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 汉高祖时期任命的刘姓诸侯国相基本都是最早加入刘邦集团的将领,地位普遍很高。在刘邦制定“非刘氏不得王”的封王原则时,这类军功阶层极力维护建立于郡国并行制基础上的汉政权。此时所封刘氏诸王大多年幼不能执政,故由诸侯国相、傅代理掌治其国,帮助王国稳定。中央政权与王国间相互协作,为汉初中央政府制定的政令、举措顺利推行奠定了基础。
文、景时期,中央政权与王国间的冲突、诸侯王骄奢不法之事逐渐增加。诸侯国相在中央命令下,从王国内部取得对王国兵权的控制。“七国之乱”后,汉武帝为进一步削弱诸侯王而设立“左官”“附益”“阿党”,“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
汉武帝晚年至昭宣时期,诸侯国相的职能与汉郡太守职能渐趋一致。宣帝继位后,“是时选博士谏大夫通政事者补郡国守相”,即重用“通经”“明理”并熟悉政事的大臣为郡国守相,来循吏拊民。此时期诸侯国相在职责上除了监督、辅助诸侯王外,还有着提高地方治理政绩的责任。元帝好儒学,即位后为包括太守、诸侯国相在内的地方官员附加“宣明教化”地方人民的职责。成帝时期,正式提出将相、内史与郡太守、都尉对等接轨,制度上规定相承担王国行政职责。
——摘编自陈昆、李禹阶《西汉诸侯国相的“郡守化”趋势及其历史意义》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西汉诸侯国相的“郡守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