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一 英法百年战争,英国战败并退守英格兰等岛屿,客观上为英国民族国家的建构提供了有利的空间条件。战争也使英国民众普遍感到“法语是敌人的语言”“使英格兰人意识到他们的特性、统一性和共同的传统和历史”。随着宗教改革的深入进行,原有的政治架构被打破,民族国家的建构成为历史的必然。1618—1648年,欧洲“新教联盟”和“天主教联盟”之间爆发“三十年战争”,战后签订的和约确立了缔约各方的“国家主权”,推动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资产阶级借用“民族”概念来整合国家,目的是通过消解封建君主的合法性基础,建立自己的统治。
——摘编自黄其松《民族国家形成的历史叙事》
(1)根据材料一,概括促进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主要因素。结合所学,指出卢梭为“消解封建君主合法性基础”所提出的主张。材料二 19世纪中叶,清王朝被迫卷入西方所谓主权平等的国际体系中,西方民族国家思想迅速舶来并逐渐取代沿袭几千年的天下王朝观念。在“国将不国”的现实下,形塑一个西方式的强大的现代中国成为当务之急。1902年,梁启超首创“中华民族”一词,强调“民族”是一个历史文化概念而非血统种族概念。在此基础上,他把中华文明的自豪感和民族复兴的目标相结合,指出中国应加以根本改造,最终形成一个强大的现代的包含中国境内各民族的“中华民族”。浙考神墙750
——摘编自宋盼盼、周传斌《中华民族概念内涵的三次转换论析》
(2)根据材料二,概括梁启超提出“中华民族”一词的历史背景。结合所学,列举20世纪前20年资产阶级为实现“民族复兴的目标”所采取的举措。材料三 一战以后,源于欧洲的“民族国家”演化为“民族自决”原则,其首倡者为美国总统威尔逊。作为霸权更替的获胜者,美国可以借此削弱拥有大量殖民地的欧洲列强。然而,这一原则在一战结束后却在客观上推动了世界性的民族解放运动。由于各国一致奉行威尔逊原则,那些受压迫民族或未受国际承认的民族,自然会打着民族自决的名义,来争取其独立地位。
——摘编自田德文《国家转型视角下的欧洲民族国家研究》
(3)根据材料三,结合所学,分析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世界性民族解放运动掀起新高潮的原因,指出这一时期印度为争取民族独立所作出的努力。材料一 维也纳会议最开始的目的正如梅特涅曾指出的“就是政治和领土状态恢复到1792年以前”。从会议召开到体系运转前期,大国在该体系中并没有追求本国权力最大化,相反,他们也关注他国利益,并能保持克制。维也纳会议通过共同召开国际会议,在共同协商原则的基础上,确立了划分国家疆界和领土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维也纳会议中《最后议定书》的附件《关于外交代表等级章程》从外交实践中解决了外交关系中长期存在的混乱局面,第一次以国家法的形式确认了外交代表的名称、等级和位次问题。
——摘编自丛培影、黄日涵《维也纳体系对国际合作的启示》
材料二 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摘自《联合国宪章·宗旨》(1945)
(1)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维也纳体系形成的背景及意义。(2)比较材料一、二,概括指出联合国宪章是对维也纳体系的继承与发展的表现。
材料一: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政由方伯”,诸侯国基本上已具有独立权。各国间的利益冲突不断加剧,军事竞争催生出国际间的战争规则和交往原则,并由此出现了专门的外交机构和外交官。各国为了协调国际关系,经常组织会盟活动,制定盟约作为诸侯共同遵守的国际规范。盟约具有国际司法和调节功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各国在国际交往中,形成了国家平等、和平外交、互不侵犯等原则。与此同时,儒家也力图将国际法纳入“礼”的范畴,构建和谐的“天下秩序”。
——据高旭《先秦国际法的溯源与探究》等
材料二:近代国际法话语权体系依托资本主义国家崛起而实现,主要适用于欧洲主权国家之间。西方国家凭借其政治、经济和军事等优势,将以欧洲为中心的国际法推广至全球,将非西方国家置于它们单方确立的国际法之下。在这一进程中,主权平等原则得到承认,但这只是欧洲范围内的有限承认,如柏林会议商讨非洲国家的国际公约时,列强是以西方的文明标准决定非洲国际事务,非洲国家却无从参与。近代国际法话语权体系偏离了主权平等原则,这种单一性的话语权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法的“国际”属性。
——据冯胜勇《国际法史背后国际法话语权体系的现代性反思》
材料三:国际法脱胎于西方文明的母体,如今已逐渐为中国所接受、认同和支持。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参与国际交往活动,从国际法律秩序中获得巨大的收益。中国应提高现代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同时应积极履行国际义务,力求使自身的主张与行动符合国际法的规范与理念,并在全球治理问题上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据韩逸畴《从欧洲中心主义到全球文明》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春秋战国时期国际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应用的主要表现。(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评价近代国际法体系。
(3)根据以上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谈谈你对当今中国参与国际法体系建设的认识。
材料一 中古后期,西欧大学主要由学者们自发形成和组织,受救皇控制,50%以上集中于地中海沿岸的欧洲南部,其教学与研究以经院主义哲学为核心,辅之以医学、法律等专业学科。14—16世纪,国家或民族教会创办的大学迅速增加,许多城市也在原主教学校、法律学校等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大学,其分布范围向整个欧洲扩展,希腊语、修辞学和文学等“博雅课程”被认为能“发展那些蕴涵于人身心之中的最高才能”,而日益受到重视。
