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以前并无关于侵犯受业师的专门律法。至唐朝,唐律中出现了“殴伤见(现)受业师”条,规定:“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斩。”并注云:“谓伏膺(胸)儒业而非私学者”。此外,实科、职业类“受业师”即使有品级与公职,也不适用于此条。唐律这一变化( )
A.折射出当时教师社会地位较高 | B.反映了唐律贯彻德主刑辅的原则 |
C.意在加强教化以维护统治秩序 | D.体现了唐律专业化和体系化特征 |
更新时间:2024-04-17 15: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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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秦汉至隋唐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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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秦律规定:若有人在大道上杀人,距离百步以内的路人不加以救援的,应罚缴铠甲两套;若能抓获逃亡盗贼,抓捕者可得其所携钱财。由此可见,秦朝
A.传承尚武的社会风气 | B.注重法治建设以教化民众 |
C.确立严苛的法律体系 | D.强调社会责任以维护安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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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记载,秦王政二十年(前227年)南郡守腾颁发布告,宣布要“除其恶俗”,针对“乡俗淫失(洪)之民不止”的现象,重申禁令“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这可以用来印证秦( )
A.实现封建国家统一 | B.注意端正地方风俗 |
C.加强地方基层自治 | D.注重社会经济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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