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在“礼崩”的同时,法的意识、观念开始张扬,开始了对礼的突破。这一时期礼法关系、地位的消长、演变,在思想文化领域的表现,即是所谓的“礼法之争”。为了达到天下大“治”,儒法两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第一,是否公布成文法。春秋前期各国的成文法都未公之于众,这反映了儒家“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律主张与实践。针对于此,法家则主张:惟“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才能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因而积极推动成文法的公布。第二,是否依法办事。儒家认为只要统治者“帅以正,(民)孰敢不正”,礼可以实行,刑就有了保证。而法家针对道德治国论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社会治理主张,只是“刑无等级”说对君主并不适用。
——摘编自李学功《战国制度史》
材料二 源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发展至汉代,形成了“先请”制度。所谓“先请”是汉代法律赋予贵族官僚的一项特权,指有罪不能像一般人那样依法处置,拘审定罪前须先请示皇帝定夺。凡应先请而不予先请的,都以违法论之,一旦发现,当事人将受到严惩。先请在两汉时虽已经规定于法律之中,但仍属临时措置,而且“八议”也只是随着《周礼》之传播方才流行于社会,故其时“尚未以八议入律”。三国曹魏制订新律正式将“八议”列入律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类应议者享有各种减免罪刑的特权。
——摘编自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
材料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修订产生了“礼法之争”,双方为驳倒对方并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研习法律,著书立说,使法律思想的研究和相关机构的兴办一片繁荣。新律吸收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同时新律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有些内容在民国时期被作为立法根据或蓝本,甚至被直接沿用。
——摘编自张洪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根据材料一指出儒法两家的主张,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当时的社会土壤如何催生出“礼法之争”。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这一时期法律变化的实质,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的“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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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都与其所在的历史经济生产力水平密切相关,罗马所处的地理位置决定了其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由此,罗马法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也在人、物、诉讼等私法方面,其公法的发达程度较其私法逊色。同时,由于对外武力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为了对其征服地的管理和对外的贸易,相应产生了万国法,这也就是后来国际法的雏形。
——《罗马法制史渊源》
材料二 秦律规定:“盗陟封,赎耐。”即私自移动田界,要判处耐罪,可赎。严禁对私有土地的侵犯。盗采别人桑叶不满一钱者,也要判处30天劳役。在《田律》《徭律》《仓律》《公律》《金布律》《关布律》等律中,对劳动人民缴纳田税、赋税、服徭役以及手工业生产和商贸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违反者处以严厉的刑罚。秦法对“宦大夫”等地主阶级,“隶臣妾”等被压迫阶级的身份、地位以及户籍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中国法制史》
材料三 为约束袁世凯,孙中山仓促制定《临时约法》,宋教仁主张,趁临时参议院1月28日成立,同盟会员占参议员的多数(43名参议员,同盟会员33人)的有利时机,先行修订,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联络愿与同盟会合作的党派,组建一个大党,争取在国会选举中取得多数席位,然后组成以本党干部为主的内阁,约束、削弱袁的总统权力,寻机利用大选、国会弹劾等手段,迫袁下台。……“通过《临时约法》,‘民国’之取代自秦始皇以来两千多年的‘帝国’……是一种前无古人的变化。可以说《临时约法》对封建专制制度进行了彻底的否定”。
——《近代中国的新陈代谢》
(1)根据材料一概括罗马法发展的原因。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罗马法对后世产生了哪些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秦律的主要特点。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这些特点产生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指出同盟会约束袁世凯的主要措施。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临时约法》在中国近代史上的历史地位,列举《临时约法》中否定封建专制制度的主要内容。
(4)综合上述材料,请你提炼主题并进行论证
【推荐2】材料 北周武帝时期制定的《大律》“凡二十五篇”,制罪“二十五等”,定罪1537条,“条流苛密,比于齐(北齐)法,烦而不要”、宣帝“更峻其法”,导致“上下愁怨”、“内外离心”。隋文帝取代北用建立隋朝,开皇初年两次“更定新律”,史谓《开皇律》。
隋朝统治者鉴于《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将其作为制定《开皇律》的主要参考,并“采魏、晋刑典,下至齐、粱,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成文“十二卷”。新律制罪二十等,度除“前代鞭刑及枭首”等“苛惨之法”,“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定罪500条,删繁就简,比旧律减少死刑81条、流放刑154条、劳役刑等一千余条。唐朝官修支书评价《开皇律》“刑网简要,疏而不失”。
