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摘编自李光宇《中西方法律文化特征之比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中西方法律知识,自拟一个论题并进行简要阐述。(要求:论题明确,史论结合,逻辑严密,表述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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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故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是以君子恭敬撙节退让以明礼。
——《礼记曲礼》
根据材料信息,结合所学知识,谈谈对先秦“礼法之争”的认识。
【推荐2】“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男夫年八十及笃疾、妇人年六十及废疾者并免”;“叛者,身得斩罪,妻、子仍流二千里。若唯有妻及子年十五以下合赎,妇人不可独流,须依留住之法,加杖、居作……在室之女,不在配限”;“造畜者虽会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无家口同流者,放免)”。
——《唐律疏议》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有其地位和功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中的讲话
阅读材料,结合所学,以“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为主题进行分析阐述。(要求:论题应围绕主题且观点明确,史论结合,论证充分,表述清晰)
材料 宋神宗年间,山东的女子阿云在为母服丧期间,被叔叔许配给了丑陋的韦大。阿云因不满这门婚事,趁韦大熟睡时连砍他十几刀,但只砍断了他的一根手指。县衙很快将阿云拿住,阿云承认凶手就是自己。于是县衙裁定阿云犯十恶重罪之一的“妻杀夫”罪名,判阿云斩刑。该案呈送州衙后,知州许遵认为阿云纳采发生在为母服丧期间,属无效婚姻,因此阿云的行为不属于“妻杀夫”,而是发生在普通人之间的罪行,且阿云有自首情节,应当判处流刑。大理寺、审刑院及刑部经讨论后,认为阿云的行为应以“谋杀已伤”罪名处理,故判处阿云绞刑,而不是流刑。许遵不服,便奏请皇帝裁决。宋神宗支持许遵,下旨免了阿云的死罪。但圣旨被大理寺驳回,宋神宗只得将此案交由大臣讨论。翰林学士司马光认为,谋杀的主观恶性极大,这种有预谋有计划的杀人行为不可允许自首;而且阿云最初是没有自首的,直到被官府拿获后才招供,司马光认为此种行为称不上自首。因此,司马光坚持按照《宋刑统》判处阿云绞刑。在司马光看来,如果轻饶阿云,那么尊卑、规矩将成为一纸空谈。翰林学士王安石则支持许遵,他认为司法判决应当就事论事,阿云属于“只谋未杀”,所以罪不至死。王安石提出,“因盗伤人”的罪名要重于“谋杀伤人”的罪名,连前者都允许自首,后者也可推知应该允许自首。同时,王安石认为有司的职责仅限于适用法律,至于有争议之处应由皇帝定夺;如果任由有司超越立法原意、舍法而论罪,则百姓对法律的稳定性预期会被打破,致使“人无所措手足”。百官对此案的看法莫衷一是,最终,宋神宗经过权衡,选择了王安石的意见,判处阿云流放。
——摘编自袁易鑫《宋阿云之狱》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宋神宗年间的阿云案的判决引发的争议进行评析。(要求:史实准确,符合逻辑,表述清晰)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对法律就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管子》曰:“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汉武帝确立儒学为正统并“定于一尊”“以经注律”“引经解律”等应时而起,大行其道。魏晋时期规范汉以来反映“以经注律”成果的律条内容并试图使之法典化。《唐律疏议》完成了“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并被封建后世奉为“楷模”。明清时期以注释律条为主要内容的律学成果,则大大提高了法典的司法实用性,提高了司法效率。
——摘编自李俊《论中国古代法学发展的特点与影响》
材料二 黄宗羲认为孝亲敬长是仁义之本,他强调仁义之道是治理天下的根本,必然强调孝亲敬长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其引罗汝芳的话讲:“由一身之孝弟慈而观之一家,一家之中,未尝有一人而不孝弟慈者。由一家之孝弟慈而观之一国,一国之中,未尝有一人而不孝弟慈者……又由缙绅士大夫以推之群黎百姓,以显亲扬名,而尽此孝弟慈矣……关于教化途径,黄宗羲认为可以通过学校、书院民间讲学、社会风俗、史、传、志、铭扬善惩恶、法治辅助教化等方式达致良风美俗的境界。黄宗羲思想对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建立社会主义文明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摘自王慧《黄宗羲政治与教化思想研究》
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中国史,围绕“法律与教化”主题,任选一个角度,写一篇历史小短文。(要求:题目自拟,观点明确,史实准确,条理清晰,表述成文)。
