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为主导建立的、自上而下地控制乡村社会的制度,其目标在于控制民众的人身与物质财富、保持王朝国家的统治秩序。就其基本结构而言,乡里制度由乡、里、邻等县级政权以下、不同层级的地域性管理单元组成。里是基本的基层行政管理和赋役征发单元,邻是最基层的治安监控单元;在儒家学说理想的设计中,比邻而居的五家民户可相互伺察,互相监督,荣辱与共,赏罚相延及。乡里制度是王朝国家实现其社会控制的主要制度性安排,历代王朝均通过不同形式的乡里控制制度,实现对乡村民户不同程度的人身控制。乡里制度也是王朝国家政治控制权力在县级政权以下的延伸。自秦汉以来,虽然乡里制度历有变革,但作为王朝国家的一种基层统治制度,却是一脉相承的、从未断绝。
——摘编自鲁西奇《“下县的皇权”:中国古代乡里制度及其实质》
材料二 自部落时代以来,英国地方政府在处理地方公共事务上就享有较高程度的独立性,中世纪的英国,国王利用普通法对地方社会进行管理,王权在地方上既无完善的官僚体系,也不具备强大的军事力量,它是通过逐渐形成的普通法,接受地方上各种事务的诉讼, 来实现对地方事务的管理。普通法所体现的权利对地方社会而言,又表现为地方权利,即在地方社会中呈现出自治这一特色,这就为地方的自主发展和独立性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这种地方自治一方面使社区的居民可以依照当地的习俗与习惯来处理社区共同体内发生的事务; 另一方面则限制国王与国家的权力,使国王不能随意依据自己的意志处理问题。中世纪英国地方社会的自治制度奠定了近代英国地方自治政府的基础。
——摘编自陈日华《英国法律传统与中世纪地方自治》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的特点,并分析其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地方自治体系形成的原因,并指出中国古代的乡里制度与中古时期英国地方自治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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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中国传统社会关系呈垂直结构,等级制度是社会结构的基本原则。这种等级结构既严谨又可松动,其严谨性表现之一是等级差异鲜明,权利义务截然不同,特权者恒有特权,贱民恒受压抑。这种等级划分和各等级的社会地位是由法令确定的,是依照人们的品级、身份、门第、职业划定的,也是依靠习惯形成的,因此很难改变;另一表现是等级监督严格,法律规定不同等级成员有不同社会地位,不得错乱,违犯者将被纠正,甚至会被判罪。而且人们还要受到政府的、等级成员内部的监督,不许伪冒其他等级。自清末以来,旧有社会组织开始演变,不少传统组织增加了不少新的内容,或多或少地融入了时代气息。家族进一步民众化,反对族人吸食鸦片。个别地区个别宗族“集族人为族会,从事家庭立宪”,还吸收血缘关系以外者参加宗族等。会馆、公所作用扩大,不少会馆、公所研究商情、商务,成为商战阵地,同时政治参与意识增强,并开办近代教育等。有的专业行会,把雇工也包括在内。此外,政治团体的出现也为社会群体注入了生机。
——摘编自栾爽《震荡与冲突∶近代中国社会结构转型探析》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国近代社会结构的演变,并对其作简要评价。
材料一 中国古代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战国时期乡、里以上行政组织渐具雏形,成为基层组织。秦汉实行郡县制,其乡里制度逐步成熟,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隋朝建立伊始,其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乡的基层官吏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唐朝对乡村制度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自宋神宗熙宁年间,推行实行保甲制度直至清朝,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中央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
——摘编自唐鸣《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历史变迁》
材料 20世纪20-30年代,由于农村经济的日益衰落,中国兴起了以中华平民教育会、乡村建设研究院、金陵大学等为代表的教育和学术团体,为实现所谓“民族再造”或“'族自救”的乡村建设实验。其乡村建设主要目的和内容是试图对旧有的农村政治、农业经济和农民素质进行具有一定现代化性质的改造。尽管当时的乡村建设运动带有一定的缺陷,但显示出了一种比较系统的具有一定现代化意义的农村建设路径,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摘编自虞和平《民国时期乡村建设运动的农村改造模式》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中国古代社会乡村治理的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开展乡村建设运动的原因及其历史意义。
明清时期的族约合同
明清时期,微州宗族制定了大量族约合同,下表为部分宗族的族约合同内容。
宗族 | 族约内容 |
祁门汪氏 | 严禁山场的盗挖盗砍和锄种苞芦,若“将众山盗租棚匪,召异锄挖”,便会致使“卸沙塞田,坑租无产”。 |
绩溪葛氏 | “族人争讼,不可逞气,遽扰官府。须各以事理白之族中尊长及知事者,托之处剖,则是非曲直自由定论。” |
绩溪胡氏 | “族间忿争,应调处。纵不平,宜解忿息争,委屈顺从,万勿讼公庭。” |
祁门王氏 | “承役人(催办钱粮、守柜守库的人)俱要和气,任事嘀同,小心谨慎”,不得因私事而影响公务。 |
南源汪氏 | “割腴田十余亩,岁供祭事,余即以充秩下子孙读书膏火,暨应大小试盘费。” |
富溪程氏 | “畏王法”,“若杀人放火,奸盗诈伪,赌博撒泼,一应不善、不当为之事,皆非伟业。……化民为善,莫切于此。” |
南关许氏 | “凡族中子弟犯家法,叔伯、父兄得以家法治之。若叔伯、父兄犯家法,子弟晚辈不得借口祖宗之名,以下犯上。” |
绩溪冯氏 | “幽娴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专心纺绩,勤而无懈,洁齐酒食,认供宾客,是谓‘妇功’。” |
——摘编自陈雪明《明清徽州族约合同与乡村社会治理》等