——摘编自易红郡等《文艺复兴时期欧洲大学的变迁》
材料二 进入19世纪,西欧各国政府新创办了各类国立农学院、高等商学院及多科性技术学院等一批新大学,主要训练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拿破仑还授予巴黎多科工艺学校“为了祖国的科学与荣誉”的旗帜。此外,企业家也创立或资助了一批大学,如欧文斯创办的曼彻斯特大学。牛津、剑桥、巴黎等传统大学在古典学科与神学之外,加强了对自然科学课程的研究。各大学相继设置了图书馆和实验室等研究设施。此外,大多数大学中兴起了诸如德意志“青年协会”式的学生组织,号召“民族团结”“为祖国服务”,反对犹太主义与斯拉夫主义。
——摘编自贺国庆《高等教育的重大转折——工业时代欧洲大学的变革》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阐述14—16世纪西欧大学新特点出现的历史背景。(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19世纪西欧大学出现的新变化并评价其历史影响。
材料 外交代表,又称外交使节,是一个国家派往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真正意义上的外交人员衔级制度是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之后逐渐形成的,但临时派遣使者和常驻外交使节(或使团)在此之前已经出现。按照国际法律、法规,外交代表的等级可分为四等(如下表所示)。
等级 | 类型 | 历史渊源(或背景) | 相关内容 |
第一等级 | 特命全权大使(简称大使) | 常驻外交使节的形成 | 作为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 |
高级专员 | 世界殖民体系瓦解,“日不落帝国”蜕变为“英联邦” | 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以英国国王(或女王)为元首的英联邦国家之间,高级专员由总理派遣 | |
教廷大使 | 宗教改革后,政教逐渐分离 | 作为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中有特别说明 | |
第二等级 | 特使 | 古代国家交往中的临时性“使节” | 作为临时执行某项使命而派遣的外交代表,又称临时外交代表。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派遣,称为总统(国王)特使或政府代表。在特使使命完成归国后,其特使身份即告终止 |
第三等级 | 特命全权公使 | 常驻外交使节的形成 | 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外交代表,所受礼遇次于大使,所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与大使相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绝大多数国家都把特命全权公使升格为特命全权大使 |
教廷公使 | 宗教改革后,政教逐渐分离 | 其派遣情况与教廷大使相同 | |
第四等级 | 代办 | 大使、公使因故不在,由低级外交官代理其工作的情形 | 由一国外交部长向另一国外交部长派遣,系最低一级的外交代表,其任务主要是继续谈判以建立外交关系事宜并办理侨务和商务业务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官方网站《礼宾知识》等整理
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世界史知识,围绕“外交制度和国际关系”自拟一个具体的论题,并加以阐述。(要求:论题明确,阐述须有史实依据,逻辑清晰)材料一 中世纪后期,欧洲的国王们肩负保护民众安全的责任,并为此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和司法制度,以获得对封臣和臣民的有效控制权。11-12世纪,这些制度在西欧逐渐确立起来,它们正是民族国家形成的核心。而且,当时商人和市民也开始发挥重要作用,民族的行政机构、军队政体、司法和救会不再被一些世袭家族控制着。与此同时,语言的多样性 在欧洲形成并保留下来,而这对民族国家形成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罗马法成为中世纪政治理论的基础,而罗马人相信国家是至高无上的。13世纪,“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就已经存在。
——摘编自刘成《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及其意义》
材料二 正是在启蒙思潮与美国革命的冲击下,法国大革命产生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巨大能量。法国建立了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它要求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其他人权。这样的要求注定了法国革命会超出一国的范畴,发展成一场整个欧洲的革命:因为当时的欧洲还处于专制王权国家的统治之下,而法国大革命却推翻了这一政治原则,其必然会引起整个欧洲的反弹。
——摘编自陈晓律《欧洲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趋势》
材料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欧洲各国之间逐步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其实质是原有民族国家开始将更多的“政治权力”相互让渡,依旧保留下来的主要是“文化权力”,这显示由欧洲民族国家的功能在逐步弱化,逐渐向一个新共同体中的经济文化单位转化。欧洲各国将维护本区域内独特的生活力式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而将防务、安全、社会发展等一般性的国家职能转交给了欧洲的相应机构。
