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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共计 3 道试题
单选题-单题 | 困难(0.15) |
名校
1 . 如表所示为1908年清廷颁布的《资政院章程》中的部分规定。据表可知,当时(        
第一条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新定法典及以后修订”
第十五条前条所列第一至第四各款议案,应由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先期拟定
第十六条所议法案的颁布须请旨拟夺
A.军机处仍处于权力中心B.司法独立已是大势所趋
C.传统政治影响依然较大D.政治体制改革已达共识
材料分析题 | 适中(0.65) |
名校
2 . 阅读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   《大清律例》年久失修,故删改《大清律例》是沈家本等人受命修律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中国法律变革的重要一步。光绪三十年(1904年)修订法律馆正式开馆后,沈家本等人即着手修律,其任务主要有四项,即删除、修改、修并、续纂,提出修改刑律的宗旨是“改重为轻”,依此宗旨,亟应删除的重法有三项:一是凌迟、枭首、戮尸;二是缘坐(连坐);三是刺字。获清廷准允,删除一项完成,总计三百四十五条。

这一时期,刑事法律改革的标志性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草案的出台,1910年5月,清廷正式颁布《现行刑律》。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八月,修订法律馆编成《修正刑律草案》(即《大清新刑律》总则部分),十一月全部完成。由于新刑律与原来的《大清律例》差别很大,引起不少官员与士绅的反对。宪政编查馆折中两派意见,将《修正刑律草案》核定为《大清新刑律》,且将“附则”改为“暂行章程”,于宣统二年(1910年)十月提交资政院表决。沈家本等人主持的清末法制改革无疑是中国传统法律现代转型的关键举措。

——摘编自李在全《清末修律制法述略》


(1)概括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2)分析清末法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单选题-单题 | 适中(0.65) |
名校
3 . 清末“新政”期间,清廷制订颁布了《商律》,随后在当地由不同籍贯和不同行业的商人组成的新型商会出现,这类新式商人团体明显打破了传统工商业“行帮壁垒”森严的弊端。据此推知这一现象
A.使清末商人的国家民族意识增强B.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
C.推动了商会联动机制的政治化D.导致晚清政府的商业政策转变
2020-07-23更新 | 591次组卷 | 23卷引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北江实验学校2021-2022学年高二上学期第一次月考历史试题
共计 平均难度: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