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反映了经济重心南移 | B.导致自然经济结构有一定突破 |
C.说明江南的条件优越 | D.源于北方移民南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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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儒家伦理的规范 | B.民族交融的影响 | C.经济重心的南移 | D.衣服形制的变化 |
A.加强拓跋氏对中原的统治 | B.宣示北魏政权的正统性 |
C.缓和鲜卑与汉族的关系 | D.彻底改变北方的社会习俗 |
A.北魏政权更选频繁 | B.经济重心开始南移 |
C.南北文化隔阂增大 | D.北魏改革成效显著 |
记述 | 出处 |
楚庄王问政申叔时,申叔时“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 | 《国语:楚语上》 |
(刘渊,字元海,十六国汉赵开国者,匈奴人)幼好西学,尤好《春秋左氏传》、《孙吴兵法》,略皆诵之,《史》《汉》、诸子,无不综览。” | 《晋书·刘元海载记》 |
魏主下诏,以为:“北人谓土为拓,后为跋。魏之先出于黄帝,以土德王,故为拓跋氏。” | 《资治通鉴》 |
A.儒家思想的传播 | B.政治制度的创新 | C.华夏认同的演进 | D.社会教化的功能 |
A.北方经济严重依赖南方 | B.长江中下游区域经济发展 |
C.民族交融取得重要进展 | D.分裂割据的局面已经结束 |
A.秦始皇灭掉东方六国 | B.魏晋时期少数民族内迁 |
C.蒙古汗国大规模西征 | D.明朝初年政治中心北迁 |
非士族 | 次等士族(含北人,吴地士族) | 高级士族 | |
人数 | 1 | 39 | 27 |
比例 | 1.49% | 58.21% | 40.30% |
A.南方士族擅权日甚 | B.豪强势力不断膨胀 |
C.政治资源得到整合 | D.门阀士族走向消亡 |
人物 | 家世背景 | 世资均值 | 理论起家 | 起家官 | 起家官品 | 资料出处 |
穆绍 | 祖、父皆一品公爵 | 一品 | 五品 | 太子舍人 | 七品 | 汇编282 |
杨元让 | 祖一品公爵,父一品仪同三司 | 一品 | 五品 | 太学博士 | 六品 | 墨志174 |
李挺 | 曾祖、祖皆一品公爵,父二品侯爵 | —品 | 五品 | 奉朝请 | 六品 | 疏证350 |
王偃 | 祖、父皆二品侯爵 | 二品 | 五品 | 奉朝请 | 六品 | 汇编354 |
A.经济发展冲击了士庶界限 | B.九品中正制开始走向没落 |
C.身份固化阻碍了社会进步 | D.凭君臣之义易获晋升捷径 |
材料 北魏兰陵长公主之死案。神龟年间(519年左右),北魏兰陵长公主怀孕,期间因遭遇驸马刘辉(南方叛逃而来的皇室成员刘昶之孙)的不忠与家暴,导致腹中胎儿流产,并最终因伤逝世。案发之后,刘辉畏罪潜逃,与其有染的两位民女张容妃、陈慧猛及其兄长张智寿、陈庆和被捕入狱。该案审理过程如下:先是负责审理此案的门下省(北魏皇帝秘书机构)主张:刘辉殴打公主、堕杀胎儿,属谋反大逆,应判处死刑;张容妃、陈慧猛耽惑刘辉,也应判处死刑;张智寿、陈庆和知情却不防范,应判处流刑。对此,摄政灵太后基本核准,只将两位民女死罪改为髡鞭付宫(即剃发、鞭笞之后,贬入宫中为奴)。随后,尚书省(北魏正牌司法机构)三公郎中崔纂以儒家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对五位案犯的判决提出了三点抗辩:其一,公主已嫁刘辉,其首要家族认同即为刘家,而非皇室,公主流产之胎儿,首先是刘辉之子,其次才是皇室成员,故刘辉所犯是堕杀亲子罪而非谋反大逆罪,应判处徒刑而非死刑;其二,两位民女的罪行按照当时惯例至多处以徒刑,髡鞭付宫量刑过重;其三,两位民女均已婚,据当时已有的法律共识“已醮之妇,从夫家之刑”,其罪行不应连坐兄长,且法律允许“期亲相隐”,兄弟知情不报,可以谅解。此外,尚书省右仆射游肇亦奏言:门下省负责出纳,核罪结案,本非其事言下之意!门下省无权审理此案。最终,本案由灵太后一锤定音-尚书省所有抗辩驳回,崔纂乡职,游肇停薪。
——据魏收《魏书》卷111《刑罚志·七》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对“公主之死案”的审理过程加以评析。(史实准确,符合逻辑,表述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