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汉武帝以来,中国走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道路,法家思想逐渐融合到儒家思想体系当中,但法家思想并没有消失。从汉代到清代,历朝统治者不约而同,表面上推崇儒家思想,但在实际操作上也依赖法家的思想,往往是儒法结合、儒法互济。政治事功与伦理劝导,是历代统治者稳固其统治的两大核心手段,也是构成外儒内法这一中华文化的重要成因。一般而言,儒学重仁政,讲究以伦理劝导实施统治,而法家讲法制,重在政治事功。但这两种思想在汉代时即彼此糅杂,形成了互补的统治术。
——摘编自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
材料二 近代以来,西方启蒙思想家大力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孟德斯鸠发表的《论法的精神》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而人由于存在着一种根本理性,“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卢梭的法哲学虽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有所不同,但政府必须受法律约束这一点是相同的。卢梭认为政府是主权者的执行人,它必须按照公意的指示(法律)办事。
——摘编自张明《西方思想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汉到清统治思想的特点,并说明其积极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提倡的法治观念不同于古代中国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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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在“礼崩”的同时,法的意识、观念开始张扬,开始了对礼的突破。这一时期礼法关系、地位的消长、演变,在思想文化领域的表现,即是所谓的“礼法之争”。为了达到天下大“治”,儒法两家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第一,是否公布成文法。春秋前期各国的成文法都未公之于众,这反映了儒家“临事制刑,不预设法”的法律主张与实践。针对于此,法家则主张:惟“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才能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因而积极推动成文法的公布。第二,是否依法办事。儒家认为只要统治者“帅以正,(民)孰敢不正”,礼可以实行,刑就有了保证。而法家针对道德治国论提出了“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社会治理主张,只是“刑无等级”说对君主并不适用。
——摘编自李学功《战国制度史》
材料二 源于周礼的“八辟丽邦法”发展至汉代,形成了“先请”制度。所谓“先请”是汉代法律赋予贵族官僚的一项特权,指有罪不能像一般人那样依法处置,拘审定罪前须先请示皇帝定夺。凡应先请而不予先请的,都以违法论之,一旦发现,当事人将受到严惩。先请在两汉时虽已经规定于法律之中,但仍属临时措置,而且“八议”也只是随着《周礼》之传播方才流行于社会,故其时“尚未以八议入律”。三国曹魏制订新律正式将“八议”列入律文,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类应议者享有各种减免罪刑的特权。
——摘编自薛菁《魏晋南北朝刑法体制研究》
材料三 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新式法典的修订产生了“礼法之争”,双方为驳倒对方并贯彻己方的主张,精心研习法律,著书立说,使法律思想的研究和相关机构的兴办一片繁荣。新律吸收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建立起近代法律体系,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删减了旧律中落后与野蛮的内容。同时新律也最大限度地考虑到了礼教在中国的广泛影响,使礼教在新律中得以体现。新律虽然在清末多未能实行,但有些内容在民国时期被作为立法根据或蓝本,甚至被直接沿用。
——摘编自张洪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根据材料一指出儒法两家的主张,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当时的社会土壤如何催生出“礼法之争”。
(2)根据材料二概括这一时期法律变化的实质,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清末的“礼法之争”。
材料一 中国法制史里有“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名例》规定:“诸犯死,若祖父母、父母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者鞭管,留养其亲。”《唐律疏议·名例》中犯死罪非十恶条称为“权留养亲”,规定犯流罪而祖父母、父母老(年八十),家无期亲成丁者,权留养亲;但如家有进丁及亲终期年者,仍执行流刑。宋、明、清律还定死罪犯亲老疾应侍者须上请,但十恶之罪除外。
