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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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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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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大清律例》年久失修,故删改《大清律例》是沈家本等人受命修律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中国法律变革的重要一步。光绪三十年(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后,沈家本等人即着手修律,其任务主要有四项,即删除、修改、修并、续纂,提出修改刑律的宗旨是“改重为轻”,依此宗旨,亟应删除的重法有三项:一是凌迟、枭首、戮尸;二是缘坐(连坐);三是刺字。获清廷准允,删除一项完成,总计三百四十五条。

这一时期,刑事法律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草案的出台,1910年5月,清廷正式颁布《现行刑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修订法律馆编成《修正刑律草案》(即《大清新刑律》总则部分),十一月全部完成。由于新刑律与原来的《大清律例》差别很大,引起不少官员与士绅的反对。宪政编查馆折中两派意见,将《修正刑律草案》核定为《大清新刑律》,且将“附则”改为“暂行章程”,于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提交资政院表决。沈家本等人主持的清末法制改革无疑是中国传统法律现代转型的关键举措。

——摘编自李在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1)概括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2)分析清末法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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