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确保了世家大族的持续兴旺 | B.有利于分裂局面的结束 |
C.客观上有利于中华文明延续 | D.促进了各地的民族交融 |
材料 孝文帝在位时期,认为既有的法律不完善导致奸吏任意出入人靠、于是“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书官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他本人更是直接参与了法律的制定。太和五年(公元481年),孝文帝下诏:“其五族者降止同祖,三族止一门,门诛止身”,北魏特有的门房之诛被废除。孝文帝认为:“三千之罪,莫大于不孝”。孝文帝时期建立了中华法系很有特色的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即犯有死罪的人、在其尊亲属尚在又无人供养时,允许该人奉养至其尊亲属死亡,然后再执行刑罚。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孝文帝也仿照汉族实行俸禄制度,“给百官绢栗有差”。随后将法律最初规定的“枉法十匹,义驻二百匹大辟”改为了“义赃一匹,枉法无多少皆死”。北魏的法制建设为中华法系的正式形成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摘编自魏志静《北魏孝文帝法律改革述评》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孝文帝法律改革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孝文帝的法律改革。
A.经济重心的南移 | B.民族之间的交融 | C.巩固国家的统一 | D.开展封建化改革 |
材料 北魏建国后,统治者深谙“国无三年之储,谓国非其国”的重要性,仿照中原王朝的做法,在京城设置太仓,在地方则设置了州、军镇、郡仓廪,以此储备粮食。对外征讨作战的军队一般会设置临时仓廪来储藏军粮。京城太仓由尚书省属官太仓尚书和大司农属官太仓令实行双重管理;地方仓廪虽然由地方官员掌管,但储备的粮食只有获得皇帝的批准才能出仓。仓廪储备的粮食主要来自田租的征收,还有一部分来自周边少数民族的贡纳。孝文帝时,实行“和籴”之法,即用国家征收的帛、绢、丝、布购买民间多余的粮食,并派巡察大使监督实施。北魏仓廪所儲备的粮食用于保障俸禄、赏赐、军队和赈济之需。北魏后期,为了减轻漕运负担,在水运要途设置仓廪,同时采取卖官鬻爵的做法换取民间粮食。
——据张鹤泉、姜瑞玉《北魏国家仓廪设置及仓储粮食征集与管理》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北魏国家仓廪建设的特点。(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北魏国家仓廪建设。
A.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加强对人民的控制 |
B.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的问题 |
C.保留着豪强特权人士在土地数量上的优势 |
D.使劳力与田业相结合促进农业生产 |
A.经济重心逐渐南移 | B.混乱不堪的政治格局 |
C.南北社会发展迥异 | D.南北方民族交融加快 |
A.使北方经济得到了恢复和发展 | B.使经济重心开始出现南移之势 |
C.以广大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 D.使我国封建经济发展到了顶峰 |
A.旨在瓦解东晋的统治 | B.打击了北魏守旧势力 |
C.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 | D.实现了鲜卑族的汉化 |
A.北魏封建化改革彻底 | B.社会动荡利于民族经济交往 |
C.服制变化是民族交融的体现 | D.胡服更加具有实用性 |
A.剥夺了高官贵族的特权 | B.推动了九品中正制的确立 |
C.有利于小农经济的恢复 | D.保障了社会长期稳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