——摘编自刘晓丛《中国法律的刑罚对人们心灵的教化作用》等
材料二 1911年,清政府纂成《大清民律草案》,这是“我国民法史上第一部按照资本主义民法原则起草的民法典”。由于清政府的垮台,此草策也就丧失了变成正式民法典的机会。1925-1926年,北洋政府编纂的《民国民律草案》参照传统大陆法系,按照“以物为本”的原则,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共5编。草案完成时,发生北京政变,国会被解散,无法继续审议通过。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立法精神上引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设了人格权和侵权责任两编,在总则编中设专节,专门规定监护制度,内容涉及监护人义务与职责、监护种类等方面内容,同时也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各个领域都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民法典自身发展的结果,也是世界民法典编纂的组成部分。
——摘编自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存留养亲”制度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2)根据材料二,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清末民初的民法典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其意义。
(3)综合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法制史演变的启示。
材料一 儒家思想认为,实现社会治理目标的根本途径是通过教化使家庭成员与社会成员形成与等级秩序相适应的思想品德,而榜样教化在其中发挥着根本性的作用。家庭中以父子、夫妻之间的关系作为等级层分的主要标志,如儒家常说,“父者,矩也,以法度教子也”“父慈则教”。《礼记·学记》中将“七教”作为周代社会治理的起点,其具体内容为:父子、兄弟、夫妇、君臣、长幼、朋友、宾客。“七教”如何开展呢?孔子对此做了解答:“上敬老则下益孝,上顺齿则下益梯,上乐施则下益谅,上亲贤则下择友,上好德则下不隐,上恶贪则下耻争,上强果则下廉耻,民皆有别,则贞、则正,亦不劳矣。此谓七教。”所谓“上”,特指与“下”(民众)相对的政治权力资源的拥有者,此处特指君主。相对于小人、民众,君子与教师在认知能力方面具有优越性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摘编自陈继红《榜样教化:古代社会治理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材料二 关于古代社会教化中权威示范的影响,以下两种观点颇具代表性。
观点一 | 通过权力资源或认知能力的保障,父亲、君主、君子、教师等在教化中的身份特质获得了不容置疑的权威性。教化主体的权威性确保了教化内容的可靠性与说服力 |
观点二 | 将榜样教化效果绝对化。君王的善恶与民众的善恶并没有因果联系,君王恶,照样有善良的民众;君王善,照样有刁民的存在。按照儒家的定义,只有圣人、君王才有资格担任榜样教化的主体,圣人、君王之外的民众是没有资格的,这意味着榜样的大门对民众而言是关闭的,民众永远没有资格成为教化的主体,从而可能消解民众希望成为教化主体的意识,导致民众在自我完善上不主动、不努力,最终导致民主主体自觉、理性判断、修行自主等品质的抽空化 |
——摘编自李承贵《儒家榜样教化论及其当代省察——以先秦儒家为中心》
(1)结合材料一和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社会治理思想的特征,并分析其形成的原因。(2)结合材料二和所学知识,分别指出两种观点有何局限,并就古代社会教化中权威示范的影响谈谈你的看法。
材料一 在立法方面,早在西周,周公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等主张,经过两汉儒家对于刑德的论证,至唐代,《唐律疏议》开篇即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明太祖在《大明律》中更是宣告“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值得指出的是,隋唐将“不孝”列为十恶重罪之一,此项规定一直延续至晚清。同时历代对于鳏寡孤独、废疾犯法当刑者,法律都制定了“减刑”“宽宥”以恤刑的规定,清朝还实行存留养亲制度。
在司法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形成了“法为治具”思想,后来成为了历代传统。晋刘颂提出“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例》都沿用了这一司法思想,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显示了中华法制文明的灿烂。唐太宗多次强调“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进而要求“人有所犯,一断于法”;主持变法的王安石盛赞商鞅以诚信执法,取得成功。在古代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既援法,又考量理与情的影响,形成了“执法”、“准理”、“原情”司法程式,提高了法律的权威和影响力。
