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材料分析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214 题号:14828425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武帝以来,中国走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道路,法家思想逐渐融合到儒家思想体系当中,但法家思想并没有消失。从汉代到清代,历朝统治者不约而同,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在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摘编自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启蒙思想家大力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发表的《论法的精神》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而人由于存在着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卢梭的法哲学虽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有所不同,但政府必须受法律约束这一点是相同的。卢梭认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必须按照公意的指示(法律)办事。

——摘编自张明《西方思想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到清统治思想的特点,并说明其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倡的法治观念不同于古代中国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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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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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在“礼崩”的同时,法的意识、观念开始张扬,开始了对礼的突破。这一时期礼法关系、地位的消长、演变,在思想文化领域的表现,即是所谓的“礼法之争”。为了达到天下大“治”,儒法两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第一,是否公布成文法。春秋前期各国的成文法都未公之于众,这反映了儒家“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律主张与实践。针对于此,法家则主张:惟“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才能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因而积极推动成文法的公布。第二,是否依法办事。儒家认为只要统治者“帅以正,(民)孰敢不正”,礼可以实行,刑就有了保证。而法家针对道德治国论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社会治理主张,只是“刑无等级”说对君主并不适用。

——摘编自李学功《战国制度史》

材料二   源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发展至汉代,形成了“先请”制度。所谓“先请”是汉代法律赋予贵族官僚的一项特权,指有罪不能像一般人那样依法处置,拘审定罪前须先请示皇帝定夺。凡应先请而不予先请的,都以违法论之,一旦发现,当事人将受到严惩。先请在两汉时虽已经规定于法律之中,但仍属临时措置,而且“八议”也只是随着《周礼》之传播方才流行于社会,故其时“尚未以八议入律”。三国曹魏制订新律正式将“八议”列入律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类应议者享有各种减免罪刑的特权。

——摘编自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

材料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修订产生了“礼法之争”,双方为驳倒对方并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研习法律,著书立说,使法律思想的研究和相关机构的兴办一片繁荣。新律吸收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同时新律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有些内容在民国时期被作为立法根据或蓝本,甚至被直接沿用。

——摘编自张洪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根据材料一指出儒法两家的主张,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当时的社会土壤如何催生出“礼法之争”。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这一时期法律变化的实质,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的“礼法之争”。
2023-11-04更新 | 95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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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里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管,留养其亲。”《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1911年,清政府纂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此草策也就丧失了变成正式民法典的机会。1925-1926年,北洋政府编纂的《民国民律草案》参照传统大陆法系,按照“以物为本”的原则,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共5编。草案完成时,发生北京政变,国会被解散,无法继续审议通过。

2021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在总则编中设专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内容涉及监护人义务与职责、监护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清末民初的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3)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法制史演变的启示。
2024-01-29更新 | 37次组卷
材料分析题 | 较难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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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儒家思想认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教化使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形成与等级秩序相适应的思想品德,而榜样教化在其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家庭中以父子、夫妻之间的关系作为等级层分的主要标志,如儒家常说,“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父慈则教”。《礼记·学记》中将“七教”作为周代社会治理的起点,其具体内容为: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七教”如何开展呢?孔子对此做了解答:“上敬老则下益孝,上顺齿则下益梯,上乐施则下益谅,上亲贤则下择友,上好德则下不隐,上恶贪则下耻争,上强果则下廉耻,民皆有别,则贞、则正,亦不劳矣。此谓七教。”所谓“上”,特指与“下”(民众)相对的政治权力资源的拥有者,此处特指君主。相对于小人、民众,君子与教师在认知能力方面具有优越性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摘编自陈继红《榜样教化:古代社会治理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材料二   关于古代社会教化中权威示范的影响,以下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

观点一通过权力资源或认知能力的保障,父亲、君主、君子、教师等在教化中的身份特质获得了不容置疑的权威性。教化主体的权威性确保了教化内容的可靠性与说服力
观点二将榜样教化效果绝对化。君王的善恶与民众的善恶并没有因果联系,君王恶,照样有善良的民众;君王善,照样有刁民的存在。按照儒家的定义,只有圣人、君王才有资格担任榜样教化的主体,圣人、君王之外的民众是没有资格的,这意味着榜样的大门对民众而言是关闭的,民众永远没有资格成为教化的主体,从而可能消解民众希望成为教化主体的意识,导致民众在自我完善上不主动、不努力,最终导致民主主体自觉、理性判断、修行自主等品质的抽空化

——摘编自李承贵《儒家榜样教化论及其当代省察——以先秦儒家为中心》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思想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
(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两种观点有何局限,并就古代社会教化中权威示范的影响谈谈你的看法。
2022-05-14更新 | 183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