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市镇统于州县,例无设官”。为解决治安与税收上的困难,明清两代在江南市镇派驻巡检司、税课局等专职机构,但派驻到市镇的官员数量有限,难以承担市镇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于是,江南市镇自发形成了各类功能性自治组织,如规范本镇本行业交易活动的行会、维持治安的保甲、负责慈善事业的义庄等,事类不一、互不统属。这些组织往往由地方宗族力量主导,同一功能的自治组织之间亦有地域分割的痕迹。各市镇有自办的公益性学校,有独立的城市保护神——城隍,有完整的市镇历史记载——市镇志,表明市镇已经成为一个相对自足的文化共同体。
——摘编自武乾《官治夹缝中的自治:明清江南市镇的非正式政体》
材料二 中世纪晚期,城市人口迅速增长。为提高自己的地位和改善日常生活,城市居民不断抗争。封建领主在收取市民们支付的赎金后,向城市颁发具有政治契约性质的特许状,给予其各项自治权利。城市行会、市政当局、市议会等自治组织逐渐发展起来。行会制定规章,训练工人的职业技能,控制产品的质量和价格,为社会福利积累资金,并通过礼拜天祈祷和节日游行等公共仪式鼓励市民对行会和城市忠诚。市政当局支持行会采取限制性措施,市议会核准行会规章,城市法庭负责追捕违规者。城市生活受到更为复杂的正式规则的约束,市民也更多地承担了公共卫生和公共秩序等责任。
——摘编自陈灿《论走向近代的英国城市职业市场变迁和行业规则的完善》
(1)根据材料一、二、指出明清江南市镇自治与英国城市自治的不同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对二者的走向加以评析。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江南市镇与英国城市在自治发展上的相同原因及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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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与基层治理
朝代 | 制定者 | 名称 | 主要内容 |
北宋 | 吕大钧 | 《吕氏乡约》 | 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为宗旨,规定了乡人在日常生活与交往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
南宋 | 朱熹 | 修订《吕氏乡约》 | 在“德业相劝”一条中加入“畏法令,谨租赋” |
明朝 | 王阳明 | 《南積乡约》 | 规定乡民共同遵守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如规定不参加乡约者将罚银1两;设有约长、约副、约正等,职责明确 |
明朝 | 吕坤 | 《乡甲约》 | 将乡约、保甲纳入同一个综合治理体系中,以“约”为一个组织单元;官府在各约之上设监督管理机制来监管各约 |
清朝 | 陈秉直 | 《上谕合律乡约全书》 | 举行乡约的程序是:讲解完圣谕“敦孝悌以重人伦”等后,紧接着“读律”(讲解律法) |
材料一 秦始皇初灭六国,便迁徙天下豪富12万户到咸阳,一部分散到巴蜀等地。……将军蒙恬率大军30万人击走匈奴,取河南地,筑44个县城,徙内地罪人去居住。汉族文化和先进的生产技术带到游牧地区,变牧地为耕地,扩大了北方边境。又征发曾犯逃亡罪的人及赘婿、小商贾为兵,取南方桂林、南海等郡,又发50万人守五岭,与土著杂居。汉族文化技术传入南方,岭南开始成为中国的领土。
——范文澜《中国通史》
材料二 历代统治者为巩固自身封建统治,制定并实施治理边疆的政策。两汉时期,在边疆设立了众多郡县和属国,又在辽阔的西北边疆地区设立西域都护府。为了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唐王朝确立了军镇屯戍制度。唐朝政府安排边疆民族子弟学习汉族文化,并将众多汉文经典书籍领赐给边疆民族。元代,在边疆设立了宣慰司,任用大量土官,因俗而治;建立了从首都行政中枢到遥远边疆地区的驿站制度。清代,雍正皇帝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乾隆皇帝表示:“蒙古人、汉人,同属臣民。”
——据马大正《中国古代的边疆政策与边疆治理》整理
(1)据材料一归纳秦始皇管辖边疆地区的措施,并指出其积极意义。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治理边疆的特点。
(3)中国古代的边疆治理对现今处理民族关系有何启示?