——张晋藩《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与史鉴价值》
材料二 罗马共和国时期刑法的罪名,多有处死“以祭谷神、奉献于神”的规定。只对有主观故意的犯罪行为人进行刑罚,如“故意杀害他人”与“不希望杀害他人但不幸发生杀害他人的行为”,前者处予死刑,后者可通过交付一只公绵羊替罪;这一原则长期沿用。进入帝国时期,出现了大量包括宗教犯罪在内的新罪名。执法官根据社会地位确定刑罚的差别,同一种犯罪一般有两种刑罚,一种针对体面者,一种针对下层百姓。罗马私法发达、公法相对滞后的状况深刻影响了罗马刑法发展进程,罗马刑法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在整个古代罗马法制史中,犯罪与刑罚始终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之中,且二者之间对应的随意性相当大。
——郭静《罗马刑法的发展进程及其影响》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
(2)据材料二指出古代罗马刑法体现的法制理念与中国古代法制理念的不同之处,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形成这些不同的原因。
材料一 《法经》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据《晋书·刑法志》载:“是悝为魏文侯相,撰次诸国,法所为。”《法经》共分六篇:(一)盗(侵犯财产),(二)贼(伤人身体、犯上作乱),(三)网(审判),(四)捕(追捕),(五)杂(其他犯罪行为),(六)具(量刑规定)。法典视盗、贼独重,其称“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还规定“窥宫者膑(挖膝盖骨),拾遗者刖(砍脚),日为盗心焉。”《法经》是法家思想的重要体现,其精神延续于北魏,又为唐宋明清律之太祖也。
——摘编自吕思勉《中国通史》
材料二 公元前449年罗马颁布了《十二铜表法》。其内容如下:
项目 | 主要内容 | 备注 |
表一:传唤 | 诉讼规定 | |
表二:审理 | 司法审理 | |
表三:执行 | 判决执行 | |
表四:家长权 | 身份 | |
表五:继承与监护 | 遗产和债务继承 | 出现“借贷”、“买卖”等契约 |
表六:所有权 | 所有权转移 | |
表七:房屋和土地 | 邻里关系 | |
表八;私犯 | 伤害、盗窃、诈骗等 | 刑法制裁仅10条,余皆民事处罚;公然唱侮辱他人的歌,处死刑 |
表九:公犯 | 犯罪 | |
表十:宗教 | 宗教仪式与习俗 | |
表十一:婚姻 | 平民与贵族不得通婚 | |
表十二:补充 | 祭品和债权占有 |
——摘编自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法经》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法经》与《十二铜表法》立法理念的相同之处,说明不同之处及其主要原因。
材料一 1530年以后,欧洲进入了所谓“宗教战争”时代,各国新兴君主为广开财源以宗教信仰为借口对土地和黄金等财富展开激烈争夺。西班牙著名神学家维多利亚以罗马“万民法”概念为蓝本,应时之需,创造性地赋予万民法以崭新的时代内涵,将万民法的范围扩展到远远逾越其传统界限的领域。正是依靠他的理论,所谓“国际法之父”雨果·格劳秀斯才建构起“富有灵感的体制”。因此,与格劳秀斯相比,维多利亚更有资格被视为近代国际法的“奠基者” 。
——摘编自陶永新《从万民法到国际法—近代国际法概念演进考》
材料二 受制于自然条件,黄金产量无法满足经济增长对货币的需求。币值的长期稳定,实际上等同于物价的下降。一旦一国黄金大量外流,就会造成通货紧缩,加剧生产过剩。而各国政府在货币政策受限的情况下,只能靠提高关税或殖民扩张来缓解压力。在一战和大萧条的冲突下,金本位制的弊端被进一步放大。与此同时,日渐削弱的英国也无力维系英镑的国际地位。20世纪30年代金本位制完全瓦解。1944年,美元正式取代英镑成为新的世界货币。
——摘编自李晓耕《权力之巅:国际货币体系的政治起源》
材料三 当今世界充满动荡不安,人类面临多重挑战。保护主义、泛安全化冲击世界经济,单边主义、集团政治重创国际体系。乌克兰危机延宕加剧,中东冲突硝烟再起。人工智能、气候变化、太空极地等新的挑战接踵而来。但不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将始终保持大政方针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定做动荡世界中的稳定力量。一是做推动大国合作的稳定力量。二是做应对热点问题的稳定力量。三是做加强全球治理的稳定力量。四是做促进全球增长的稳定力量。
——摘编自王毅《坚定做动荡世界中的稳定力量》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指出维多利亚万民法与古罗马万民法相比“范围扩展远远逾越传统界限”的表现,简析维多利亚法学新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写出1944年确立的新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名称及内容,分析影响“美元正式取代英镑成为新的世界货币”的因素。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概括当今世界发展的特点。列举中国作为“加强全球治理的稳定力量”之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