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卷网 > 高中历史综合库 > 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 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 >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
题型:论述题 难度:0.4 引用次数:72 题号:20800156
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汉武帝时期)自公孙弘以《春秋》之义绳臣下取汉相,张汤用峻文决理为廷尉,于是见知之法生(知情不报被视为“故纵”罪论处),而废格沮诽穷治(搁置、诽谤皇帝诏令者处以极刑)之狱用矣。其明年,淮南、衡山、江都王谋反迹见,而公卿寻端治之,竟其党与,而坐死(受牵连而死)者数万人,长吏益惨急而法令明察。

——摘编自司马迁《史记·平准书》

材料二   贞观六年(632年)十二月辛未,(唐太宗)亲录囚徒,归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其后应期毕至(全部回返),诏悉原(赦免)之。

——摘编自刘昫等《旧唐书·太宗本纪》

材料三   作为国家乃至百姓的信仰和行为准则的教化规范,儒家思想在我国漫长的传统社会中日益神圣化。汉武帝接受董仲舒尊崇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俨然成为国教,对刑罚的影响巨大,甚至成为判定刑罚轻重的决定因素。儒家思想与刑罚互动的表现有两个方面:一是儒家的仁德思想在本质上与酷刑思想相冲突,客观上起到了抑制酷刑泛滥的作用;二是儒家思想与酷刑有着共同的目标——维护统治秩序,儒家思想又成为维护和推动酷刑的一种力量。于是,在刑罚上出现了儒家思想的二律背反——对我国古代酷刑的抑制与推动两种不同的作用。

——摘编自许便红《论儒家思想抑制与推动中国古代酷刑的二律背反》


概括材料一和材料二中的历史现象,并结合两则史实及所学知识评析材料三中的观点。(要求:对该观点赞成、反对或另有补充均可,并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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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
【推荐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国家的统治工具,着眼于防范与惩处;教化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着眼于教育和引导。阅读案件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案件“误伤已父”案“血亲复仇”案“醉酒杀人”案
案情甲的父亲乙和丙争吵打斗。丙用佩刀刺乙,甲随即用棍棒还击丙,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甲应该被怎样论处?谦之几岁大时,生母去世,他的父亲将她暂时掩埋在田边,后被同族人朱幼方放火焚烧……长大后,他亲手杀了朱幼方,然后到官府自首。兴平县人上官兴因酒醉杀人并逃亡,官吏抓捕他的父亲投进监狱。上官兴自首请罪,请求释放他的父亲。
按法律断案按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规定:“杀伤父母的人……要在市上斩首示众。”按照《晋律》规定:“处理亲属间犯罪时,应根据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判断罪责的轻重。”按照《唐律疏议·捕亡》规定:“杀人的判处斩首。”
实际断案甲未被判罪。
理由:董仲舒认为儿子看到父亲被人打,出于孝道用杖击打对方,即使打错了,也不应该治罪。
皇帝肯定谦之的道义,免了他的死罪。
理由:杀一罪人,未足弘宪;活一孝子,实广风德。
皇帝下诏赦免上官兴的死罪,改判流放。
理由:上官兴自首请罪,以求释放他的父亲,属光大孝义的行为。

(注:“误伤己父”案摘译自《太平御览》卷六百四十;“血亲复仇”案摘译自《晋书》卷五五;“醉酒杀人”案摘译自《旧唐书·王彦威传》)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中国古代的法治与教化,自拟论题,加以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证充分);
2024-01-27更新 | 33次组卷
论述题 | 较难 (0.4)
【推荐2】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孝经》为孔子所编,以孝为中心,阐述以忠孝、孝悌来处理父子、兄弟、君臣等各种社会关系。下表所示为典籍记载的隋唐两代宣讲《孝经》的部分事迹。

皇帝

事迹

史籍

隋文帝

亲自主持国子学释奠(奠祭先圣先师)仪式,命国子祭酒元善讲《孝经》

魏征等《隋书》

唐高祖

尝幸国学,命徐文远讲《孝经》

刘肃《大唐新语》

唐太宗

幸国子学,亲观释奠,祭酒孔颖达讲《孝经》

刘昫等《旧唐书》

唐高宗

令(赵)弘智于百福殿讲《孝经》,召中书门下三品及弘文馆学士、太学儒者,并预讲筵

刘昫等《旧唐书》

唐玄宗

亲自御注《孝经》,并令弘文馆学士元澹作疏,令天下家藏《孝经》一本,精勤诵习。乡学之中,倍增教授,郡县官长,明申劝课

董诰等《全唐文》

——据金滢坤《唐代儿童的孝道教育——以〈孝经〉为中心》


从材料中提取历史信息,围绕“隋唐文化教育”拟定一个论题,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阐述。(要求:观点明确,史实准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
2023-01-22更新 | 89次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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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3】阅读材料, 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唐律疏议》是唐代最重要的法律文献,也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声誉和地位。

《唐律疏议》节选

篇目条款
《名例》篇“十恶”罪分为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谓告言(告发)、詈言、诅詈(辱骂诅咒) 祖父母、父母,绞: 祖父母、父母在, 别籍异财, 徒三年; 供养有缺, 徒二年……”
《户婚律》“诸里正, 依令: 授人田, 课农桑”;“户内永业田, 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每丁, 租二石, 调丝、绢、绵三两……”:“诸卖口分田者,一亩笞十, 二十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地还本主,财没不追。”
《职制律》“诸州岁别贡人”“若别敕令举(颁布敕令特别选拔) 及国子诸馆年常送省者,为举人。皆取方正清循, 名行相副”;“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 一尺杖一百, 一尺(同匹) 加一等, 十五正绞”。
其它毁伐树木、稼穑者,各计赃, 准盗论; 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 主司杖七十……水雨过常, 非人力所防者, 勿论。
根据材料的相关信息,指出《唐律疏议》的史料价值并运用其史料价值对唐代社会的某一特征或现象加以阐释。   (要求:利用材料中两条或两条以上信息,认识正确,史论结合,阐释清晰)
2024-03-03更新 | 106次组卷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