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与国际法的发展 > 国际法的形成与外交制度的建立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65 引用次数:486 题号:2030641
国防现代化与和平发展并不矛盾,强大的国防不仅可以保护国家安全,更是维护人类和平的重要保证。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宋代的创业之祖赵匡胤是军人出身,他没有打算重新分配农业田地;也没有设计征兵,宋朝可说是中国唯一以幕兵解决军事人员需要的主要朝代。赵匡胤登极之后,就在国都开封之城南开掘了一座人造湖(这开封也只为宋代国都,自后即未再为中国其他之主要朝代选作京城)。他并未经常地向部下训辞或者听儒臣讲解经史,倒是花了很多时间在这人造湖上视察水师和陆战的演习。他也经常视察战舰制造。赵匡胤深悉军事上的力全需要经济力量的支撑,他决心在库房里积绢200万匹当作自己时政上的储蓄,以便和北边半汉化的朝代交兵。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北宋大胆的试验〉》
材料二 日本侵台后(十九世纪70年代),李鸿幸曾经指出:“今则东南海疆万余里,各国通商传教,来往自如,密集京师及各省腹地。阳托和好之名,阴怀吞噬之计。一国生事,诸国挑衅,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也”。他同意加强海防,设立北、东、南三洋海军,这种把边防的重点从西北内陆边疆转移到东南海疆的举措,是封建国防观念向近代国防观念的一个重大转变。
——孙占元《论清政府筹办海防》
材料三   17世纪的欧洲上空,弥漫着战争的乌云。海上有三次英荷战争,陆上有旷日持久并席卷欧洲大陆的“三十年战争”。出于对上述状况的考虑,荷兰学者格老秀斯提出国际法的设想。格老秀斯指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之间交往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保障各国集体安全,限制掠夺战争的发生,减轻掠夺战争带来的痛苦;国际法应通过召开国际会议,由与会各国共同确定,一经确定,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必须服从国际法的约束,不得以国内法为借口违反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的前提是国家主权,任何国家的主权不受别国的意志或法律的支配。格老秀斯还拟定了一些国际法的具体条文。如:参加战争应以正当理由宣战;交战双方均不得杀害平民、儿童等非作战人员、也不准抢掠他们的财产,不准杀害停止抵抗的战俘,保证交战双方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格老秀斯被认为是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其主张被确立为欧美主导的国际法的基础。
——摘自于《国际法的渊源》
(1)根据材料一归纳赵匡胤在军事上的措施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从背景、内容和影响评述李鸿章国防思想与实践。
(3)根据材料三,归纳概括作者的基本观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4)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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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1】朝贡体系条约体系

材料一   

朝贡体系的雏形是古代中国的畿服制度,秦汉以后推广运用到处理与域外关系上,中原政权和其他诸国以“册封”关系为主。南北朝时期原有的体系崩贵,至隋唐时期,羁縻制度逐步取代册封制度。

宋元时期整个朝贡体系一再次陷入混乱之中,至1371年明太祖朱元璋规定把15国列为“不征诸夷”,写入《祖训》,并确定了“厚往薄来”的朝贡原则,由此朝贡体系成为东方世界通行的国际关系体制。1842年,中英签订《南京条约》,朝贡体系的基础遭到了不可挽回的动摇。

(1)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对朝贡体系给予点评。

材料二   根据一般原则:本人是处理自己事务的最佳裁断者,因而拥有发动战争之权力的人,乃是唯一拥有缔结和约之权力的人。由此推导,公战能够由各方主权者单独发动,在王权政制下这种权力理所当然属于君主。

——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1625年)

所有罗马帝国的选侯、邦君和各邦,应根据本协议确定和确认享有他们自古以来的权利、特权、自由、优惠、自由行使领土权,不论是宗教的,还是政治的或是礼遇性的权利,因而他们永远不能,也不应受到任何人以任何借口进行的骚扰。

……参加协议的所有各方应有义务保卫和保护本合约的每一项条款不受任何人的侵犯,不论其信奉何宗教……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1648年)

(2)综合以上两个文件,说出它们在近代国际法形成中的作用。
2022-02-06更新 | 167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2】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中世纪初的西欧全然不存在一个统一完整的国家组织形态。伊比利亚半岛的西班牙在特班700个年的收复失地运动中逐渐形成虔诚的宗教信仰与爱国意识,最终于15世纪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开启短暂却挥挥的新世纪篇章。同时期,英法日益强大的王权成为打破地方主义和普世主义的强大力量,推动了民族国家的形成。19世纪,民族解放和重振德意志的壮志激励着俾斯麦用:“铁血”战争方式成功地统一了德国。

——摘编自【美】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从史非史到21世纪》等

材料二   民族国家是人类社会治理的重要政治单位,也是国际关系最基本的行为主体,一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关系源于17世纪欧洲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之后这种以欧洲民族国家体系为蓝本的国际体系逐步蔓延到全世界。然而,纷争并未因此而停息,国家利益与霸权之争在欧洲乃至世界国际政治中日益凸显。

——请编自刘德跃主选《国际关系式》

材料三   1861年,清政府对国家机构进行了调整,建立了近代外交机构——总理各国通商事务衙门(后改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其成立引起了封建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重大变化。为了培养具有近代国际法知识的能够办理对外事务的人才,洋务派将国际法作为京师同文馆的一项重要课程。课堂上所使用的教科书,以丁韪良翻译的四卷《万国公法》为主,丁韪良与其学生共同编译的其他国际法书籍也被作为教材使用。国际法的传播,不仅使洋务派逐步学会运用国际法原则处理对外交涉事务,也唤起了人们对中国法律制度的重新审视。

——摘编自李青《综论洋务原的法律思想与实践》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民族国家产生的背景,并说明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表现。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近代民族国家形成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时期国际法在中国传播的表现及其历史作用。
2024-04-28更新 | 19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适中 (0.65)
【推荐3】【近现代国际法的发展与调整】

材料一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 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1648年缔结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确立了主权国家在国际法中的核心地位。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材料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指联合国曾召开的三次海洋法会议,以及1982年第三次会议所决议的海洋法公约。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 此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联合国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非和拉美的发展中国家不多。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也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同时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 国际社会立法会议。

———摘编自百度百科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概括近代国际法产生的背景及主要特征。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影响
2022-11-12更新 | 65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