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1911年,清王朝谕令大臣沈家本主持修订新律法。在其倡议下,设立修订法律馆、编译外国法律著作、开办法律学堂,制定了多部新式律法。然而,本次修律却引发了一场关于“礼法”的大争论。礼法之争被《申报》报道,清朝覆亡后,相关法律被民国政府完善后颁行。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部分)
修律过程 | 法理派 | 礼教派 |
《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第一个单行诉讼法,受驳斥后搁置。 | 沈家本:主张父祖子孙别籍异财、男女平等;否定“宗法”“家族”的作用;采用西方的陪审制和律师制。 | 张之洞:“本法所纂,父子必异财,兄弟必析产,夫妇必分资”;“应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而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欲求节操端严、法学渊深者,实不宜得”。 |
《大清新刑律草案》(1907年),受抨击后修正。 | 沈家本:更定刑名、酌减死罪、废除凌迟等酷刑;“子孙违犯教令”“全是教育上事……无关刑事,不必编入刑律中也”。 | 劳乃宣: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害伤害等罪的刑罚;把“旧律有关伦纪礼教各条”“逐一修入新刑律正文”。 |
《大清新刑律》,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 | 正文采用近代西方单一刑法体例,分为总则和分则。附录增补礼教派主张,如保留斩刑、加重对有违传统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卑幼对尊亲属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法等。 |
(1)概括指出材料中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的历史背景。并归纳法理派和礼教派两派争论的内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简要评价1911年清政府正式颁布的《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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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清末新政时期,民权思想兴起,司法独立的概念亦渐为有识之士所倡导,要求将以警察为代表的司法权与旧有行政权系统分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效率与对地方的控制,取代日渐失效的原有治安维持体系,清政府开始对警制进行改革,衙役在职能上开始向警察转变。清政府在中央设立专门的巡警部,后扩大为民政部,并在各省设立巡警道。在官僚体制内拥有独特地位的警察机构,开始被赋予独立的权责规范,管理章程和奖惩制度也十分严密与完善,此外他们也享有相应的酬薪。清政府还重视警察的素质教育,开放大量警官学堂,甚至重金送警察出国培训。
——摘编自王大任《从衙役到警察的变迁—清末警制改革与中国近代国家的形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清末警察制度改革的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警察制度改革的特点。
材料“云南盐斤案”是清末因云南食盐加价而引发的一系列行政纠纷。
1910年,云贵总督李经羲为弥补财政不足,欲增加盐价。云南诘议局认为,食盐加价会影响民众生活,故反对。但李经羲认为盐政是总督职权所在,不在谘议局讨论范围。双方争执不下,闹到资政院。资政院认为此事关系到民众生计,应由谘议局议决,且总督不经谘议局讨论,擅加盐价,是“侵权违法”。10月14日,资政院议定:此案交云南谘议局讨论,总督已颁布的命令停止施行。
10月21日,军机处突发上谕,将此案交给盐政大臣处理。资政院认为.军机处将其议决的案子转交行政部门核查,是侵夺了资政院权力,故启动了对军机大臣们的弹劾程序。在此压力下,10月24日军机处另发上谕,同意资政院所议。
资政院闭会后,摄政王载沣(因宣统帝年幼,载泮代行君权)以资政院议长不能震慑议员、掌握会议方向为由,将其撤职。
——摘编自袁灿兴《军机处二百年》等
注:
谘议局:1909年各省成立的地方洛议机关,议论本省应兴应革之事,选举资政院议员。
资政院:1910年设立的中央话议机关。国家收支、典章等事宜经资政院议决后,奏报皇帝定夺。民选议员大多属于立宪派。
依据材料,结合所学,说明“云南盐斤案”折射的清政府政治统治危机。
材料一 鸦片战争后,由于宗教、政治、经济等方面原因,少数青少年展开自发留学。然而,此时的留学未得到政府的认可,也无特别的留学资格要求。19世纪70年代,在李鸿章、容闳、沈葆桢等人的倡导下,国内先后开展了奔向美洲的幼童留学、奔向欧洲的军事留学等运动。此外,清政府对留学生的年龄、外语、专业知识等方面提出了资格要求。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鼓励留学的政策,如鼓励官绅出洋、公费与自费并举、废科举、实行留学毕业生选官制度等。
——摘编自李东《中国近代留学资格的历史演变及其特征》
材料二 纵观近代的留学教育,从政府的角度讲,留学的宗旨是保持了一贯性的,是为了学习泰西之长技,以图自强。在选派幼童留美之初,曾国藩、李鸿章等人在奏章中指出,令学生学习西人长技,然后可以渐图自强。曾、李等人无论是作为政府官员,还是作为洋务派的中坚力量,已经认识到西方人治学求实际,他们的初衷正是通过派遣留学生出国学习先进技术以期挽救当时中国落后的局面。
——摘编自常晓虹《近代的留学教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晚清时期留学事业发展的趋势。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时期留学事业发展的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