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弘治五年(1492年),明孝宗责成刑部尚书彭韶组织《问刑条例》的修编工作,将一部分与《大明律》适用相关的奏准“斟酌损益,著为事例”,以便“京城司法多者……通行内外,与《大明律》兼用,庶事例有定,情罪无遗”。这一做法( )
A.确保了审判结果的公正 | B.增强了律法的灵活性与务实性 |
C.杜绝了司法腐败的可能 | D.反映出法律蕴含一定人文关怀 |
23-24高三下·广西桂林·阶段练习 查看更多[5]
更新时间:2024-06-01 08: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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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宋元至明清时期的法律与教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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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1】唐律明文规定,“奴婢告主,(主)非谋反、逆、叛者,皆绞”。而宋代法律明确规定奴婢拥有诉权,有权与雇主对簿公堂。这一变化表明,宋代( )
A.法律人伦化色彩日益浓厚 | B.社会成员身份趋于平等 |
C.尊卑等级观念正趋向瓦解 | D.民主平等思想日益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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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2】明初的珠江三角洲地区,许多族谱收录的“家训”将家族礼仪作为重点,但嘉靖以后,管理族产则成为重要内容,如《霍渭崖家训》就包括田圃、仓箱、货殖、赋役、衣布、酒醋、膳食、冠魂、丧祭等等,这一变化反映出当时( )
A.自然经济结构受到侵蚀 | B.宗族凝聚力不断强化 |
C.理学正统地位发生动摇 | D.传统义利观受到冲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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