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历史——选修3: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
材料一《非战公约》,1928年8月27日由比、捷、法、德、日、意、波(兰)、英、澳、加、印(度)、爱(尔兰)、新(西兰)、美、南非15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巴黎签订,1929年7月25日生效。其由序言和正文3条组成。第1条,缔约各国郑重声明:谴责用战争解决国际争端,并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以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条规定:缔约国之间的一切争端,不论性质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第3条是规定程序问题。但对当时为世人所瞩目的裁军问题丝毫没有涉及,对破坏公约的国家也没有制定制裁的措施。且各帝国主义列强还有各自的解释和保留条件,如美国宣称,每个国家“有权决定情况是否需要诉诸战争以实行自卫
——摘编自高秋芬《评析<非战公约>》
材料二美国参议员约翰逊在参议院就《非战公约》进行辩论时,说它是“无舵之船,无屋宇之衙衢,无字之书,无剑之鞘,无指针之钟表,无花朵之花冠……无菜肴之餐桌
——王明中《评凯洛格非战公约》
(1)根据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非战公约》所体现的原则及其积极意义。
(2)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评析材料二中美国参议员约翰逊对《非战公约》的评价。
德语本身的发展与德国民族国家的发展息息相关。16世纪,随着德语的发展和人们民族意识的增强,德意志人把语言作为民族国家的标签。刘蓓在《德意志民族文化的语言渊源》文中指出:“以前,人们是以山川河流来划分国家的。但现在是用语言和政权把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区分开来。因此,我们所称为德国的地方,就是所有的说德语的地方。”
欧洲各国语言形成中的关键人物
人物 | 简介 |
但丁 (1265—1321) | 但丁以前,意大利的文学创作一般是用拉丁语,但丁开创了以托斯卡纳方言为基础的文学写作,对近代意大利语的形成有重大作用,被认为是“意大利语之父”。19世纪,意大利完成国家统一后,政府利用国家力量大力推广托斯卡纳方言,作为塑造国家和民族认同的一个重要手段,托斯卡纳方言最终发展成为现代意大利语 |
乔叟 (1343—1400) | 乔叟是第一位使用英语创作的宫廷作家,他的作品对现代英语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献,作为近代英语的奠基者,被誉为“英国诗歌之父” |
黎塞留公爵 (1585—1642) | 1635年,黎赛留公爵建立法兰西学院,集上百位语言学家耗费55年时间编撰法语词典,将各种古希腊拉丁词汇、行话术语、民间俚语、各地方言,进行系统整理和删减,规范并制定了详细的语法规则,这才有了世界上最规范、最明晰,最准确的语言之一的近代法语 |
A.欧洲君主制遭遇严峻挑战 | B.国际调解机制进步稳定国际秩序 |
C.民族国家认同主体的转变 | D.维也纳体系维持欧洲均势的需要 |
材料一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政由方伯”,诸侯国基本上已具有独立权。各国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军事竞争催生出国际间的战争规则和交往原则,并由此出现了专门的外交机构和外交官。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关系,经常组织会盟活动,制定盟约作为诸侯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盟约具有国际司法和调节功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了国家平等、和平外交、互不侵犯等原则。与此同时,儒家也力图将国际法纳入“礼”的范畴,构建和谐的“天下秩序”。
——据高旭《先秦国际法的溯源与探究》等
材料二 近代国际法话语权体系依托资本主义国家崛起而实现,主要适用于欧洲主权国家之间。西方国家凭借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等优势,将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推广至全球,将非西方国家置于它们单方确立的国际法之下。在这一进程中,主权平等原则得到承认,但这只是欧洲范围内的有限承认,如柏林会议商讨非洲国家的国际公约时,列强是以西方的文明标准决定非洲国际事务,非洲国家却无从参与。近代国际法话语权体系偏离了主权平等原则,这种单一性的话语权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的“国际”属性。
——据冯胜勇《国际法史背后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现代性反思》
材料三 国际法脱胎于西方文明的母体,如今已逐渐为中国所接受、认同和支持。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活动,从国际法律秩序中获得巨大的收益。中国应提高现代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时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力求使自身的主张与行动符合国际法的规范与理念,并在全球治理问题上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据韩逸畴《从欧洲中心主义到全球文明》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春秋战国时期国际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应用的主要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近代国际法体系。
A.德意志境内分成新教和天主教两派 | B.各方对波希米亚王位继承权的争夺 |
C.要把夺取的土地归还给原天主教会 | D.法国积极参加新教同盟一方的战争 |
材料一:罗马帝国后期用以调整市民与非市民之间,以及不同国籍和无国籍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被称为万民法。在有的法学著作中,万民法兼具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性质。公元3世纪左右,罗马帝国的民事流转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奴隶主统治集团对商品货币有着贪婪的欲望,这都是市民法所不能适应的。根据统治集团的意志,结合罗马人与异邦人、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法律实践,由罗马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制定和发展出名为“万民法”的私法体系。它的发展不是闭门造车,而是吸收了同罗马国家有贸易关系的其他民族的法律规范。万民法因而被罗马法学家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摘编自雷昕《浅析国际私法与古罗马万民法的学理关系》
材料二:二战结束后,《联合国宪章》中的集体安全制度有了明显的进展。《联合国宪章》以普遍禁止使用武力为原则,使一切武装干涉、进攻、占领或武力封锁以及以此相威胁的行为,都成为违反国际法的行动。这一规定对国家的国际责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与此同时,由于科学技术以及交通和通信的巨大进步,各种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性的科学、技术及行政机构有增无减,这为国际法的实施提供了保障。国际法院的设立及其运作在二战后有了明显的发展。二战后还出现了许多国际法的新分支,如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发展法、国际能源法、国际刑法等。
——摘编自程晓霞、余民才《国际法》等
(1)根据材料一,结合所学知识,简析罗马万民法形成的原因,并指出其与市民法的关系。(2)根据材料二,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趋势及意义。
A.“西欧传统国家”下王权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 |
B.“近代民族国家”意味着对封建王权的逐渐背弃 |
C.“民族国家的构建”强化了欧洲天主教会的统治 |
D.“绝对主义国家”在中世纪与城市自治冲突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