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提高民众文化素养 | B.宣传民族民主革命 |
C.促进中外艺术交流 | D.巩固维新变法成果 |
材料
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由于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有目的的自觉的行为,历史上人的活动的结果和作用即历史行为的客观作用,与行为者的主观目的是相联系的,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主观目的与客观作用一致的形式,可称为历史的自觉工具,反之,则称为历史的不自觉工具。但不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它一旦产生,其价值和影响就不再局限于行为本身,都已经载入史册,都对历史发展产生了作用。
——董小川《历史行为的客观作用问题——主观意志与客观效果的历史思考》
根据材料提炼一个具体论题,并结合所学加以论证。(要求观点鲜明,史论结合,逻辑清晰)
A.科举废除推动教育改革 | B.教育救国理念由此产生 |
C.新式教育体系完全建立 | D.教育制度处于转型时期 |
A.清政府已然成为“洋人朝廷” | B.民主革命具备一定群众基础 |
C.清末新政受到民众普遍抵制 | D.清政府的改革违背时代潮流 |
A.绿营力量威胁国家安定 | B.传统的军队体制已经瓦解 |
C.权力结构发生变化 | D.地方督抚主导近代化进程 |
A.湖北革命军奋勇作战 | B.同盟会准备工作到位 |
C.洋务派官僚参与革命 | D.晚清改革的客观推动 |
材料一 自法家提出“法令由一统”的学说以来,中国古代的皇权一直凌驾于法权之上。黄宗羲将这种专制主义的法律形式称为“一家之法”。以唐太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提出了“天下之法”的概念,强调皇帝和贵族都应遵守国家公布的法律,受法律的约束,以防止皇帝随意破坏国家的法制。为此,唐朝统治者制定了许多措施,对以皇帝为首的行政权加以制约。在唐朝皇帝和官吏的思想中,一直存在着君臣应共同遵守“天下之法”的观念,这也为解决皇权和法权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为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摘编自郑显文《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唐代司法》
材料二1906年9月2日颁布的中央官制改革上谕规定:刑部著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著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这24个字意味着中央司法机关要由传统集权体制下的职能混合模式向“分权”体制下职能单一的模式转化。据此,都察院退出司法领域,司法权被划分为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集中由法部与大理院行使,传统的司法与行政不分模式为之一变。
——摘编自张从容《晚清中央司法机关的近代转型》
材料三1954年宪法第78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摘编自韩大元《论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唐代“天下之法“提出的积极作用。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晚清司法机构改革的主客观原因。
(3)根据上述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述“五四宪法“的进步性。
材料一 从1904年起,张之洞、袁世凯等地方大员相继奏请变更政体。清廷于1905年派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1908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以九年为限,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溥仪继住后,摄政王裁沣立即罢斥袁世凯,这是清朝统治集团的重大分裂。1911年载沣组成以皇族为主体的“责任内阁”,这是违反立宪精神的。
——摘编自陈旭麓《中国近代史》
材料二 1904年,立宪运动拉开帷幕。与此同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试图以武力推翻帝制,改良与革命开始一场惊险的较量。1906年,慈禧终于下达“预备立宪诏书”。同年,张謇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这些商人阶层是立宪运动最强大的推动力。在民间热情被彻底调动起来的环境中,根本没有做好心理和制度准备的中央政府处在了无比尴尬的境地。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朝廷一再拖延召开国会的时间,甚至查禁各地的主宪社团。1908年,光绪、慈禧在两日内相继去世,朝野失去谈判的“最大公约数”。
——摘编自吴晓渡《历代经济变革得失》
(1)根据两则材料,概述清政府推行“立宪”的态度和主要措施。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清政府“立宪”改革带来的后果。
A.开始探索近代化新模式 |
B.调整经济政策发展民族经济 |
C.变革政体实行君主立宪 |
D.注重社会变革应对统治危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