——摘编自陈晓律《欧洲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趋势》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中世纪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条件.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大革命时期的法国作为“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的特征。
(3)根据材料三并结合所学知识,指出欧洲民族国家功能弱化的表现并分析其背景。
A.成为主权强大的民族国家 | B.国王权力不断受到限制 |
C.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壮大 | D.封建庄园经济走向崩溃 |
材料 “日内瓦公约”是关于人道主义保护的公约体系,其中《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是截至目前与战俘问题结合最为成熟、应用最为广泛、涉猎最为详尽的国际公约。它是在继承海牙体系中有关战俘问题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发展,并结合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俘问题的具体实践逐渐形成的、较为完备的国际人道法,并在以后的历次战争中发挥着重要的法理影响。但由于制定时间已经久远,虽然其法律思想实质对于规范现代战争、约束作战行为仍然能够起到督促限制作用,但在信息化条件下,作战人员与平民的区别度和辨识度日益缩小,战争空间甚至向外太空、网络等新环境转移拓展,战时与平时的界限更加难以把握,新的作战武器、作战样式、作战理念带来的有关战俘问题的全新变化。另外,国际人道法在制止虐待战俘行径、保障战俘待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其功能作用的发挥,一方面要靠各签约国的自觉遵守,另一方面主要依靠国际舆论的谴责监督。
——摘编自《什么是<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我军战俘研究》等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的形成背景。(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评价《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材料一 英国民族国家的形成
1066年诺曼征服后,英国的统治者大多来自法国,并在法国长期占有领地。两国间没有明确的国家政治边界,甚至英国连统一的民族语言都未形成。1337—1453年的百年战争,英国惨败。在英王爱德华一世鼓动下,“清除英吉利语言,会遭上帝的谴责”“英格兰应当是英格兰人的”之类的口号,迅速流传。战争结束后,市民阶层迫切要求建立统一的度量衡、规章制度、国内市场,需要依赖于王权的强大。另一方面,国王在财政上和政治上需要市民阶层的支持。于是,市民阶层与王权结成联盟,并在1455—1485年的玫瑰战争中,王权最终战胜了封建割据势力。
1533年,亨利八世制定并颁布《上诉法》,宣称“本英格兰为一主权国家,并一向为世界所承认,受一最高首脑国王之统治”,并通过托马斯·克伦威尔所实施的政府改革,使英国国王的宗主权最终变成了统一的政治权力,英国真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摘编自陈昀岚等《从战争和改革的视角看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历程》
材料二 国际法的起源可追溯到16、17世纪,和民族国家的兴起同时产生……日益明朗的“国界”意识、对土地性质的重新认识以及新君主们对世俗利益的强调,促使诸多学者不再偏执于世界国家的理想建构,而开始在“万民法”之外寻求一种适用于国家关系的“国际法”,通过建构相关规则制度,协调新兴国家间的权力分配。在上述各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特别是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学者的构筑下,近代国际法应运而生已是理所当然的了……伴随着殖民扩张,国际法中所包括的思想和价值被欧洲列强带到世界的其他地方。但中国等亚非国家非但没有成为国际法体系中正常的平等一员,反而随着主权被侵害不断沦为殖民地或者半殖民地。
——摘编自何佳馨、李明倩《法律文明史》、周忠海《国际法史与国际法的发展》
(1)结合材料一及所学知识,概括促成14—16世纪英国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因素。(2)结合材料二及所学知识,分析17世纪以来国际法产生的原因。
材料 主教制度改革是英国宗教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中世纪晚期,英国的主教在身份和职能上都具有双重性,他们既是国王的封臣,又是罗马教皇的使节。都铎王朝将主教任命权收归己有,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主教制度改革终止了国王和主教之间的封建关系,使二者的关系变成普通的君臣关系,结束了英国以教会为核心的教权统治体系。由此,主教的个人宗教立场让位于国家的政治现实,主教群体成为至尊王权的捍卫者。此外,主教的职能被限定在宗教领域,并取消了主教一系列宗教特权,英国国王实现了在宗教领域和世俗领域完整的司法审判权。主教制度改革完成了英国宗教国家化,是都铎时期英国国家建构的重要步骤。
——摘编自赵博文《主教制度改革与英国宗教改革时期的国家建构》
(1)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英国主教制度改革的原因。(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英国主教制度改革的作用。