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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5 道试题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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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材料1927年,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作出决议,全国各县一律实行县长制,县政府和县长分别代替县公署和县知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县组织法》。1929年,国民政府重新修订《县组织法》,强调:“吾人今后必须矫正从前重省轻县之传统观念,而易以总理重县轻省之新观念。总理于民权主义与建国大纲中,汇精聚神,唯在直接民权对于县自治之实际行使。由此可知,县自治者,实三民主义之基本知识。”被任命为县长之官员,应先试署一年,考核成绩优良者予以实授,以三年为一任,期满成绩优良者可以连任或升迁。但在实施过程中,如19301934年的福建更动县长289人,最短的任期只有4天。规定考试应成为县长任用的主要途径,但据1932年内政部统计,各省通过考试取得县长职位的比例最高的是安徽,但也仅有17.6%。蒋介石也承认:“县为执行一切政令之中坚,其重要如此,而行政经费之微薄又如彼,实无从充实组织,延揽人才。”事实上,无论是地方自治的推行,抑或省、县行政结构的建立,国民政府只能在无情的现实面前屡屡碰壁。

——摘编自李新总编《中华民国史》(第七卷)


(1)根据材料,概括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县政改革的主要措施及目的。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析20世纪二三十年代南京国民政府的县政改革。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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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革命烈士和革命军人的家属,其生活困难者应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1950年,内务部通令各级政府在清明节纪念革命烈士。各地建立烈士纪念碑、塔、亭、林、墓等。1952年,《人民日报》先后刊载了邱少云和黄继光等烈士的事迹。沈阳市市北区在中秋节和国庆日前夕向烈属、军属发放慰劳高粱米近20000斤。在农村,代耕工作成绩显著,烈属、军属的农作物亩产量已接近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1955年,有414000多名革命烈士子女在国家资助下入学,另有3300多名烈士遗孤得到政府教养。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崇尚烈士、尊敬烈属的社会风气逐渐形成。

——摘编自熊彤《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


(1)根据材料,概括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的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展革命烈士褒扬抚恤工作的意义。
3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19世纪中叶,东南亚各国陆续遭受殖民入侵,通罗(泰国)坚持闭关锁国,危机深重。1851年,国王拉玛四世鼓励对外贸易,聘请英国教师教育王室子弟;废除诸多强化专制的礼仪;尝试民主选官;允许宗教自由;建立新式军队;修筑道路,建立皇家铸币厂生产便携货币。1873年至1910年,拉玛五世持续推进改革,在尊重贵族的前提下,逐步废除奴隶制和封建依附关系;在不触动寺院教育的前提下,、建立新式学校,选派留学生;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近代司法机构和法律法规;设立以皇室成员为主的内阁等。“拉玛维新”历时60年,使泰国经济走上迅速发展的道路,成为东南亚唯一没有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国家。

——摘编自马丁《泰国迈向近现代化的重要一步——略论1851-1910年泰国拉玛维新》


(1)根据材料,概括泰国“拉玛维新”的特点。
(2)与中国清朝洋务运动相比较,分析泰国“拉玛维新”取得成功的原因。
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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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膏火”制度设立于清代雍正时期,由官府、学校向学生提供钱粮补助,实行养以助教。自雍正以后,与考课制度相配套,又相应设立“膏火”奖赏制度。洋务运动开始后,以京师同文馆、福州船政学堂为代表的新式学校,在创办时,皆“月有膏火,考有奖赏,一如曩者书院例”。由于学生人数的增加和进一步招揽学生的需要,学堂“膏火”支出的数额也在不断增长,以致学堂经费不敷。这一时期,科举人口激增,一部分士子索性把入学领取“膏火”当作一种治生的途径,冒卷、枪替、送条等舞弊现象在考课中频频出现。1895年,时人就提出废除“膏火”制度的倡议,认为向学生普及西学,“不愿入者听,不必给膏火经费”。1905年,“膏火”制度陆续在各地学校中被裁撤。

——宗尧、邓洪波《教养分离:晚清学校“膏火”制度革废的历史考察》


(1)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分析晚清新式学堂实行“膏火”制度的原因。
(2)根据材料及所学知识,评述清朝“膏火”制度的兴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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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较难(0.4) |
5 . 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商鞅变法时在秦国颁布了分异令,规定“民有二男不分异者倍其赋”。贾谊称“秦人富家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所谓“子壮则出分”,即每个儿子均可以从父母处分得一份家产。汉代以来,家产继承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旧有数额上的差异。女子在继承中的地位很低,故有“男女有尊卑之序,夫妇有唱随之礼”的说法。在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中,法定继承一直是主要的继承方式,因此基本上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况,只有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才适用于遗嘱继承。明清时期,兄弟分家、父子析产异居成为通常的行为习惯,并且发展为一套完整的方式和制度体系,“律不言家产,而例特为补文,以产争继者多,故于财产一层反复言之也”。

——摘编自邢铁《家产继承史论》等

材料二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着手进行家庭财产制改革。《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首先确定妻子享有了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除配偶外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为:直系卑(晚辈)亲属——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而且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不问性别。但直到20世纪40年代,农村的财产继承原则还是传统的作法,姐妹无论出嫁与否,均不能继承财产。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平等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保护弱势一方等原则,继承制度更加精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摘编自张彩娟《中国家庭财产制的历史变迁与现代重构》等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国古代家产继承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影响。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中国近现代家庭财产继承制度的进步之处,并简析原因。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