残去杀”,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强调法律实施的最佳途径是“人治”,认为在治国中,“人”的作用远远重于法律。
——以上均摘自《中国古代法与罗马法的差异》
(2)据材料二概括指出中国古代传统法律的几大重要特色,并分析该特色给中国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3)试从国家主权归属的角度分析造成古罗马与古代中国法律原则不同的因素。
材料一在20世纪之前,中国没有独立的民法典。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纵观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摘编自房绍坤《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材料二编纂民法典之议始于19世纪末。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政府派员分赴各地调查民商事习惯,并强调:“中国幅员广远,各省地大物博,习尚不同。使非人情风俗洞激无遗,恐创定法规,必多窒碍。”至1910年,《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共分五编,前三编主要是以日本公布的民法为蓝本,同时对德国、瑞士的民法有所参考,采纳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致人损害应予赔偿等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后两编(亲属和继承)虽也采纳了一些西方新制,但更注重的是中国固有的礼教民俗。
——摘编自李启成《中国法律史讲义》
材料三1985年,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入,民事生活越来越活跃,客观上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是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向。随后,与之相适应的担保法、合同法等单行法相继制定。进入21世纪,中国经济与国际接轨,民法典的起草加快。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
——摘编自梁慧星《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几个问题》等
完成下列要求: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有哪些?
(2)据材料二,概括《大清民律草案》编制的特点。
(3)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民法典颁布的主要意义。
材料一 中国法制起源较早。夏朝法律被称为“禹刑”,西周周公制礼,礼刑互补。秦朝制定《秦律》,以“轻罪重刑”为指导思想,刑罚名目繁多。唐朝制定《唐律疏议》颁行天下,规定了严惩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成为中国古代法成熟的标志和中华法系的代表。……自此,“法自君出,权尊于法”、“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家族国家本位、息讼无讼、实现社会和谐等成为古代中国基本的立法思想和价值取向,影响后世。
——改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材料二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获取的政治、经济、法律特权,迫使中国匆匆迈入到近代,这种被动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结构发生巨大断裂,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严重脱节。1902年,两湖总督张之洞以兼办通商大臣身份,与各国修订商约。在此期间,英、日、美、葡四国提出在清政府改良司法现状“皆臻完善”以后,可以放弃领事裁判权。清政府随后下诏:“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开启了清末司法改革,以因应形势变化,挽救权力危机。但在引进西方法律原则、制度的过程中,遭到传统礼教派的强烈反对,清廷秉持“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惟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的修律宗旨,在移植和妥协中,艰难推进。
——改编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华法系的特点,并分析原因。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晚清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并作简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