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5年,袁世凯等人向清政府上《立停科举推广学校折》,称“科举夙为外人诟病,学堂最为新政大端。一旦毅然决然舍其旧而新是谋,则风声所树,观听一倾,群且刮目相看,推诚相与;而中国士子之留学外洋者,亦知进身之路,归重学堂一途,益将励志潜修,不为邪说浮言所惑,显收有用之才俊,隐戢不虞之诡谋,所关甚宏,收效甚巨。且设立学堂者,并非专为储才,乃以开通民智为主,使人人获有普及之教育,且有普通之知能,上知效忠于国,下得自谋其生。”奏折获光绪帝诏准。
请你推测当时民众获知科举制废除的可能反应,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你的判断理由。
A.清廷统治危机日益加剧 | B.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形成 |
C.维新思想成为社会共识 | D.政府接受了国际外交惯例 |
A.政治变革推进新学传播 | B.民主法治成为民众共识 |
C.改良思潮引领社会主流 | D.专制制度受到广泛冲击 |
A.推动了近代教育普及 | B.转变人才培养机制 |
C.传播了爱国主义思想 | D.固守旧式教育理念 |
材料 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清政府在实行新政的过程中迫于时局变化与内外压力,融合西方资本主义民法原则与中国传统礼教民俗,于1908年着手纂订、1911年出台的《大清民律草案》。其内容共计5编1569条,初步形成了独立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以下是《大清民律草案》关于离婚规范的内容节选
第1359条:两相自愿,可以离婚,但男不满30、女不满25,必须要父母允许。
第1362条:规定重婚(实际上主要针对女方适用)妻子通奸、丈夫奸非罪判刑、虐待等共九条事由可以诉讼离婚。
第1366条:“两愿离婚者,离婚后子之监护,由父任之(即父亲有优先监护权)。未及五岁者,母代任之。若订有特别契约者,按其契约。”
第1367条:同自愿离婚条,“但审判衙门得及其子之利益,酌定监护人。”
第1368条:“两愿离婚者于离婚后,妻之财产仍归妻。”(诉讼离婚也适用此条)
第1369条:“应归责于夫者,夫应暂给妻以生计程度相当之赔偿。”(离婚损害赔偿)
——摘编自张银丽《〈大清民律草案〉之亲属法研究》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大清民律草案》中关于离婚规范条例体现出来的特点。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大清民律草案》制定的意义。
A.是清政府的“自救”举措 | B.促成洋务运动与国际接轨 |
C.为民族企业发展扫除障碍 | D.缺乏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
A.对士人堕落深感羞愧 | B.对政府改革科举不满 |
C.对时局变化感到无奈 | D.感慨自己的前途渺茫 |
材料一 中华法制文明拥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已使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秦汉时期,律成为统一法典的主要形式。西汉时期形成的汉律,沿用近400年。隋初,《开皇律》废除了前代刑罚中的鞭刑、枭首等“苛惨之法”。在继承汉魏以来法制经验基础上,唐高宗永徽年间撰成《唐律疏议》,成为中华法系确立的标志。它明确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规定刑罚定罪,不以小过而滥行诛杀,其用刑在教人以善;法律体系包括律、令、格、式,内容涉及职制、户婚、贼盗、斗讼等各方面,而对涉及民间田土钱债的民事行为视为细事。唐之后,历代律典多以唐律为蓝本。中华法系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
——摘编自夏锦文《中华法制文明具有深厚底蕴和独特魅力》等
材料二 1902年,清廷设立修订法律馆,着手编纂近代法典。从1904年至1911年,在沈家本等人的主持下,以“折中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而仍不戾乎我国历代相沿之礼教民情”为宗旨,初步制定了数十部法律文本,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商法等多部法律。刑律的修订,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的刑罚原则、刑法制度和理论,如正当防卫、罪刑法定、缓刑制度。其中对于犯“十恶”等罪的规定仍被保留下来。同时,清政府开始法政官制的改革,规定大理院“专掌审判”,不受行政衙门干涉。1902年开始的修律与司法改革,遭到不少礼教派官员的强烈反对,最终在革命的枪声中被终止。
——摘编自严泉《晚清中国——告别“万历十五年”式的传统儒家道德治国》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华法系的主要特点。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评清末法律改革。
A.半殖民地的社会属性 | B.文化教育的近代转型 |
C.中体西用的价值追求 | D.民主科学的时代精神 |
A.冲击华夷观念 | B.开始学习西方 | C.激发民族意识 | D.唤起民众爱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