材料 宋代的不动产纠纷。《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共收录185个判例,其中涉及不动产纠纷的判例有116个,所占比例达到62.7%,宋代的不动产纠纷可划分为典当纠纷、买卖纠纷、侵占纠纷、继承纠纷和租赁纠纷等多种类型,且各类型相互关联。纠纷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奴婢、仆人等下层民众以及不占有田产的佃农也开始在纠纷中显露身影。纠纷还涉及多种亲属关系,既有同辈亲属间的纠纷,也有尊长诉卑幼和卑幼诉尊长等不同辈分亲属间的纠纷。解决机制调查:本阶段,需要查验官方文书的记载,主簿专掌“稽考簿书”,管理一县的赋税版籍,因此,主薄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对于案情简单的纠纷,保正即可负责主持调查任务,无需官方力量参与。为确保调查的公正性,保正往往会召集当事人的邻居或族人一起调查,而后将调查结果上交官府,作为官府审判的依据。处理:分“会商”和“听讼”两种。“会商”是指在民间调解被启动后,调解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后,召集双方当事人及相关族人,通过会议协商的方式落实解决纠纷的最终方案;“听讼”就是司法官在官府衙门公堂之上听取纠纷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真相、对争议做出裁决,律、敕、令和指挥是司法官引用较多的法律形式。结案:诉讼结案后,官府必须向当事人发放结案文书,称为“给断由”,以防止日后翻诉。当事人申请复审时,须将“断由”附于书状首页,否则不予受理。“执同分赎屋地案”本案中,毛永成与毛汝良是兄弟,毛汝良将埋有祖坟的田地典卖给陈自牧、陈潜,毛永成想用白契赎回,司法官吴怒斋在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毛永成的本意是出于仁孝之心,其回赎之举合乎人之常情,于是以兄弟之情劝说毛汝良,又考虑陈自牧、陈潜是读书人,应该熟知道理人情,劝二人放弃小屋地之争、如此不仅是一桩义举,也可免去争讼的困扰,失少得多。
——于晓宁《宋代不动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宋朝不动产纠纷频繁的原因。(2)宋代不动产纠纷的处理体现了当时社会治理的哪些特点。
材料一 地方政府的任务在于明确要求和设定优先项目,制定服务标准和运用最佳方式来达到这些标准,并将提供服务和战略责任加以区分。地方政府不再采用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模式。
——英国《竞争求质量》白皮书(1991年)
材料二 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管理效率,各国纷纷在社区管理中引入企业管理办法,还把原先由政府承担的很多事务交给市场和社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社会的有效分工。
材料三 1993年英、美等国各类福利公共支出的结构比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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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材料一和所学,指出西方社会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基层治理的新变化。
(2)根据材料二和所学,谈谈你怎么看待这种基层治理方式。
(3)阅读材料三并结合所学,评价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材料一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明代社会救济事业有了较大的进步。官办救济机构更加完善;民间形成了地域性的社会救助组织机构,出现中国古代民间慈善事业发展高峰。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低微,特别体谅民间疾苦,明代大部分官办社会救济机构都在这一时期创立,后继者大部分都是在这基础上不断完善的。明初历经几代统治者的努力,国力昌盛。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官办社会救济机构才能得到大范围的普及。明末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民间慈善事业兴盛奠定了基础。
——摘编自曹锦云《简论明代的社会救济制度》
材料二 中世纪西欧行会通过多种方式发挥社会救济职能。例如建立行会慈善组织,有的依靠行会建立时的规章制度发挥自身救济功能。随着时代的变化、社会的发展,有的行会的慈善活动也逐渐包含教育和兴办学校等内容。行会的社会救济职能,一方面增强了对普通市民的吸引力,让每一个参加者在心理上和事实上都能有一种安全感和稳定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自身的权威。当时行会的大多数救济仅仅局限于本行会内部成员之间,这也是行会救济的不足和局限之处。
——摘编自金艳曦《试论中世纪西欧行会的社会救济功能》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明代和中世纪西欧行会救济活动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述明代和中世纪西欧行会救济活动的相似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