(1)明清时期徽州的族约合同主要调节了哪些关系?(2)明清时期微州的族约合同对当时社会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谈谈你的看法。
材料一 从18世纪中叶到19世纪中叶,英国传统乡村的不断缩减与衰落,乡村此时面临着再次调整与改造的问题。从18世纪50年代起,粮食种植业产出的市场价格份额占比一路下降,畜牧业产出的市场价格份额占比相应攀升;家庭农场主明显转向“替代农业”,制定了新的耕种目标,奶牛业、园艺业、家禽业开始稳步发展。正是在乡村逐渐走向“消失”之时,人们开始思考乡村的存在意义,“乡土”这个古老的文学体裁成为19世纪人们最热衷表现的对象之一。全国托管协会、自然保护区保护协会、英国乡村保护委员会等组织先后成立。第一部《城乡规划法》提出要确保乡村农业和林业用地不受发展规划影响。
——摘编自孙立田《工业化进程中的英国乡村改造》
材料二 自步入近代,中国农业经济便开始衰败。1928年华北八省旱灾、1931年江淮流域十六省水灾,1933年黄河决口等成为促成当时“农业恐慌有力的因素”。同时,1929年到1930年的两年时间里,全国1941个县中,有823个县承担兵差。1931—1935年中国粮食进口量为近代以来最高峰,“农村受灾容急,而有甚于水深火热”。其间,“到农村去”成为当时有着乡土情结的中国知识分子的最佳选择。乡村建设运动的目的,是要通过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流通金融、提倡合作、公共卫生和移风易俗等措施,来复兴日趋衰落的农村经济,从而实现所谓“民族自救”,但这一目的没有达到。
——摘编自朱庆葆《改造乡村中国——民国长江三角洲地区乡村建设研究》
(1)据材料一,概括近代英国改造乡村的主要措施,并结合所学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学角度指出其时代背景。
(2)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析乡村建设运动成效不大的原因。
(3)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中英两国乡村建设或改造的积极价值。
材料一:至我太祖高皇帝,致治实远复成周之盛,上自六官,下至比闾之长,无不得其人、重其仕,至亲降德音,以代面命令布满天下,所谓圣谕六条者是已。主之以三老,家临而户至,朝命而夕申,如父母之训子弟。至成祖文皇帝又表章《家礼》及取蓝田吕氏《乡约》列于性理,成书颁降天下,使诵行焉。噫,二百年治平之美,岂无自而然与。
——[明]王樵《金坛县保甲乡约记》
材料二:随着人民公社政社合一体制的终结及村民委员会的建立,改造、重建农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会)组织势在必行。与此同时,大城市各种新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如同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成为治安工作的盲区。各地将推选治保会人员作为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民主选举程序强化、优化治保队伍。关于农村治保会,对乡镇企业和重点地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规定承包人员的责、权、利。关于城镇街道治保会,实行承包一方与被承包一方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在公安部门举办的各种地区性竞赛活动的推动下,各地对治保会开展量化考核、绩效排名。表彰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钟金燕《改革开放初期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的改革》
材料三:加大拿温哥华市政府部门与社区中心协会的角色和工作合作
——高鉴国《西方国家社区中心的功能定位与运营模式》
(1)根据材料一,概述明代推动基层治理的措施,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推行上述措施的政治与文化因素。
(2)根据材料二,概括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加强治保会建设的举措,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历史背景。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现代西方基层自治的主要方式及其运作的特点,说明上述主要方式建立与运作的积极影响。
材料一 中国传统乡绅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发端于明清时期。明代建国不久,各州县普遍建立学校,且"科举必由学校",到明中叶以后,士人数量大增,且入仕艰难,加上官员退休后也回到原籍居住的致仕制度,因而使得大量持有功名的士人沉滞乡村,乡绅群体不断壮大。明代政府规定不仅乡绅本人可以免除徭役,而且可以惠及家庭成员。1736年,乾隆帝的上谕中规定了乡绅群体由"富户"到"贫户"所具有的五个月到十六个月的法定"拖欠"赋税徭役的时限。至明清时期,县级以下的乡村实行自治,乡绅作为乡村唯一的知识分子(群体),为其家乡社会提供诸多公益服务。
——摘编自徐祖澜《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
材料二 乡绅是英国近代农村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阶层,16世纪中叶以来,贵族和乡绅一直高居(地方)社会结构的金字塔顶端,1524年后,英国大约有4000~5000户缙绅和普通乡绅,增长速度甚至超过了同期人口增长。1550年之后,乡绅持有土地占全国的40%~55%,乡绅以土地收入为主,其他收入为辅。根据当时规定,凡土地年收入在10镑以上或动产在300镑以上者可由纹章院授予佩带乡绅身份的标志——盾形纹章的权利。"在1558~1640年,英国王室共处置价值超过400万镑的地产,其中大部分由地方乡绅所购买"。地方公共事务中,乡绅充任治安法官,乡绅逐步成为一股正式的政治力量出现在英国地方社会的行政管理中。
——摘编自徐华娟《社会转型时期英国乡绅简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明清时期乡绅成为乡村治理主体的原因和影响。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近代英国转型时期乡绅阶层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