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董仲舒著《春秋决事比》,首次提出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即当某一案件的审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法官可以援引儒家经典中的思想来审判。而且在审判中,很重要的一点是“论心定罪”,也就是重点分析行为人的犯罪动机。
书中有案例如下:甲的父亲乙与丙斗殴,丙用刀刺乙,甲随即用木棍打丙,不幸误伤了自己的父亲乙。有关此案的审判,董仲舒认为,父子是天地间最亲密的,看到父亲在和别人斗殴,没有不着急的。甲本意是拿着棍子帮父亲打丙,是为了救父亲。甲的行为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殴打父亲情节,因此不应受到处罚。
——摘编自宋伟哲《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材料二 1649年,克伦威尔等下议员之所以选择公开审判查理一世的程序,不仅仅是为了遵守普通法传统、防止未来的暴政,更是为了让全世界见证他们进行的是正义的事业。
审判查理一世的庭审节录:
国王查理一世:“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这是古老的、合法的世袭权力,我绝不会违背这项托付的。我也不会对新的非法权威作出回应,这违背了上帝对我的托付:所以你要先告诉我你们的权力来源,否则我无可奉告。”
法官布拉德肖:“法庭现在以英国人民的名义要你答复,因为英国人民把你选为国王的。……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的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
——摘编自杰弗里·罗伯逊《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
(1)根据材料一,指出判甲罪名不成立的依据是什么?结合所学知识,指出董仲舒的“春秋决狱”反映出汉代法律怎样的发展趋势。
(2)根据材料二,指出查理一世和布拉德肖的观念冲突之处。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审判查理一世的背景。
(3)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上述审判对其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的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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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一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成文于春秋时期,确立于秦,成熟于隋唐,形成了中华法系。元朝对唐宋法律整体上弃而不用,在司法实践中却也广泛援引唐律。明朝以唐律为蓝本制定《大明律》,在司法实践中又特别重视“例”,曾数次重修《问刑条例》,而最后一次重修采取“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的形式,开创了律例合编的体例,时人称之为“《大明律例》,一部礼经。礼法立教,出礼入刑。人知守礼,自不非为。非为不作,刑法何拘?”清朝法典沿袭《大明律》,同样非常重视例,制定了《大清律例》。
——摘编自白寿彝总主编《中国通史》
材料二 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构成了“英美法系”。1804年,拿破仑签署法令,颁布了《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传统,很快推广到欧洲各地,形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以下共性:法律由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行政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行政权,法院根据法律独立掌握司法权,司法实践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摘编自齐世荣主编《世界史·近代卷》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最早成文法和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近代法律体系与中国古代法律主要不同之处。
材料一 《孟子》中记载了孟子与其学生关于法律问题的讨论。学生问:“舜做天子后,假如其父杀人,舜的法官该怎么办呢?”孟子回答:“抓起来就行了。”学生又问:“难道舜不阻止法官吗?”孟子说:“舜怎么能阻止呢?法官是按职责办事。”学生问:“那舜又该怎么办呢?”孟子说:“舜应当放弃天子之位,毫不顾惜。然后偷偷也背上父亲逃到海边住下,一辈子都很快乐,把曾经做过天子的事情忘掉。”
——据《孟子》
材料二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与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拒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摘编自(古希腊)柏拉图《苏格拉底的申辩》
(1)结合材料及所学知识,概括孟子和苏格拉底的法制观念。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两种法制观念产生的不同的社会背景。
材料一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西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卷五,周细桂校注,57页,中华书局2011年
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西汉)桓宽《盐铁论·刑德第五十五》,王利器校注,567页,中华书局1992年
材料二 夫《春秋》,上明三王之道,下辨人事之纪,别嫌疑,明是非,定犹豫,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存亡国,继绝世,补弊起废,王道之大者也。……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
——(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三十,3297—3298页,中华书局1982年
(1)根据材料一,简要分析说明《春秋》决狱的量刑基本原则。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指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的评判标准并简要说明理由。
材料一 公元前536年,郑国名臣子产主持铸刑书,将本来由贵族掌握的法律公之于众,让平民在行事上拥有了主动权。子产因此接到了晋国贤臣叔向一封措辞严厉的来信,信中写道:“平民知道了有法可依,就不会畏惧身价比他们高的人,就会弃礼,从法而争。……郑国大概要败亡在你的手里了。”随着平民力量的上升,国家政权对平民的依仗,使法律制度变革势在必行。二十年后,叔向的祖国晋国也铸了刑鼎,公布了成文法。
——摘编自卜宪群《中国通史:从中华先祖到春秋战国》
材料二 《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三十五卷五百条,其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内容特别重视“孝”,要求维护“孝”的律文有几十条。自辽宋金元迄于明清,刑法律条基本上都以唐律为蓝本。古代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多半从模仿唐朝法制而来。
——摘编自袁行霈等主编《中华文明史》
材料三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处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子产铸刑书的政治背景。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律疏议》的特点。
(3)根据材料三,概括指出《拿破仑法典》的基本原则。并简要比较中国《唐律》与《拿破仑法典》的本质上的差异。
材料一 《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由唐高宗令人修撰,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也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它反映了礼制、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以及阶级差别等内容。它的法制思想有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它结合自身并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一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
材料二 法国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又叫《拿破仑法典》。这部法典肯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封建特权,规定每个公民具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它确认了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和农民占有贵族和教会土地财产的合法性,保证不受封建势力的侵犯;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规定商品的流通,工人的雇佣等,都必须通过契约,买卖、交换,一切均可以自由经营……这部法典确立了现代民法体系,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
——摘编于百度词条和维基百科
(1)根据材料一,概括说明《唐律疏议》所体现出的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并分析其成因。
(2)根据材料二,概要指出其体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分析其影响。
材料
《法国民法典》1804年颁布实施,是第一部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先后于1807年和1852年两次被命名为《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以自由平等、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为立法原则,被誉为采取法律形式的《人权宣言》。虽然该法典编排欠缺条理,前后重复过多,但其语言贴近生活、通俗易懂、简明扼要,体现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优美的文字也为许多文学家所赞叹。《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影响及于全世界的伟大法典,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西班牙等都有过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历史。海地、阿尔及利亚、突尼斯、智利、厄瓜多尔、阿根廷等国法典也借鉴了《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长达22年,自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编订者几乎没有考虑吸引读者、教育公众、扩大影响的社会目的,他们更倾向于运用日耳曼人善于逻辑理性和抽象思维的长处来表达思想,因此该法典被部分人评价为“法言法语”“深奥难懂”。《德国民法典》特别注意划分一般和特殊,将适用于多个领域的共同性规定放在特殊规定之前,从而形成单独的、实质性的“总则篇”,规定了分则四编中可以共同适用的概念、规章和原则。在立法技术和法典内容方面,《德国民法典》对瑞士、希腊、泰国、日本、韩国、中华民国都发挥过示范作用。
——摘编自杨昕燃《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比较》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异同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归纳《法国民法典》向外传播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