材料
时代 | 概况 |
先秦 | 《荀子》:“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礼”赋予“法”的刚性,才能确保“礼”规范社会秩序和人行为的功能充分发挥。 |
汉代 | 春秋决狱,“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
唐朝 | 《唐律疏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
宋朝 | 《宋刑统》将“八十以上及笃疾的死罪”改为“不死”,将其移至僻远小郡,并“给驴发遣”,免其老疾之苦。 |
清朝 | 《大清律例》:“以德教化,以刑弼教”,要求立法用刑宽严适中。 |
材料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通过对人类古往今来诸多文明的研究比较,提出了“挑战—应战”模式来解释文明的起源和发展。他把自然界对人的刺激和人对人的刺激统称为挑战,把人对自然挑战的反应和人对人挑战的反应统称为应战。
—据汤因比《历史研究》
阅读材料,结合所学知识,以世界史为例,对“挑战—应战”模式加以说明。(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史论结合)
材料 马基雅弗利(1469—1527):追求权力和财富是人最基本的欲望,人能自由地使用财产,国家的建立是为了人的需要,而不是神的意旨。
孟德斯鸠(1689—1755):只有法治的政府,才会有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要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权利),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原则。
卢梭(1712—1778年):定期召开的人民大会必须要有法律保证,否则,人民就有理由推翻他们,重建一个守法的政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的国籍不得被任意剥夺。”后来各国又签订《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摘编自黄琳《近代西方权力观的演变及启示——从马基雅弗利到卢梭》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围绕西方近现代法律与民权发展的历史提炼一个论题,加以阐述。(要求:写明论题,史论结合,表述清晰。)
材料
颁布时间 | 法典名称 | 法典简介 |
公元前449年 | 《十二铜表法》 | 人类存世最早的法典之一 |
公元529年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 | 世界法律文库中的瑰宝,对后世法律影响至今犹存。 |
1756年 | 《巴伐利亚民法典》 | 近代欧洲最早的民法典 |
1804年 | 《法国民法典》 | 大陆法系民法基石,法国自此成为现代民法典的故乡。 |
1896年 | 《德国民法典》 | 打破了《法国民法典》近一个世纪的垄断地位,与《法国民法典》并列成为大陆法系民法的代表。 |
1898年 | 《日本民法典》 | 近代亚洲第一部民法典 |
1922年 | 《苏俄民法典》 | 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 |
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据徐国栋《世界民法典编纂研究》整理
根据材料,围绕“民法典的发展与演变”选取一个角度,提出一个观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论述成文,史论结合,逻辑严密)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它没有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实际上,国际法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对国家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摘编自王铁崖《国际法》(载邓正来编:《王铁崖文选》)
就国际法的效力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结合世界近现代史知识,加以论述。(要求:观点明确,持论有据,表述清晰。)
材料 某西方学者指出,“民主”"资本主义""法治”和“公民社会”犹如四个长条黑匣子,是构建西方文明所需的四大支柱。在这些代表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的黑匣子内部,有着高度复杂且互相关联的制度在发挥着作用。正是因为这些制度优势,使得公元1500年后西方社会在世界上独领风骚。然而,1900年后这些制度的衰退令人扼腕,使西方世界像明清时期的中国那样,正在走向沉沦。有人据此绘制近代以来西方文明结构图(见下图)。
——摘编自[英]尼尔·弗格森《西方的衰落》
结合图示并运用世界历史,对该学者的观点进行探讨。(说明:围绕一个观点进行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并阐述理由。要求:观点明确,史论结合,逻辑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