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世界殖民体系的瓦解 | B.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
C.联合国的建立和推动 | D.欧洲逐渐走向衰败 |
A.真正保证了所有缔约国家的安全 | B.使限制和制止战争有了法律依据 |
C.体现了世界各国政府的共同意愿 | D.为世界带来了持久的和平和繁荣 |
材料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70年来,国际法体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方面,国际法主体持续增加并日渐多元,国际法客体也不断扩大,一批国际法新分支陆续形成。国家权利义务范围也并行扩展;另一方面,国际法体系“从主权优先到人权优先”、“从同意导向到强制导向”以及“从整体性到分散性”的转变日趋明显。中国与战后国际法体系的互动始终是双向的,在国际法体系对中国的发展与崛起产生重要影响的同时,中国也以自身的能力和方式塑造着国际法体系。…中国推动国际法体系发展的具体路径应当是,通过从融入到参与、从主动到主导,最终实现从规则的“接受者”到规则“制定者”的身份转变。逐步引导改变不合时宜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推动构建新的国际法体系,在增进人类福祉的同时,有力维护中国自身的国家利益
材料二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强调,“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中国应当在变动的国际法体系和国际秩序中努力塑造负责任的大国形象,不再以“旁观者”而是以“融入者”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积极面对以前可能并不需要直面的问题。应当重视构建新的国际法体系,把中国的合理权益和主张上升为新的国际法规则,将中国价值、法治观念和法律思想注入新的国际法体系。与此同时,在关注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中,中国国际法学者也应当立足中国、放眼世界,形成一套成热的、能够体现中国特色和增进中国诉求的国际法理论体系。
——以上材料均摘编自盛红生《战后国际法体系演变与中国角色》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表现。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说明在国际法发展中中国做法的影响。
A.全球治理秩序面临严重挑战 | B.政治多极化趋势进一步加速 |
C.和平与发展仍旧是时代主题 | D.联合国安理会制度彻底崩溃 |
材料一 中世纪后期,欧洲的国王们肩负保护民众安全的责任,并为此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制度,以获得对封臣和臣民的有效控制权。11—12世纪,这些制度在西欧逐渐确立起来,它们正是民族国家形成的核心。而且,当时商人和市民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民族的行政机构、军队政体、司法和教会不再被一些世袭家族控制着。与此同时,语言的多样性在欧洲形成并保留下来,而这对民族国家形成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罗马法成为中世纪政治理论的基础,而罗马人相信国家是至高无上的。13世纪,“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就已经存在。
——摘编自刘成《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意义》
材料二 正是在启蒙思潮与美国革命的冲击下,法国大革命产生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巨大能量。法国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它要求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其他人权。这样的要求注定了法国革命会超出一国的范畴,发展成一场整个欧洲的革命:因为当时的欧洲还处于专制王权国家的统治之下,而法国大革命却推翻了这一政治原则,其必然会引起整个欧洲的反弹。
——摘编自陈晓律《欧洲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趋势》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世纪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作为“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的特征。
A.拿破仑的对外战争在客观上具有进步作用 |
B.拿破仑的对外战争具有侵略性的一面 |
C.拿破仑战争促进了意大利民族意识觉醒 |
D.拿破仑战争奠定了国际法的基础 |
A.大国协调有效制约了侵略扩张 | B.引发欧洲战争的因素已被消除 |
C.维也纳会议协调了大国间关系 | D.各国外交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 |
A.封建君主统治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 B.民族压迫和奴役催生民族国家意识 |
C.德国继承了世俗权高于教权的传统 | D.德意志人民拥护法兰西帝国的统治 |
A.确认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 B.保护了人的基本权利 |
C.促进了国家和民族认同的形成 | D.完善了近代外交制度 |
材料一 在世界近代史上,西方国家认为进行战争是国家的正当权利。在此基础上,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是处理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主体是主权国家,国家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他主张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提出交战规则以及关于战俘待遇、武器使用,除了军事必需外,财产不应受到损害等原则。这些原则后来被西方国家普遍接受。
——据《普通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1教师教学用书》整理
材料二 (国际联盟)……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的和平与安全……缔约各国为增进国际间合作并保持其和平与安全起见,特允承受不从事战争的义务,维持各国间公开、公正、荣誉之邦交,严格遵守国际公法之规定,以为今后各国政府间行为之规范,在有组织之民族间彼此关系中维持正义并恪遵条约上之一切义务……
——摘编自《国际联盟盟约》1919年6月28日)
材料三 为保证联合国行动迅速有效,各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同意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责任下之职务时,即系代表各会员国……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表决之;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表决之。
——摘自《联合国宪章》1945年6月26日)
(1)写出格劳秀斯奠定国际法基础的著作。
(2)比较材料一、二,指出《国际联盟盟约》中对战争态度的新变化,结合所学分析其变化的原因。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概括指出《联合国宪章》关于安理会的主要规定,分析这些规定对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