——据《隋书》
根据材料,概括隋代法律制度改革的特点。
材料一 汉武帝以来,中国走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道路,法家思想逐渐融合到儒家思想体系当中,但法家思想并没有消失。从汉代到清代,历朝统治者不约而同,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在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摘编自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启蒙思想家大力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发表的《论法的精神》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而人由于存在着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卢梭的法哲学虽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有所不同,但政府必须受法律约束这一点是相同的。卢梭认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必须按照公意的指示(法律)办事。
——摘编自张明《西方思想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到清统治思想的特点,并说明其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倡的法治观念不同于古代中国之处。
材料一 西周时期,天子是最高统治者,也是最高司法官。中央设大司寇,并已发展成为专门的司法机关,不再负有军事统兵的任务,另设司马专管军事。司寇掌管国都刑狱,维持京都治安,复审地方上交的案件,并主持刑事法令的制定和公布等事宜。司寇以下设“士师”“青史”“司刑”“司刺”“司圜”等官职,协助司寇处理具体刑事案件;又设“市师”“贾市”,处理具体货物交易中的民事纠纷案;设“夏官”“地官”,处理土地、婚姻案件。在地方,国都以外百里以内,称为“国中”,设司法官“乡士”;国都100里以外300里以内,称为“郊”,设司法官“遂士”。乡士和遂士负责审理所辖范围的刑事案件。
——摘编自李用兵《中国古代法制史话》
材料二 明代,中央司法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具体掌管中央与各省审判,还代表皇帝去各地录囚、审理大狱;大理寺对刑部和都察院审理的案件加以“驳正”,“然后告成于天子而听之”;都察院对刑部的审理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皇帝还会派遣巡按御史巡察各地。地方上,省级专设提刑按察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有权审理徒刑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刑部,无权擅决。在州县的里设有“申明亭”,调处民事纠纷。在普通司法机关以外,特设特务司法机构-厂、卫组织,其被皇帝特命兼管刑狱,直接听命于皇帝。
——摘编自曾宪义《中国法制史》
(1)根据材料一,概括西周时期司法制度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指出相对于西周,明代司法制度的不同。
(3)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建设的意义。
材料一:在“大一统”的农业社会,乡村是国家的细胞,是王权是否巩固的基础。同时,乡村又是社会财富的主要来源。为了维系王权,封建国家采取“官民共治”的形式,将国家权力渗透到乡村,推行“乡里制度”。乡里制度从秦王朝创立到清末衰竭,经历数千年的变迁,其形式和称谓发生了诸多变化,但却一直延续。“乡里制度”借助宗族制度强化对乡村的管理,用行政手段编制乡村社会,是乡村治理的政治基础,它直接决定了乡村政治文化的基本特点。
——摘编自骆正林《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家族势力与国家势力的博弈与合流》
材料二:抗日战争摧毁了疲弱保守的中国乡村政治秩序,刺激了民族意识的萌发,也带来了乡村社会重建之契机。中国共产党以农民的利益为切入点,运用阶级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各阶级阶层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的调整,开始建设乡村社会新秩序。以共产党为核心的农抗会、妇抗会、教抗会、青抗会和儿童团等群众组织为基础的现代行政体系在敌后根据地出现,并成为乡村社会新的权力中心,在此基础上,1941年前后地方政权建设在华中抗日根据地全面展开。这一切彻底改变传统乡村的面貌和发展方向,也为中国共产党后来进行大规模社会动员聚集资源,推进乡村乃至全国变革作了准备。
——摘编自杨丹伟《抗日战争与乡村社会治理模式的变迁》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乡村政治文化的特点,简析中国古代推行“乡里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共产党在抗战时期治理乡村与中国古代有何不同,并分析其原因。
材料一 每十家各令挨报甲内,平日习为偷窃,及喇唬教唆等项不良之人;同具不致隐漏重甘结状,官府为置舍旧图新簿,记其姓名;姑勿追论旧恶,令其自今改行迁善;果能改化者,为除其名;境内或有盗窃,即令此辈自相挨缉;若系甲内漏报,仍并治同甲之罪。又每日各家照依牌式,轮流沿门晓谕觉察;如此即奸伪无所容,而盗贼亦可息矣。
——《王阳明全集·申谕十家牌法》
材料二 (乾隆)二十二年更定保甲之法:一、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乡村,每户岁给门牌。十户为牌(奇零散处,通融编列),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三年更代。十甲为保,立保长,一年更代。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耗,责令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换填给。
——《清朝文献通考》卷19《户口一》
(1)根据材料一,概括十家牌法在基层治理上体现的特点。结合王阳明心学内容,简要说明他采取“姑勿追论旧恶,令其自今改行迁善”这一做法的原因。(2)根据材料二,概括指出清朝“保甲之法”的主要职责。“保甲之法”使保甲制与乡里制合一,结合所学,请从清朝赋税制度演变的角度说明其成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