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法国民法典》是第一部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代表的是自由资本主义,自1804年颁布实施以来,距今已逾两百年发展历史,是当今世界上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民法典,开创了近代民法历史;《德国民法典》则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时代产物,自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距今也超过了一百年的发展历史。两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鲜明的体现着大陆法系的立法特点和主要原则。
——摘编自杨昕燃《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比较》
材料二 1902年,清廷下令修订现行律例,要求“按照(与列强)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此后七八年间,颁行了《公司律》《破产律》《奖给商勋章程》,编成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等。1906年,清廷改革官制,仿西方“三权分立”之意,明确大理院“专掌审判”。1907年,命在京师和各省设高等审判厅,在省会及商埠等地分设地方审判厅和初等审判厅,于各审判厅内增设相应的检察机构。清政府力图在形式上模仿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司法组织,名曰“司法独立”,实际上审判大权仍操之于皇帝和地方大员手中。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指出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不同。(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况清末司法改革的背景并用近代化视角分析其影响。
相似题推荐
材料一 中国古代“公民间关系”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主要表现为家族成员及邻里间的关系,而调整这种关系的规范人们多以“礼”称之。有学者从法的视角这样论述了“礼”:“礼”在中国固有法系的观点上,除去其为道德的规律及当代社会意识的结晶以外,就是最早的政事法和民事法。就“民事法”部分,礼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形式多样。就内容而言,礼不仅有“定分止争”的作用,而且还肩负“导人向善”的使命。梁启超言:“‘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眇。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孔子以为礼的作用可以养成人类自动自治的良习惯,实属改良社会的根本办法,他主张礼治的主要精神在此。”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也对中国的法律作了这样的评价:“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
——摘编自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民法”智慧》
材料二 罗马法在其最早的十二铜表法时代,就已经有了“公法”与“私法”即“民事法”的区分。罗马帝国时代的法学家认为“公法关乎罗马国家秩序,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罗马史》指出:“对罗马人来说,法律首先不是如同我们所理解的那样,并非国王对于所有民社成员发布的命令,而首先是构成国家的各权力代表以说明和反驳的方式所缔结的契约。”从一开始,罗马法就打着鲜明的契约烙印,正是这种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某种隐性契约关系,而非国王对臣民的命令,才是公法私法区分的逻辑起点。公法所调整的行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而私法调整的行动,则依照当事人自身的意愿进行,它顺着自由的自生自发秩序在合作中扩展,这或许正是辉煌的罗马之秘诀所在。
——摘编自萧瀚《罗马法一权力边界观念的起源》
(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民事法”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其原因。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民事法相比,古代罗马“私法”所具有的不同特征,并分析其影响。
材料一 秦律以法家的“法治”理论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对各种严重危害专制主义皇权和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由此产生了各种复杂、繁琐的罪名,其中主要有8类30余种之多。另外,有野蛮的连坐法和族刑(灭族)。……对后世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唐律规定有造意(主谋)从重、随从减轻、犯罪者自首可酌情减免、区分故意和过失,以及累犯加重等规定。死刑分绞、斩两等。允许除十恶(一为谋反,二为谋大逆,三为谋叛,四为恶逆,五为不道,六为大不敬,七为不孝,八为不睦,九为不义,十为内乱)以外的其他罪以钱赎罪。还对老、幼、废疾和妇女在一定条件下减免刑罚。
——摘编自《中国法制史》
(1)唐律是对秦律的继承与发展,请结合材料一加以说明。
材料二 第537条除法律规定的限制外,私人得自由处分属于其所有的财产。
第1134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摘自《拿破仑法典》
(2)根据材料二概括《拿破仑法典》体现的立法原则。结合所学分析该法典产生的影响。
材料一 中国成丈法传统源远流长,从(法经》到《唐律疏议》,再至《大清律例》,一脉相承,沿革清晰。除律外,令、格、式、典、较等也是国家制定法的重要形式,这些法律形式虽名称不一,但在法的效力渊源上基本相同,都是由皇帝和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发布的,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至上的皇权和统治阶级的整体利蘸,统治者采用各种手段强化政治控制,侵犯皇权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是重点打击对象……因而以惩愿为1的的刑法被特别强调,刑法体系既发达又严密对维护封建统治作用不大的民事行为,统治者则不够重视,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中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较少
——摘编自王谋寅《论中国古代法律秩序的特征》
材料二 《十二铜表法》共有108项条款,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约占总数的35%;另外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有16条,约占总数的15%。帝国后期于公元533年编纂完成的《民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作为其中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学说汇纂》由50篇组成,分为七个部分,其大部分内容属于现代意义的民法,这是不争的事实。《民法大全》的第三部分是《法学阶梯》,共分四卷,每卷细分为篇、段,主题编排次序是法源、人、财产、继承、债.时效。除民法外,它也包含法的一般理论、刑法,但私法依然占据主要地位,
——摘编自中建平《罗马私法文化的勃兴与法治理念的形成--对中国制定民法典的启示》
(1)根据材料一概括指出中国古代法律建设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与中国古代法律相比古代罗马法的不同特征,并简述这些特征的历史影响。
材料 清末,医政日趋颓废,中国新式知识精英积极倡言发展医疗卫生建设。1903年,清政府在京师大学堂附设医学实业馆(后改为医学馆)。1905年,清政府设立巡警部,其下辖的卫生科负责医疗卫生。各省不同程度地设立地方卫生行政机关。清政府为防治疾病、清除烟毒,建立了多种新式医院。1908年,民政部设立外城官医院,免费救治病人,“还管理治疾、防疫、卫生事宜”。同年,清政府颁布了《预防时疫清洁规则》等专门法规,各地政府随之不同程度地举办了学校卫生、防疫等公共卫生事业,支持非官办医疗卫生事业,倡导医学研究。这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1910年东北鼠疫爆发时,清政府派遣伍连德为首的医官前往,迅速扑灭了鼠疫。然而,由于经费、人才等诸多因素制约,医疗改革各地进展不一,有的医院和医学堂停办,诸多事项办理迟滞或议而未办或未曾议及。
——摘编自李传斌《清末新政时期的医疗卫生政策》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清末医疗卫生改革的原因。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的医疗卫生改革。
材料 1909年9月,清政府颁布“兴学诏书”,鼓励各地兴办学堂。1903年6月,清廷命张之洞主持修订《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该学制包括《奏定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等22个法律性文件,它以日本学制为媒介,将西方教育制度全面引入,包括学校教育系统、教育内容、管理方式、行政体制等。它强调各等级学堂“均以忠孝为本,以中国经史之学为基”,“而后以西学瀹(疏导)其智识,练其艺能”。学制颁布之后,新式学堂开始大量涌现,1907年全国各级各类学堂增加到37888所,在校学生人数达到1024988人。
——摘编自刘虹《“癸卯学制”百年简论》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晚清教育改革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晚清的教育改革。
材料 科举制的废止,等于将维系传统社会秩序和支撑官僚系统以及促使儒家文化传承的制度根基突然铲除。它所带来的社会震荡、政治混乱和文化断裂等后果,远远超过清末士人的估计和想象。按照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张之洞和袁世凯上《奏请递减科举折》,从下届丙午科起,每科递减中额三分之一,待最后一科中额减尽以后,即停止乡会试。可以设想,如果科举制真按原来缓废的计划到1911年才停废,而不是提前到1905年便立停,那么中国推翻帝制的革命肯定在辛亥(1911年)之后才发生,那就不叫“辛亥革命”了。
——摘编自刘海峰《科举革废与辛亥革命》
评析材料中的观点(任意一点或整体),得出结论。(要求:结论不能重复材料中观点,持论有据,论证充分,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